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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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法务知识专题培训(二)主讲:袁子怀时间:2006年4月案例1、毕荣春劳动纠纷案原和平点货部主管毕融春,在和平店装修期间被 安排待岗,公司给予发放每月610元的生活费,和平 店7月底调整开业后毕融春要求上岗,我公司7月中旬 通知其到华强店上岗,但经考核(没有书面的考核证 据)不符合任职要求,8月初,毕融春向深圳市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按其调整前的标准 支付工资,尽快安排其上岗,如不安排上岗,则要求 赔偿其5000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 金。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8月15日我公司通知毕融春到和平店做导购,工资按 调整前的执行,毕融春不予同意,8月25

2、日,我公司 再次通知其上岗,其仍然予以拒绝。2005年10月25 日本案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毕融春对申诉请求进行了 调整要求我公司补发其7、8、9月份未按正常标准支 付的工资(1390元3)。庭审中,我公司提出答辩 意见,认为毕融春的申诉请求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仲裁停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十一月一日仲 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以我公司在对比融春进行工作岗 位调整时,未对其进行考核,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且未与申诉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违反了双方劳 动合同的约定,支持了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 求,要求我公司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支付申诉人9月份停工工资610元,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3、。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 经济补偿金,无需再支付其9月份工资。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法理分析:劳动合同是约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要依据 ,一方要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 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谁主 张,谁举证。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情分析:本案中我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完善,一 是在和平店进行整体改造,对员工进行转岗、分流 时,没有经过员工的确认,仅仅凭公司的文件就对 员工进行了安排。二是对毕荣春进行岗位调整时, 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序。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同时,在本案中我公司人员在在处理过程 中也有值

4、得借鉴的一个方面,要求对方出具了 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直接证实了我公司先后 两此通知其上岗,工资待遇不变的事实,该份 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有利的证明,是 影响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证据。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庭做出判决,完全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毕荣春不服,曾向深圳市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经验总结: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调整员工岗位,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在诉讼中证据充分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尤其是对员工进 行处理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列2、石坤劳动纠纷案原告石坤原

5、系我公司东门店供应商永泰华公司的 导购,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永泰华未向原告支付 工资,2005年4月3日永泰华从我公司撤柜,撤柜时有 欠款,我公司扣押其部分商品并进行了拍卖。2005年 8月1日永泰华向我公司出具一份证明,陈述其拖欠原 告工资3117元,要求我公司代发原告工资,并从其货 款中扣除该笔费用。2005年9月3日石坤持领款单申请 领款,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并经我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并有财务部确认已从 货款扣除石坤工资3117元的批注。后经财务部核实,拍卖永泰华商品所得款项不足以冲抵欠款。 保证金因对方欠款两个月而不能退还,遂没有代 发原告的工资。之后,石坤诉至法院法院,要求

6、 我公司向其支付工资3117元。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法理分析: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不一样的,在处理民事纠纷中首 先要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情分析:本案中原告以劳动纠纷为由起诉我公司,是混淆 了法律关系,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 向其支付工资。如我公司与永泰华公司约定为其代发工资,应视 为债务的转移,如我公司没有发放,原告只能以普通 的债务纠纷起诉我公司,不能以劳动纠纷起诉我公司 。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茂业永泰华石 坤劳动关系一般债 权债务债务转让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判决结果:经开庭审理后,法官当庭要求原告

7、撤诉,否则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法院的要求下,原告选择了 当庭撤诉,2006年3月10日做出裁定,同意原告撤回对我公司的起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经验总结:对于大量存在的专柜导购,要理顺专柜导购与 我公司之间的关系,否则,公司随时都面临潜在的 重大风险。对现行的导购工卡进行修改、导购入职时要求 其签署申明,申明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例3、冉黔霞劳动纠纷案原告冉黔霞于1996年11月28日入职我公司, 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4月经公司批准休产假, 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我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 2005年3月4日冉黔霞向公司邮寄申请发放

8、产假期间的 全额工资的申请报告,2005年3月18日,冉黔霞 向公司邮寄送达辞职报告,申称因公司在其休假 期间无故克扣工资,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要 求支付其应得的经济报酬。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2005年3月24日冉黔霞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其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的工 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00元,支付额 外经济补偿金13183.58元。2005年7月4日仲裁庭做 出裁决,裁决我公司向冉黔霞支付2004年12月1日至 2005年3月18日期间被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800元。我公司与 冉黔霞均不符裁决

9、结果,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法理分析:劳动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必须完整的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约定的 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要合法有效,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或条款无效。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情分析:本案中对我公司不利的一方面是在原告休产假期间,我公司没有按约定为其发放工资,我公 司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 对方提出的,但因我公司违约在先,我公司仍需对其进行补偿。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开庭后做出判决:1、我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100元;2、一次性支付解

10、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800元 ;3、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经验总结:在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时,要严格的遵守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引申: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

11、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 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金。 (六)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

12、偿金。 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 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金。(八)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二、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13、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 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 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 损失。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特别提示:理性处理劳资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理提出权利主张,善意

14、对待双方利益。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例4、李琼瑜人身损害纠纷案原告李琼瑜于2003年12月21日在我公司东门店十一楼摔倒致右股骨颈骨折,当日住入深圳平乐骨伤 科医院进行复位手术,以三枚不锈钢钉固定,于 2004年1月9日出院,住院19天。2005年4月29日至 2005年入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三枚钢钉,住院 10天。2005年6月10日经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2005年12月29日原告起诉我公司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我公司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4214元、误工费36331元、护理费21800元、伙食补助费1550元、交通费580元、残疾赔偿金155184元、

15、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59659元。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法理分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 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 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 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案情分析:本案中原告李琼瑜在我美食广场进行消费时摔伤 致残,除非我公司能证明对方摔伤系其故意所为,否 则,一般情况下我公司都是要承担一

16、定责任的,基于 该种情形,在应诉时提出三个方面的答辩意见:1、本案属于人身损害案件,此类案件的诉讼时 效为一年,原告在2003年12月21日摔伤后至起诉时 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我公司可主张对方的起诉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2、原告摔倒致残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应适当减轻我公司的赔偿责任;3、赔偿数额过高。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判决结果: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第2项和第3项答辩意 见,要求原告承担30%的责任,我公司承担70%的 责任,并适当减少了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数额。 于2006年3月16日做出判决:一、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琼 瑜医疗费9787.4元、误工费12715.13元、护理费 1085元、伙食补助费1085元、交通费406元、残疾 赔偿金100404.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1000元,合 计146483.39元。以案说法劳动、侵权篇二、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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