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地方税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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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地方税收简介上饶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一、地方税概述概括地讲,地方税是指由地税部门征收、 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全部税种的总 称。工业企业涉及的地方税(费)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 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等,我们这次培训的内容主要的就是上 述四税二费。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1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是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为“ 三税”)3个税种的附加税费,它是带有流转性质 的地方税(费)。我国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1985年1月1日开征,现行教育费附加从1986 年7月1日开征。江西省根

2、据财政部(财综函 20102号)批复,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征地 方教育附加。2.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概念 和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改善和维护城市建设筹集专项资金,依据纳税 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教育费附加是为扶持发展教育事业筹集专项资金,依据纳税人缴纳 的“三税”税额征收的一种费。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赣”战略 ,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 政府基金。其计费依据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 2.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的适用范围 根据附征税费的性质,从原则上讲,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统 称为纳税人)与“三税”的纳税人是完全一致的。即:凡 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 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 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的计算 2.4.1城建税、教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 目税率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 )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 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其税(费) 目名称也就是“三税”的具体名称。 城建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 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区的,税率 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镇 区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其所属 行政区划级别别按照7%、5%、1%的税 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费率。教育费附加的费率全 国统一执行3%。 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我省地方教育附加 的费率统一执行2%。 2.4.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5、教育附加 的计税依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违反“三税”的征管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 罚的款项,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2.5税收优惠及特殊规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三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三税”在免征或减征 时,也就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对出口产口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根据江西省地方教育 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生产

6、企业出口自 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教育附加。 对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 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6常见知识问答 2.6.1如何确定代扣代缴承包方的城建税税 率? 问:某公司项目所在地在乡镇,现总承包 给A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建筑业 的营业税应在当地缴纳,相应的该公司适 用的城建税税率为5%。请问该公司代扣 代缴总承包方的城建税税率应当适用总承 包方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还是5%?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5条 规定,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 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 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

7、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 或者居住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 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 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总承包方的城建 税税率应依据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税率确定。 2.6.1出口企业享受的免抵税如何缴纳城建 税及教育附加?问:出口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享受 的免抵税是否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 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525号第1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 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 纳入城

8、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 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 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分别依据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规定的税(费 )率计算缴纳。三、城镇土地使用税3.1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担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 人。城镇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 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 人为纳税人。(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 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9、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的各方都是 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上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 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例3-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通 常包括: (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C、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 决时的实际使用人D、土地使用权共有时的共有各方E、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的税务机关指定人解析由于农村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征税范围,农村居民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

10、权 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2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例:3-2下列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 范围的有( )A、城市中属于国有企业的土地B、农村中属于私营企业所有的土地C、建制镇中属于集体企业的土地D、城市郊区中属于股份制企业所有的土 地E、工矿区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农 村的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 围。故选ACDE 3.3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 用税额求得。

11、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适用税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 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 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 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例3-3: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可按照下列 ()方法确定。A、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 与确认的土地面积B、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C、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据实 申报的面积D、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税 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E、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不需 申报纳税答案:A、C 3.4申报和缴纳3.4

1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 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 机关签发房屋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 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 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 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 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六)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 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4.2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

13、缴纳。纳 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我省一般规定为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 3.4.3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 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 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 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二)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 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例;3-4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 (县)管辖的,纳税人( )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A、应向注册地税务机关B、应向核算地税务机关C、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D、分别向土地

14、所在地税务机关答案:D 3.5税收优惠3.5.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一般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定减免项目中,涉及工 业企业的主要是: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市政街道、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注意:非社会性 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 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3.5.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特殊规定(一)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 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对有些 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 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 长,在建期间又没有

15、经营收入,为照顾其 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予 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企业关闭 、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四)搬迁企业的用地。自2004年7月1日 起,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 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五)企业的绿化用地。厂区以外的公共 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用园地,暂免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困难企业减免。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 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16、,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例3-5:2008年某企业占用某市二等地段土地 6000平方米,三等地段12000平方米(其中 1000平方米为该企业幼儿园用地,200平方米 无偿供派出所使用);2008年4月该企业在城郊 征用耕地4000平方米,该耕地当年已缴纳耕地 占用税;同年8月征用非耕地6000平方米。该企业 2008年和200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共计 (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 :二等地段7元/平方米,三等地段4元/平 方米,城郊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1.2元/平 方米)。A、180000 B、138600C、186800 D、188000解析2008年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7+(12000-1000-200) 4+60001.212487600(元) 2009年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7+(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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