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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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目 录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三节 质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 定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 务为内容的他物权。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 A担保物权债务人提供 第三人提供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 从属性的缓和(最高额抵押)甲欠乙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以 丙之房屋一幢作抵押。后来甲乙之借款合同 被法院宣告无效。问: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 如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 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 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 另

2、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可分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清,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 ,后甲到期不还款。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 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 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 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 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现甲请求 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甲的请求有无法律 依据?(3)后甲还款40

3、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 乙主张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 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 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3、物上代位性:价值支配权代替物(赔偿金、保险金及损害赔偿请求权)4、物上请求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第三人 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 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 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5、优先受偿权:n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n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

4、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担保物权的竞存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 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动产抵押权VS.动产质权)(公示)时间优先,权利优先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存留置权优先五、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2007-3-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 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 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 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 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 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

5、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C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有存续期间法定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注意:与担保法解释不同)六、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 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

6、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不一致以物权法为准(物权法178条)第二节 抵押权一、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1、从属性 :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 权的金额价值支配权4、不移转占有(三)抵押权的类型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意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合同法286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 优先受偿权 法定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

7、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 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 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 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

8、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

9、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例1. A大学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B大学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效力如何?无效例2. 甲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与 债权人乙商定以该房产为乙设抵押权,签约地 点在甲家中,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后,丙以 自己未签字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不予支持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共同共有人以 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 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二、抵押权的设定(一)订立抵押合同1、意定担保物权2、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抵押 财产提供人

10、)(二)抵押登记1、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合意公示)适用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抵押合同(合意)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适用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2006-3-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 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 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 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 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

11、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 (当年答案为B)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 押权的费用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 A担保物权(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2、附合物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

12、 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 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 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 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 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 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 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 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 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

13、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价值代位物4、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1、再次设定抵押权抵押人 抵押权人财产 A再次抵押第三人讨论:“余额抵押规则”的合理性抵押权抵押权结合物权法199条思考(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 权人抵押的,

14、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 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出卖第三人(1)登记的抵押权取得同意通知抵押人 抵押权人财产 A价金 B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n.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

15、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 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 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 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 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n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 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n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 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n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 ,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 过户n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 ,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n答案:BD(2)未登记的抵押权(第一:可以不登记的情形)出卖第三人抵押人 抵押权人 财产 A抵押权不可对抗第三人财产 A损害赔偿第二:登记生效的情形物权优于债权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1)先租后押出租第三人抵押人 财产 A抵押权 抵押权人抵押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2)先押(已登记的)后租出租第三人抵押人 财产 A抵押权 抵押权人抵押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4、追偿权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 A担保物权第三人提供追偿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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