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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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汇缴培训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培训内容:n2009年税收政策n20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主11附)2009年税收政策n文件引用:国务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 件 青岛市地税局2009年业务问答n政策内容:n收入确认 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 征收管理纳税人n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n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n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n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 n主表,附表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收入明细

2、表),附表2-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n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n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 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n税法n实施条例n 国税函2008875号 n 国税函2008828号 n数据通过附表1-1反映n 两部分收入:营业收入(1行) 营业外收入(17行)n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2行) 视同销售收入(13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n 营业收入合计 主表1行n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3 (2行)

3、n营业外收入 主表11行收入确认确认收入实现 依据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 决定的日期实施条例 17条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 息日实施条例 18条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付租 日实施条例 19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使用人支付 日实施条例 20条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 日实施条例 21条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货物所得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 关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2.企业对 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

4、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提供劳务 所得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确认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及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预收款发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安装和检验 完毕安装程序简单 ,发出商品支付手续费 方式委托 代销收到代销清单售后回购、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 商品处理现金折扣(%/n)(销 售折扣):收入全额确认收入,折扣实际发 生时做财务费 用商业折扣开在一张发 票上,净额 确认收入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全额做收入,折让和退回发生当期冲减收入

5、买一赠一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收入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n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n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 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 确认收入。n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 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 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n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 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n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 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n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 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

6、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 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收入确认 国税函2008875号n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 n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 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 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 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 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 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n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 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 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收入。n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 ,

7、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n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 认定(一)用于市场场推广或销销售;(一)将资产资产 用于生产产、制造、加工另一产产品;(二)用于交际应际应 酬;(二)改变资产变资产 形状、结结构或性能;(三)用于职职工奖奖励或福利;(三)改变资产变资产 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转为 自用或经经 营营);(四)用于股息分配;(四)将资产资产 在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间转 移;(五)用于对对外捐赠赠;(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改变资产变资产 所有权权属的用途。(六)其他不改变资产变资产 所有权权属的用途。特征:资产资产 所有权权属已发发生改

8、变变资产资产 所有权权属在形式和实质实质 上均不发发生改变变视视同销销售内部处处置资产资产 ,不视视同销销售(转转移至境外除外)价格确认认:自制:企业业同类资产类资产 同期对对外销销售价 格外购购:按购购入时时的价格确定 收入 附表1-1“视视同销销售栏栏”13-16 行 成本 附表2-1“视视同销销售栏栏”12-15 行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n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 收入为不征税收入:n (一)财政拨款;n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n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n财税【2008】151号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 事业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

9、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n财税200987号 n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 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n(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 该资金的专项用途;n(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 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n(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 进行核算。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n财税200987号 n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

10、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 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 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 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n22、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 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n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11、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 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 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 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n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 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指的是“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

1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 金”。如果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通过其他单位 拨付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n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审核资金的 来源和渠道,必要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 来源证明。如单位能够提供证明属于财政 拨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则可以作为不征 税收入,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 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n23、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时,列明 项目为供热入网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n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 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1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 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 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据此,供热企业按 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可作为不 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 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的申报n1.并入收入总额n填报附表1-1: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n2.进行纳税调减n填报附表3:14行“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免税收入n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 免税收入: n

14、 (一)国债利息收入; n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n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 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n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税收入n财税2009122号n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 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 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 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

15、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收入- (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n16、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 企业所得税?n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 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 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 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n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16、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的规定,n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n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n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 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 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 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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