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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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 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 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 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 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 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 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 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2、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 、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 施监察。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 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 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 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 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 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 、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 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 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 有害气体,对内提供

3、氧气、食物、水,去 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 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 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 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 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 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 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 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 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 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 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 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 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

4、和软 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 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 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 充气膨胀架设。 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 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 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 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 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 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 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 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 的方式。 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 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 存保障等

5、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小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 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CO21.0%,CH41.0%,CO2410-6 ,温度35,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 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 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 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 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井下建设 紧急避险设施。 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 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 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 第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 难

6、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 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 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 可移动救生舱。 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 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 动式救生舱。 第十二条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 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 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 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 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 参数进行

7、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 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 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 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 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 电话。 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 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 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 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 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 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 设施。 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 的变化及时调整

8、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 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 等。 第十六条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 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 第十七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 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 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 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 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 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 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十八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

9、 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 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内设压缩空气 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 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 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 应有不低于0.75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 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 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第十九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 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 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 ,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

10、于C25 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 的气密性。 第二十条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 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 高于巷道底板0.2米。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 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150 毫米; 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 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 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 第二十二条 永久避难硐室接入矿井压风、 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 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 、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 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

11、消音 、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 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连续噪声 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 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 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 险时的需要。 硐室内部和外部应分别设置安全监测监 控系统传感器,对硐室内外的O2、CH4、 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 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 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 或应急通讯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 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 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

12、内的O2、CH4 、CO2、CO、温度、湿度和硐室外的O2、 CH4、CO2、CO的检测或监测。 第二十四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 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 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 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 的。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3米3/分 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 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 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 ,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 低于每人0.5升/分,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 证20

13、分钟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 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2000千焦/人 天,饮用水不少于0.5升/人天。配备的自 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 分钟。 第二十五条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时,应有专 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 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组织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永久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 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 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 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临时避难硐室 第二十七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 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 、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

14、间受采动影响 小。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 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 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 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 。 第二十八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 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 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米2,内设压缩空气 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 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 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米,长度、宽度根据设 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 应有不小于0.6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 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50人。靠近底板附 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

15、和单向排气管。 第二十九条 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 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 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 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 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过渡 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300毫 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 。硐室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 能要求不低于隔离门安装要求。 第三十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 、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硐 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米。 第三十一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 、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接入 的矿井压风管路,应

16、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 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 兆帕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过滤装置具 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接 口和供水阀。接入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硐 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等进行实时 监测。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 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内应设置 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 第三十二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 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实现突发紧 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对硐室内的O2、CH4 、CO2、CO、温度和湿度和硐室外的O2、 CH4、CO2、CO检测或监测。 第三十三条 临时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 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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