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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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保险为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无危险则无保险。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危险的客观性、不确定性)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 定的客观状态。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不确定性:虽然某些危险的发生在所难免,但是,于何 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以及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 损害无法确定。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独特价值: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 1避免危险:放弃此类活动。 2预防危险:通过完善管理或增加防害设施,力争阻 止损失发生或使损害程度降低。 3转移风险: 4自留风险:建立自

2、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 以应对突发性损失。 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 5寻求社会救助: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 失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利用 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 金,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 与个人,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 的补偿问题。 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 的可能

3、;但与此同时,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 中的少数成员,从而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 险的多数。 (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 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 以预测。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法律的规定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 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 业保险行为。”2学理概念保险是一种危险社会化

4、分担的机制,其基本属性体现为 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结合。(1)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 进行合理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以建立 集中的保险基金,对特定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人 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以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2)保险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灭 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二、基本特征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 德危险。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 扩大。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危险可以分为纯粹

5、性危险与投机性危险。前 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 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 市风险。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只能是前者。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即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 定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 在外。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不能是必 然发生的事故 该不确定性为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其判断 ,应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依据,以投保人为视 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 。 (3)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意外性 亦即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 非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 之外的因素偶然引发。 (4)危险的发

6、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 危险、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以 维护保险的严肃性及其社会效益; (5)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 险应排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 发生者,仍有保险的可能。 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 所谓追朔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 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 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 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 任的保险。 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 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 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 海上保险合同。 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7、: 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 险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 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 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 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 已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 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 保险法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 期限。 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 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危

8、险的程度及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 确定保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 为基础,借以确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 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震),保险公司一般 拒保。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 损害填补:又被称为经济补偿,即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危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进行补偿。 体现: (1)对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 原状等。 (2)对人身保险 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 法在事故发生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因此,实践中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 险的办法,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 额。 樊启荣:

9、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 同”。 (3)按照损害填补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 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大。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亦即,保险竞合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多重赔偿或给付 ? (1)生存保险,以生存达到一定期间未支付保险金的 条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不存在重复保险、超过 保险问题。 约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生活费用的人身保险合 同同样如此。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虽不 存在超过保险问题,但对保险金额亦应有最高额限制; (3)意外伤害险 (

10、4)约定由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 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 公司可否拒赔? 链接: (1)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 (2)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的区分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 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个别学者认 为这是保险最核心的本质。 具体内涵:在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 克服自保和小范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 数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分解于社会上处于相 同性质、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余被保险人身 上。被保险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 了生产和生活的保障。 体现:大数法则。保险事业兴旺发达以致其存 在的基础就在于参加保

11、险者数量之众多。 协力分担的优势:参加保险的人越多、分担范 围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投保人缴纳的 保险费数额也就越少;反之,参加者愈少,每 个成员的负担就逾重,甚至超过安全底线,对 保险团体构成威胁,以致破产。 共同集资:由保险协力分担的特性所引发。即 在社会范围内最广泛的筹集资金。 前提:保险公司确定一个科学适中的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的计算:以长期统计的损失率(财产 保险)与死亡率(人身保险)为基础,得出净 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 4、资金的公益性 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个 投保人都是保险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保险 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责任 。 投保人于保障

12、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利益的同时 ,也在保障相关投保人的利益。 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届满 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 保险与储蓄: (1)储蓄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存取完全 自由;保险则是带有互助性质的个人行为 ,能否获得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一定的先 决条件。 (2)为保证商业保险的最低成本补偿与社会最 低标准,法律可强制某些人必须参加某种商业 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互助性 质与公益性);储蓄则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 制。 (3)储蓄利益仅限于本金的法定孳息,利率过 高不受保护;保险利益则依标的物的价值进行 计算,保险费则参照风险概率厘定,保险金与 保险费往往不成比例。 5、利益的对等性

13、 亦称对价性,指通过参加保险所获利益是以一 定代价换取而来,而且所获利益与代价的多少 存在正比例的关系。 这是保险与救济、慈善事业本质区别所在。 救济是为体现扶危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或者 为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由财政拨款或由慈善 机构募捐,对陷入困境的特定人群给予的无偿 性援助。 救济是出资人完全自愿的义举,不得向被救济 者提任何先决条件,被救济者也无权对救济数 量提出异议. 保险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保险金的给付也 与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无关。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的职能。通过危险的社会化分担 ,化不特定的经济损失为小额的保险费支出。 (2)经济补偿职能。这是最根本的职能。体现

14、: 其一,通过对事故造成损失于经济方面进行金 钱给付,从而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与生活,进 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二,化不特定的损失为固定的小额保险费支 出,免除投保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后顾之忧,进 而可以积极参加经济活动; 其三,由于后顾之忧的免除,投保人无需留用 过多资金用于自保,从而可以减少闲置资金, 提高资金效率与资金周转率。 财产保险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的经济补偿性:保险金给付的最终目 的在于解决保险事故发生的间接后果。保险人 于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丧失劳动能力 时解决其生活来源,或者补偿疾病情况下的医 疗费支出,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者区别:财产保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15、任”,人 身保险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 (3)社会职能 其一,防灾防损。因保险关系的存在,在针对 危险事故的防范上,增加一道来自于保险公司 方面的积极介入,有利于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 。 其二,积累资金。又被称为“投资职能”,通过汇 集社会上分散的资金进而形成可观的保险基金 ,间接的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 其三,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开展。 其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五,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标准: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无形财产、利益为标 的的保险。是一种以非人身为对象的综合总括性险种。 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或民事责任。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或与生命 相关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保险。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向要保人收取约定的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 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 满,应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主要包括: 其一,人寿险。又称“生命保险”,以人的生命为 保险对象,以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具 体又可分为生存险、死亡险、生存死亡两全保 险; 其二,健康险。又称“疾病保险”,以保险合同有 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为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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