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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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陆广文一、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 的概念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 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使 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 义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n内容的法定性n形式的程式性n实施的有效性n解释的单一性n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 文书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 卷宗。 n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征收 案卷、行政强制案卷等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的作用 n依据作用:执法的书面依据、执行的依据 n工具作用:实施法律的工具 n手段作用:实施管理职能的手段 n教育作用:教育相对人知法、守法,法律宣传的重要教材 n考评作用:检验执

2、法人员素质、水平的尺度二、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要求 n(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基 本要求:n1、形式规范,事项齐全n2、主旨鲜明,有的放矢n3、事实清楚,因果明确(1)线索清楚,记叙有序(2)详略得当,抓住重点(3)数量、日期,力争准确n4、阐述理由,有理有据n (1)事实理由,重在证据n (2)法律理由,准确引用,深入分析n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法言法语)n (1)准确n (2)庄重n (3)严谨n (4)直白平实(二)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n1、交互性:(当事人签字盖章)n2、封闭性:不得添加、筛减、修 改、伪造n3、唯一性:一案一卷n4、排他性:卷宗排他性原则n5、调卷令:严格的调卷程

3、序三、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n(一)什么是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 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 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 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 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 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n目前执法文书的缺点:n多采用“事实叙述”、“法条引用”、“裁决 结果”这样的模式和套路,用语过于简约、 形式呆板、措词强硬。既让当事人感到不 舒服,又不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执行,也有违依 法行政的基本精神。 (二)目前说理式执法文书存在的 问题n1忽视文书中的说理作用 n2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 性 n3说理不

4、准确,逻辑性差 n4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 n5说理用语不规范 (三)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必要性 n1有利于当事人服处 n2促进公正执法 n3强化法制宣传 n4促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四)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n1说理要具有公正性n2说理要具有关联性n3说理要具有系统性 n4说理要具有透彻性n5说理要具有针对性n6说理要具有权威性 (五)两种执法文书的说理解析n案件调查终结报告n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基本内容:n(1)案件的由来n(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n(3)违法事实n(4)调查取证过程n(5)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n(6)存在争议的情况 n(7)案件性质 n(8)处罚依据及处

5、罚建议n(9)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说理要点 n(1)说明当事人为适合违法主体的理由n(2)说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 的理由n(3)说明当事人客观方面违法情节认定的理由n(4)说明适用法律法规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 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 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n(5)说明确定本案处罚幅度的理由,可以从当事 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是否重犯、累犯(两年 内被处罚过的),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规 模的大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 等方面来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n制作基本要求: n一、内容要完整 1、首部应简明扼

6、要、准确、规范 2、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 3、证据应一一列举 4、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 5、不予采纳当事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 6、案件的办理程序应有所交代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8、行政机关的名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准确,用印端 正、清晰 n二、论证要充分 n三、逻辑推理要严密 n四、事实描述要详尽 n五、说理不能忽视情理 n六、说理要通俗易懂 n七、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部分 实例评析n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 书(证监会网站下载)n关于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 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违 反证券法规行为

7、的处罚决定n 证监罚字20017号n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 行了调查。n 一、违规事实n 上述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 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 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 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 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

8、。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 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 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 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 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 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n二、外罚决定n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n (一)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n (二)责令上述四家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 所监督下卖

9、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 利予以没收。n 上述四家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 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 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上述四家公司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n 2001年4月23日(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条文 n第七十一条

10、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 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 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n第七十四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n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 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

11、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评析n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明。n二、四公司违法事实不清。n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未载明。n四、行政处罚适用存在不当。n五、四公司责任难以确定,处罚决定所设 定的义务难以执行。n六、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受到处罚。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参考n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n行政处罚决定书 nX工商处2009第 XX 号 n n当

12、事人:XXX、男、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高 中文化、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 510129XXXXXXXXXXXXX、邮编:611331、联系电话: 13980XXXXXXn 200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XX县晋原 镇XX大道XX号一印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 在从事包装装潢印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企业的印刷 经营许可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不能提 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从事 印刷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进行 调查。 n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10月21日经XX省新 闻出版局批准取

13、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于 2008年11月6日办理了企业名称为“XXAA印务有限 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从2009年2月 9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 自在XX县晋原镇XX大道XX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至2009年2月20日被本局查获止,共印制了XX酒 厂委托印制的酒外包装箱100个、XX市XXX酒业有 限公司委托印制的酒外包装箱2000个,每个酒外 包装箱收取加工费用2.32.4元,因被本局查获 ,当事人所印制的2100个酒外包装箱未交付,只 收取了XX酒厂支付的预付款300元。 n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n 证据一:2009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XX县晋原镇

14、 XX大道262号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 摄的照片5 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n 证据二: 2009年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对当事人进行询 问时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n 证据三: 2009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委托方法 定代表人XXX进行调查时所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 事人经委托印制酒外包装箱的事实。 n 证据四:当事人与XX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 同,证明当事人租赁场地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n 证据五:当事人办理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已办理了相关前

15、置手 续,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据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n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n 2009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工商告2009 第01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n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办理了印刷经营许可证 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在未经核准领取营业 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 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 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 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 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 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n 鉴于当事人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时,已办理 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且经营时间短、经营额较少,具有减轻 处罚情节,可以给予减轻处罚。n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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