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施工图审查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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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技术交流会技术交流会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交流会的目的 旨在加强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交流,以进一步促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人防审核一次性通过率,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政策解读 一、结建审批的范围和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

2、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应建人防面积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第五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福州五城区、福清、长乐 按 5 %其他县(区) 按 4%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3、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沙、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 就地修建的(二)应建防空地

4、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注: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小 于2800平方米)属于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 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 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或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 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小于2800平方米)的校安工程可以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大于2800平方米

5、)的校安工程应就地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按易地修建专家论证程序。三、校安工程的相关政策四、省建设厅、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闽建设20101号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防 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五、省人防办关于防护标准、平战转换 及执行规范的补充规定 关于防护标准 明确各

6、类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指标要求(防护专项告知书)防护功能和防护等级的确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 ) 防护功能决定防护等级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 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

7、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 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三)城市新建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800 m2时,可结合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S800 m2时,应按以下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分为地下救护站、地下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三种。 1、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1200m2时,应

8、修建地下救护站及其固定电站;2、县区级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地下急救中心。S1000m2时,可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的医技单元;1000m2S3000m2时,应按不同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3、市级(含)以上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中心医院。S1000m2时,可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的医技单元;当1000m2S4000m2时,应按不同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 建设单位因建筑项目的规模限制,未能一次性完成地下急救中心或中心医院修建任务的,应编制本单位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规划,做好已建防护单元与规划人防单元连通口的预留施工。 (四)居住建筑和除上述(一)

9、(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附件三)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当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超过上述(一)(三)款规定的各自最大指标时,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注:1、表格“”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 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F/S; 2、 “”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可建一定规模该战 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关于平战转换(闽人防办20101

10、21号 )(重点提示) 1、防化设备必须安装到位 2、一等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水箱应到 位 3、医疗救护工程的水冲厕所应到位 应到位的设施位置平时不应标识为车位等其他使 用功能 规范的补充规定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若干技术要求要求( (闽人防办闽人防办200820085454号号) ) 1 1、防空地下室的全埋问题、防空地下室的全埋问题 2 2、防空地下室邻近区域顶板开孔问题、防空地下室邻近区域顶板开孔问题 3 3、下沉广场问题、下沉广场问题 4 4、主要出入口通道应考虑人防荷载作用、主要出入口通道应考虑

11、人防荷载作用 5 5、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 高出室外地面 ,如高于室外地 面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当上部 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顶 板底面不允许高出地面,上部 建筑为砌体结构,其顶板底面 可高出室外地面,但6B、6级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 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5 级不得大于0.5m,并要求在临 战时覆土。乙类工程不得大于室内净 高的1/2。工程埋深要求防空地下室全埋问题对建在坡地、台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 设计可采用顶板标高随坡地降低并在顶 板覆土的方式,使防空地下室达到全埋 的要求。该全埋式防空地

12、下室高出顶板 的土中外墙覆土层宽度不应小于3m,且 不应小于“规范”4.5.4条规定的不利覆 土厚度hm。对于高出顶板的土中外墙, 其等效静荷载值按核武器选用,6级时取 130KN/m2,5级时取270KN/m2。 坡地及台地建筑具体做法参照省人防办文件防空地下室邻近非人防区顶板开孔问题 参照省人防办文件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

13、技术要求执行。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下沉广场问题 参照省人防办文件 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该外墙在防护处理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设计不小于8m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过渡区,该普通地下室应满足上述第七条要求,防护外墙可按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间的隔墙设计。若没有条件设置过渡区的,防空地下室与下沉式广场相邻防护外墙核武器的最小防护层厚

14、度按“规范”表3.3.13确定,核动荷载值可按“规范”表4.8.8中室外直通、单向出入口(30o)的值采用。常规武器的动荷载值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中有关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相关公式计算。 主要出入口通道应考虑人防荷载作用主要出入口通道应考虑人防荷载作用 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以上或者其主要出入口开口在普通地下室内,设计时应在战时建筑平面图上标明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位置、范围。该主要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其土中外墙、顶板、底板,要考虑武器冲击波土中压缩波作用。条文说明: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疏散通道的有顶盖封闭段结构既受土中压缩波

15、外压作用,又受自口部直接进入的冲击波内压作用,二者作用时间不同,一般情况下,内压是空气冲击波,作用时间早,且一般大于外压,通道在内压作用下,结构受周边土体约束阻碍作用,通常只出现裂缝,不会向通道内侧倒塌使通道堵塞。而外压却会产生通道向内侧倒塌。因此,通道可不考虑内压作用,但要按承受土中压缩波的武器动荷载计算。 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条文说明:防空地下室顶板是否可以用预应力钢筋作为动荷载的受力钢筋问题,经请教了“规范”编写组的专家,认为:无粘接的预应力钢筋肯定是不能用的。与热轧钢筋相比,预应力钢筋伸长率低,塑性变形能力差,延性不好,不

16、建议采用。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第1.0.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对于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构件,在无可靠试验和实践经验时,不采用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有粘接的预应力钢筋从理论上来讲,问题应该不大,但国家没有科研成果,“规范”一直没有明确。考虑“规范”中采用的钢筋材料是经过了核试验检验的,而预应力钢筋 则没有,故作出预应力钢筋不能在人防工程中使用的规定。 施工图审查中常见问题 一、基本概念防空地下室的概念 具有预定战时防护功能的地下室预定:对预定的武器效应进行防护,且只考虑:局部作用,一次作用。(简单说明) 核16B级、常16级具体防护标准。 按构筑类型划分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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