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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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可分为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两种情况。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 更是指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其他保险事项发生变化所引起的变 更。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项即内容的变更也是经常性的和法律允许的。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种类的 变化,数量和价值的增减,有效地点等内容的变 化,要求保险合同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指保险人的变更。通常又 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

2、营权发生转移。 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用益权是指对他人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 同除外。”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的保险 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 给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保险公司 承担的 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安全管理不同,保险

3、公司 承担的风险会有天壤之别。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 通 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人身保险性质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不发生保险标的转让的问题,主要 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主要是投保人的变更和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人身保险转让,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 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原 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其变更的原因主要是保

4、险标的的价值增 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 保险人同意,加批注后生效。三、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内容的变更,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 下,保险合同的内容 要变更。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要改变,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缴费方式 要改变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因此也 必须征 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方可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 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 提出降低保险金 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保险

5、合同内容。例如,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等。 (二)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例如当保险标的被改变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等,在这种情况下,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不是取决于投保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需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1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反映投保事项中变更的情况。2 保险人进行审核,如需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要。变更的内 容,当事人双方要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

6、同约定提前终止 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投保人要解除保险合同,通俗地讲就是“退保”。投保人提出退保,要填写退保申 请,提交保险单、缴费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保险公司会扣除 退保手续费,然后将退保费返还给投保人,保险合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要解除保险合同,已经缴足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天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缴足年保险 费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要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来讲,没有法定的理由或合同约定,保险公司 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出现法定的理由或合同约定的状况时,保险公司才有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7、 根据保险法,以下情况发生时可解除保险合同: 第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如:投保人苏先生在为自己投保健康险时,隐瞒了自己10年前曾得过 肝炎的病史。后来在单位体检时发现肝上有肿块,必须马上住院开刀。出 院后,苏先生马上找保险公司赔偿。但被该保险公司理赔科拒赔,因为他 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以 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关情况。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的改变以及保户 搬家 所导致的保险财产存放地点,保险财产所有权、占用性质、

8、危险程度的变 更等,都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第二,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 称发生保险事故, 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多岁的陆某投保万元寿险,后来他到保险公司称,自己摔 了一跤,右胫骨下端前侧骨折,病休一月,同时附上病历卡、光片等 “过硬”材料。理赔人员一看,发 现这竟是一张未成年人的光片。经过调查才 真相大白,陆某没受过伤也未病休,是他的儿子骨折住院了。这样,不仅元赔付到不了手,连已缴的 多元保 费也不能退回,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 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

9、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 同。第四,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如有增加,被保险 人按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逾期未支付保险费会导致合同效 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 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 (一)协议解除这里特别要主要两个问题: 一是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二)法定解除也称单方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 一种法律行为。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是各国保

10、险立法的通则(即退保)。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例如在下列情 形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5、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义务。 6、保险欺诈行为的出现。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 。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义务不再履行。但是,对于原合同 已经履行义务的部分,由于解除原因不同,解除合同行 为的后果,即溯及力也不相同。保险法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11、行为溯及既往是指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合同在解除以前 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即保险合同解除后,还应依 法将原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到履行前的状态。通常表现为保险人向投保人返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依照保险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解除保险合同 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 ;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欺诈手段致使保险人受 损的。 5、人身保险合同因合同效力中止满2年而被解除的。(二)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不溯及既往是指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合同解除前已经履 行的部分不发生效力。通常表现

12、为,合同解除后,保险 人有权不退还投保人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的保险费,对投 保人欠的交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要求其补交。也就是说对原合同已经履行部分予以肯定,当事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无需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依照保险法在下述情形下,不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 合同的;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 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退还。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归于消灭。(一)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13、、直接原因不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而解除 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终止通常是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也叫自然终止 ;而保险合同解除时,原合同未履行完毕。 3、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后,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失效)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中止就是合同的失效,是指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 按约定支付当期的保险费,暂时停止合同效力的一种制度。效力中止是人 身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 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一,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单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每份保险合同都规定一定的保险期

14、 限,当保险期满,保险公司的责任即告终止。请注意,保险单到期之后的续保不 是原保险单的延长,而是一个新保险合同的开始。第 二,协议终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订立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的条款,只要出现约 定的终止条件,保险合同就终止了。如我国有关人身意外险条款规定,保 险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提出中途退保,投保人提出退保时,对没有到期的保费,保险 公司按短期费率计算退保费。保险公司要求取消保险单的,也可以在天 前通 知注销,对没有到期的保费按日计算退还投保人”。第三,履约终止。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额 的义 务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投保终身寿险的被保险

15、人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全部 保险金额后,保险合同就告结束。在财产保险中,假如被保的财产出现数次损 失 ,而且保险公司的历次赔款总额已达到保险金额,不论此保险单是否到期,保险 合同都告终止。 第四,违约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 条件(如在解除保险合同中列举的各种原 因),保险公司有权在违约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这里要区分一下“中止”和 “终止”保险合同的区别。中止并非终止,如 果由于某种原因而使合同效力 中断,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可申请合同复效。譬如简易人 身保险,在保险单失效两年之内,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 常地劳动和工 作,可申请复效。 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 被保险人须补交

16、上失效期间的 保险费, 保险单即恢复生效。第五,自始无效。被保险 人若采取欺骗、捏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蒙骗保险公 司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一旦露出“马脚”,保险合同从其开始之日起 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 保险合同于年月日订立,期限年, 假如年月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其支付了赔款。后来在 年月日发现其中有诈, 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捏造事实之处, 那么保险公司就可索回赔款,因为此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被保险人不应 获得任何赔偿。 (一)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虽然未发生保 险事故,但是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则保险责自然终止。保险合 同到期后,可以续保,但是续保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 个新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1、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 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 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2、约定解除:是指一旦出现双方所约定的条件时,双方都有权利解 除保险合同,习惯上称“协议注销”。3、任意解除:是指投保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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