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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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专题讲座社会保险法专题讲座一、社会保险法制定和颁布一、社会保险法制定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实施的重大意义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正 式实施,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对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努力做到发展为了 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 群众所共享。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 实施集中体现了这一理念。 法律扩大了社

2、会保险覆盖范围, 增加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 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民在社会 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对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 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上世纪八十 年代开始起步,经过近三十年的摸索和实 践,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些成 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社会保险发展 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这就 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 靠的法律保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三)

3、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 正确领导下, 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 国力明显增强。但从发展方式上来看,我 国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 拉动,内需不足等问题。为此,党的十七 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要求。 所谓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首先就 是要努力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提振 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增长由主 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 、出口协调拉动的格局转变;其次就是要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

4、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包容性增长 ,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 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扩大内 需、提振消费信心、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 要条件。 它能有效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发 展 能 力,并有力地拉动国内需求,实现经济的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社会保险法基本内容解读二、社会保险法基本内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基 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 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章九十八条 。 该法以法律形式充分肯定了五项社会 保险改

5、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又对社 会保险未来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对 巩固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 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作用。(一)总(一)总 则则 总则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有九条。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社会保险法 的目的;第二条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的目的;第三条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的方针;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对 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社会保险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规定。 1、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社 会保险法开宗明义,明确提出,制定本法 的目的,一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 是为了维护公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 益;三是为了保证公民共享社会

6、发 展 成 果;四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这既 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也是坚持以 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2、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建 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在年 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 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 而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既是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建立社 会保险制度的落脚点。 3、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我国 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 不高。因此,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 发展必须始终坚持 “广覆盖、保基本、多 层次、可持续” 的方针及与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所谓 “广覆盖”,就是

7、要最大程度地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够 从中受益;所谓“保基本”,就是社会保险 待遇水平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 循序渐进,不宜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一下子 把待遇定得过高;所谓“多层次”,就是要 坚持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既能满 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又能照顾 到部分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所谓 “可持 续”, 就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 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社会 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 规定,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在社会保 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义务和查

8、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 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的权利; 二是职工个人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并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权利;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将社会保险 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 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并对社会保险事业 发展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税收优惠的义 务; 四是国家有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 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障基金安全 和有效运行,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 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义务; 五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 构、工会组织担负着管理社会保险工作、 提供经办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 (二)基本养老保险(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

9、养老保险部分在社会保险法中共 有十三条 ( 即第十条至二十二条 )。其 中,第十条明确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 义务和缴费对象;第十一条明确了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基金构成;第十 二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和记 账方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解决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历史欠账和收不抵支问题的具体办 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 的组成和计发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参保人员死亡及因 故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明 确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第十九条明确 了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

10、养 老金的计发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明 确了新农保基金的来源和待遇构成;第二 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1、 养老保险参保义务和缴费对象。 在这一条里,社会保险法分别对三类群体参 保方法及缴费对象作了规定。一是对单位就 业人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对非单位就业人员,社 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对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社会保险法 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11、理的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理解 ,对第一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是强 制 性的;对第二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带有 一定的自愿性。 2、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基金 构成。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党的 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确定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 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这既 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 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履行的责任。 3、缴费办法和记账方法。社会保险 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 应当按照国家规

12、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 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基金和个人账户。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对以 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地 方,看来需要对单位缴费基数作出必要的 修改;二是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 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 基数要不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需要 认真研究。 4、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和收不抵支问 题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

13、保险基金出现支 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这既体现了国家对老职工历史贡献的 肯定,也表明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 缺口时是高度负责的。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由 机关转入企业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 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来承担;二 是政府如何承担,是承担兜底责任,还是 发生一笔解决一笔。 另外,对非国有单位职工来说,看来 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这样做有没有问 题,值得研究。 5、个人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法规 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 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过去,由于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不畅,许多人存

14、在着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 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了养老保险制度 应有的功能。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因此,社会保险法 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的规定,这是非常 必要的。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过去参保 人死亡,可继承的只是个人账户余额中个 人缴费部分,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个人 账户余额,这与以往的规定是不同的。 6、养老金的构成和计发办法。社会 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根据个人累计缴 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因素确定。 在这

15、里,社会保险法既明确了基本养 老金的组成部分,又明确了计发养老金需 要参考的各种因素。同时,把基础养老金 改为统筹养老金,用词上也更加准确了。 7、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及特殊情况的处 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 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 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 的养老保险待遇。 过去,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 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往往采取一次性的处 理办法,即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 退还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这种做 法既不科学,也达不到参加养老保险的目 的。 这次,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作出了可 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 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的规 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8、参保人死亡和因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因 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抚恤金。参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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