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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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上市股份公司规章制度重点条文解析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二一年五月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11公司治理结构l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是上市辅 导验收的重要标准,也是发行审核的重要标准。l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l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九条也规定,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章程主要规定的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结 构等问题。 第一部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点条文

2、解析l1.2股东大会的职权l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l(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l(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l(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2010 年 5 月 14 ,ST银广夏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遭否 决)l(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l(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l(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l(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l(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l(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l(十)修改本章程; l

3、以上第1项至10项职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与有限公 司股东会职权相同;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l(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l(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法第122条)l(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l(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l(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l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第11至16项职权,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规定上市公

4、司股 东大会应当具备的职权。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1.3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总结如下:l(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l年度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有限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按章程规定) l l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召开) l(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5、规定人数(5-19)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l(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l(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l(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l(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l(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2)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行使主体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 持股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与有限公司类似,即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0% 以上的股东)l 章程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6、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l 章程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7、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l 根据公司章程指引的以上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的行使 主体依次是: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份 的股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但是他并无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3)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20日、15日l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会议通知时间没有强制规定 ,公司法建议提前15天)l(4)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与3%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

8、提案权l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l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l l虽然董事会、监事会都有提案权,但是具有临时提案权的只有持股3%以上的股东。 (有限公司对此无强制性规定)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 (5)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l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l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l(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l(二)公司的分立

9、、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l(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有限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2/3.普通决议自定)l(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l(五)股权激励计划;l(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l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l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 200551号)第17条,

1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l(有限公司是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作为计算基数,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两类 决议都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作为计算基数)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6)累积投票制的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l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l 公司应制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l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11、作指引要求实行累积投票制,相应的实施细则也应制定。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1.4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有限董事会是3-13名 ,有限与股份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监事任期是3年)。执行事务董事(兼任高管的董事和职 工董事)不超过1/2。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l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l(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l(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l(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l(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l(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l(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12、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IPO、再融资) l(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变更为有限公司)l(八)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 项:l;第一部分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l(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l(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l(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l(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l(十四)向

13、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l(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l(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l 以上第1项至10项职权,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 定职权,不是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第11至16项职权,是中国证监会根据 上市公司的特点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具备的职权。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2)例行董事会(每年两次)的通知时间是10天,临时董事会的 通知时间比较灵活。(有限董事会通知时间、议事方式、表决程 序等自行规定) l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

14、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l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有章程自行规定(应于会议召开日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经全体董事同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即时召开。) l(3)董事会提议召开权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 会、1/2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读l(4)董事会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与法定决议人数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限、

15、股东大会无要求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否则须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l(5)董事只可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l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l

16、。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6)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l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是公司法对 上市公司的特别要求,中国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 司也要遵守执行。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特别规定,非上市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存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问题。非上市公司及有限公司存在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仅限于一种情况即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重点条文解析l1.6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l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每届任期三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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