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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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理论基础51 财产法简介52 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 性53 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54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55 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51 财产法简介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治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中,作为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由法律来调整的,具体也 就是由民法来调整的。 民法中,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 律,为财产法; 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 份法。二、 财产法财产法的组成:物权法与债权法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是财产法规范的 重要客体之一。所以需要学

2、习财产法的一些基本知识,是 掌握土地财产法的基础。一般来说,财产法可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 两大类。1. 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 属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 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 权利。如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抵押 权等。有关物权的法律,如所有权制度、使用权 制度等,就构成了物权法。2. 债权法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 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 债之权利称为债权;债之义务称为债务。在合同概念和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债权和 债权法。在市

3、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物权法巩固财产之归 属秩序,才能使基于信用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 ;只有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秩序,使财产流转 畅通无阻,才能使财产之归属得以实现。所以,物权法和债权法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三、物权法和债权法之特征比较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特性及其比较,主要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1. 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性法规,债权法主要是任 意性法规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公示性,物权法实行物权法 定主义。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 行性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其内 容。债权法大部分属于任意性规范,实行契约自由原 则,即关于契约种类、形式和内容原则上可由当 事人自

4、由约定。也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但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时,原则上该合同应一律无效。2.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性,债权法具有普遍性 世界各国的债权法区别不大。但物权法一般都 具有各自国家的特色。因为物权制度与人类生 存相关,与国家传统文化和经济体制相关,不 具有债权法那样的普遍性。 特别是其中有关土地制度的规定,因国家、民 族和历史传统不同而具有特殊性。 我国在清末实行法制改革,参考欧洲法制起草 民法典,其关于债权法的规定基本仿自德国民 法,而关于物权法的规定则保留了较多的传统 制度,最具有固有法的色彩。 我国的合同法1999年出台,我国合同法的 思想和内容还是基本仿自德国民法,

5、但我国制 定的物权法草案,在土地所有权制度上保 留了我国特色。3. 物权法具有公共性,债权法具有私人性(纯属私 法)物权法的公共性主要表现在土地法上。由于土地为稀缺自然资源,又与国家、民族和社 会利益密切相关,自进入20世纪以来,民法关于 所有权绝对保护的原则受到修正,在承认并保障 所有权不可侵犯性的前提下,以公法上的国家征 收和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限制其不可侵犯性,以 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 序良俗原则限制其自由性。例如国家征用土地、 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必须有益于社会利 益和公共利益等。债权法原则上仅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为纯私 法。公法和私法概念解释:把法律分为公

6、法和私法是西方学者对法律 的分类之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即大 陆法国家。这种划分最早渊源于古罗马。 按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 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 利益的法律,由此始,公法和私法这种法 律分类虽有“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混 同趋势,仍然为民法法系国家所倡导,是 其法律的基本分类。19世纪,民法法系各国先后建立了双重法 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进一步确立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离。52 物权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分类三、物权的特点四、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 ,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

7、 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 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 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 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 ,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 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 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 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 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 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 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 ,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 务才能实现。二、物权分类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

8、家所 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 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 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等。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 利,这两种权利构成市场经济社会两 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 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 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 物权。 三、物权的特点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 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 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 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

9、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 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 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 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 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 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 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 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 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 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 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 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 还表现在

10、,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 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 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 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 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 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 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 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 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 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 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 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 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

11、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 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 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 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原则上只具有相对性。 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 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 出请求。所以,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 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 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 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 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 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针对物权的保

12、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 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 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 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 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 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三)平等保护各类财产,促进社会财富 增长。(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 和利用效益。(五)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重要步骤。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 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 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

13、, 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则 ,确定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 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 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 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 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 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 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 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 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 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 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 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4、防止 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 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 ,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 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 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 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 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 、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 系的。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 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

15、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 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 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 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 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 。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 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 ,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 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 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 (三)平等保护各类财产,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 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 增长。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 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

16、律的这一功 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 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 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 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 和创业的动力。 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现在: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 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 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方法有效地 保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 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 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 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 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 产的积极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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