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的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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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 第三编第三编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WTOWTO下货物贸易规则下货物贸易规则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WTOWTO下货物贸易规则下货物贸易规则第一节第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第三节第三节 货物贸易其他领域协议货物贸易其他领域协议v 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贸易保护 贸易自由:有利于出口国家、世界资源的合理享用、

2、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等 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有利于进口国民族产业发展 贸易保护具体措施:关税壁垒,如征收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非关税壁垒, 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进口产品的原产 地、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等,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v WTO及宗旨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国际贸易市场,有内部管理规则即WTO规则,140多个成员 v WTO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拓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 同成员方需

3、要的方式,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 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第一节第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v WTO规则及体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4个附件,附件1分为ABC三部分,组成WTO协议体 系。附件123为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必接受。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定,自愿接受。 v 附件1: A:13个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 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

4、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v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v 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 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v WTO货物贸易规则的组成 1994GATT: 规定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等 货物贸易具体领域12个协议:从12个方面规定了实施贸易自由、防止贸易保护的规则第第 一节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要求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

5、逐步开放市场,允 许外国商品进人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进行竞争。成员要承诺除非得到WTO允许 ,不得随意把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 其他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产品协议要求成员将现行的 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 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并逐渐降低关税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 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 国内纺织、服装业。 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必要合理的保护,WTO不是不 允许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要求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如果某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而给进口国国

6、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 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如征收反 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为保护进口国国内工业发展,WTO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应运而生。第第 一节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三、三、GATT94GATT94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

7、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1 1、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及半成、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及半成 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

8、的差别的待遇;发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 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最惠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最惠 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 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2 2、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实

9、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 “优惠制优惠制” ”,区域,区域 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3 3、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4 4、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5 5、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第一节第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0、二)国民待遇条款(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 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 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三个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 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

11、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 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 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 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 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

12、遇规定。第 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务并不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务并不 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应符合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应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议施协议及及农产品协议农产品协议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 放映数量限制,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

13、。放映数量限制,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第一节第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三)透明度原则(三)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 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四)(四)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应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尤其不能采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应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尤其不能采 取倾销和补贴的

14、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五)关税减让原则(五)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 边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边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 ”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GATT1994GATT1994” ”第第 2 2条条“ “减让表减让表” ”及第及第2828条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条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 通过谈判

15、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对其加以约束。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对其加以约束。 (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T1994GATT1994” ”第第1111条条仅允许成员方进行仅允许成员方进行“ “关税关税” ”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 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 “数量限制数量限制” ”。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 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 “幼稚产业幼稚产业” ”也被允许加以保护。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16、。 (七)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条款(七)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条款“ “GATT1994GATT1994” ”第第1212条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金融地位,在发生严重条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金融地位,在发生严重 国际收支困难时,临时采用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措施。但这些限制的实施条件及应履国际收支困难时,临时采用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措施。但这些限制的实施条件及应履 行的磋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行的磋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八)国营贸易企业国营贸易是指被政府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贸易活动。“GATT1994”第17条:当某 成员为建立或维持一个企业而给予独占权或特权,通过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影响进口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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