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非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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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与非表见代 理表见代理案件 某市一个体户沈某欲投资开办鳗鱼 养殖场,但自有资金不足,欲向当地一家信用 社贷款。信用社在审查 其贷款申请时 ,认为 沈某资信状况不好,偿债 能力有限, 因而拒绝提供贷款。沈某找到其表兄魏某,魏某是该市一家大型商场的董事长(该 商场为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要求魏某以该商场的名义为 其贷款提供 担保,魏某告诉沈某,他已离职,商场已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交接手 续。沈某则称只需借用一下商场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养鳗鱼 的利 润非常高,他肯定能够自己偿还贷 款。魏某推却不过,于是以该商场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以商场的固定资产 (一栋房屋)为

2、沈某的贷款签订 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 记。信用社在审查 合同时,认定该商场资金雄厚,有足够的偿债 能力,魏某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也确信无疑,于是签署该借贷合同,将 100万元贷给 了沈某。沈某 即将该笔资金全部投入其养殖场。 案例 不久以后,市场鳗鱼 价格狂跌,沈某遭受巨大损失,100万元 贷款全部亏损,沈某破产,信用社遂向该商场要求其偿付贷款 ,商场新任董事长则 称完全不知抵押合同的事,而且商场的章 程规定,以商场的固定资产进 行抵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才能有效,并且魏某在签订 合同时已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 抵押合同是其前任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此拒绝付 款。信用社当即向当地基层

3、法院起诉,要求商场履行抵押合同 ,并赔偿 信用社因此遭受的损失。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魏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 ,魏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魏某在签订 抵押合同时已不是 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商场签订 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 立 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信用社在审查 抵押合同时,应确认魏某的身份,即通知商场并要求 其追认。若商场不加追认,信用社可以撤销合同,只有商场追认了合同才 有效。因此魏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该抵押合同无效,商场

4、作为被代 理人无义务 履行合同。信用社只能向魏某个人要求偿还债务 。 第二种意见认为 ,魏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因为魏 某的离职已是既成事实,由于他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代 理权也就终止了。但由于他的证明身份的文件具有相当证明力,使 得作为第三人的信用社有理由相信魏某的代理权,因为信用社的确 不知他已离职,信用社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因此,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主张履行合同,即确 定了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商场应首先履行偿还

5、义务 ,之后再 要求魏某承担责任。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 在于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魏某在 签订合同时已离职,但其拥有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公司印章,对公 司外部善意第三人(信用社)而言,这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魏某的身份 ,信用社没有义务去审查魏某的身份是否真实可靠。而且其离职尚 属商场的内部事务,因此在合同中,魏某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 虽然该商场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进 行抵押,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 ,因此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但作为善意第三方 的信用社,其无义务去审查商场的内部章程。 综上所述,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根据 合同法第50的规定:“法人

6、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商场 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在登记时已经生效。故此,抵押合同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拘束力。现由于沈某无力偿还贷 款, 因此,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商场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向 信用社偿还贷 款。当然,商场履行抵押合同之后可以基于魏某的越 权行为再向魏某追偿。非表见代理案例 刘先生、曲先生是某装饰装修公司的设计员 。他们作为装饰装修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与王女士签订 了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公司为 王女士装修房屋,工程期限45天,

7、造价3.44万元。在装修合同签订 前,王 女士与刘先生一起从某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选购 了一台空调。装修合同签订 后,刘先生、曲先生将与合同工程款3.44万元相对应 的工程报价单及施工 图交给了王女士。同时,他们又交给王女士一份为她代购、安装家用空调 的工程报价单,报价单的落款处写明:收款人刘先生、曲先生。房屋装修 完毕,刘先生、曲先生与王女士签订 了房屋工程保修单,但对安装空调的 工程,他们却没有代公司承诺工程保修义务 。后王女士依合同约定,交给 刘先生、曲先生房屋装修工程款3.44万元,并得到了装饰装修公司为自己出具 的收款收 据。在装饰装修公司为王女士装修房屋的同时,由刘先生、曲先生主持,

8、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为王女士安装了空调。为此,王女士又支付给刘先生、曲先生7万余元 ,并得到他们以个人名义为 她出具的收据。后刘先生、曲先生离开了装饰装修公 司。 今年初,王女士以装饰装修公司为其安装的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差,达不到 使用空调的目的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装饰装修公司为其重新安装空调,并对 拆装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墙面破损负责 恢复原状。装饰装修公司认为 ,双方的合同 中,只涉及到为王女士装修房屋,没有约定给王女士安装空调,给她安装空调是 原公司设计员 刘先生、曲先生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应对 此承担法律责任。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在于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 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职务 行为,还是个

9、人行为。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 议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职务 行为,对二 人行为产 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装饰装修公司承担。因为刘先生、曲先生是装饰装修 公司的设计员 ,他们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公司与王女士签订 了施工合同 ,合同中虽没有约定为王女士安装空调,但事实上,在装修房屋之前,刘先生就 为王女士代购了空调,且在房屋装修的同时,由他与曲先生主持,制冷设备 公司 为王女士安装了空调。此外,合同内的工程款3.44万元及合同外的工程款7万余元 ,王女士都交给了他们,至于他们只将3.44万元交付装饰装修公司,而将7万余元 据为己有,则

10、是他们与装饰装修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与王女士无关。王女士完 全有理由相信刘先生、曲先生有代理装饰装修公司为其安装空调的权力,他们为 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他们的行为是职务 行为,对此,装 饰装修公司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个人 行为,对二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双方没有在 房屋装修合同中,写明安装空调的内容,且在合同签订后,刘先 生、曲先生提交给了王女士两份工程报价单,有安装空调内容的工 程报价单落款处写的收款人是他们二人,而不是装饰装修公司。此 外,王女士虽然将全部款项都交给了刘先生、曲先生,但房屋装修 款由装饰装

11、修公司出具收据,而空调安装款却由刘先生、曲先生以 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由这些都可以看出,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 安装空调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一行为是他们的个人行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 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是我国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 合同效力的规 定。本案中,刘先生、曲先生作为装饰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王女士自愿协商 签订 装修合同时,没有将安装空调这样 重要的内容写进合同,可见,他们对 装饰 装修公司的代理权仅 限于代理公司与王女士签订 房屋装修合同,

12、而不包括安装空 调。他们为 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范围而为的个人行为。对此行为 ,装饰装修公司在事后没有追认,所以,此行为产 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先生、 曲先生个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此条是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签订 合同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刘先生、 曲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他们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要由装饰装修 公司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 三人签订 了合同;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没

13、有过失;合同的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刘先生、曲先生是装饰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二人的代理权限是签订 工程造价是3.44万元的房屋装修合同,并进行施工设 计、代收工程款、签订 工程保修单等行为。除此,他们没有获得装饰装修公司的 其他授权。 他们为王女士安装空调过程中,发生的种种行为,都应使 王女士知道,他们为她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而为 的个人行为,但她仍让他们为自己安装空调,主观上存在 过错,所以,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不 能构成表见代理,装饰装修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装空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先生、曲先生承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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