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0598690 上传时间:2018-08-09 格式:PPT 页数:60 大小:2.9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6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社会保险法在上海的政策过渡主讲人:方 龙 根方园劳动政策咨询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及比例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发展趋势在职职人员员城镇镇居民(非在职职)农农村人员员年老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伤工伤保险无无失业业失业保险无无生育生育保险无无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趋势(第二章第六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的再认识缴纳义务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人 单位职工依据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

2、四条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承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业的,参照社会保险险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险。(第九十七条 )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原上海社会保险的种类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城保政策单单位个人合计计比例备备注养老保险险22%8%30%单单位按22%缴纳缴纳 养老保险险

3、,其中3%划转转至个人帐户帐户 ,即个人账户账户 按11%计计入 。医疗疗保险险12%2%14%工伤伤保险险0.5%0.5%失业业保险险2%1%3%生育保险险0.5%0.5%缴费缴费 基数上年度全市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资的60%-300% (233811688)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镇保政策单单位个人合计计比例备备注养老保险险17%17%医疗疗保险险5%5%工伤伤保险险0.5%0.5%失业业保险险2%2%生育保险险0.5%0.5%缴费缴费 基数上年度全市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资的60% (2338)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综保政策单单位个人合计计比例备备注养老保险险7%12.5%医疗疗保险险5%工伤伤保险险0

4、.5%失业业保险险生育保险险缴费缴费 基数上年度全市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资的60% (2338)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做适当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新城保缴纳非城镇户籍人员分五年过渡到城保不再继续适用(废止)分三年过渡到城保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原城保的变化单单位个人合计计比例备备注养老保险险22%8%30%医疗疗保险险12%2%14%工伤伤保险险0.5%0.5%失业业保险险1.7%1%2.7%生育保险险0.8%0.8%缴费缴费 基数上年度全市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资的60%-300% (23381168

5、8)缴费比例各保险间微调,总比例不变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2%中的3%不再划转计入个人帐户。原镇保的过渡(1)过过渡时间时间 段最低缴纳缴纳 基数缴纳缴纳 比例2011.72012.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60%(2338 )27%(企业业)+7%(个人 )2012.42013.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60%31%(企业业)+11%(个人 )2013.42014.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60%37%(企业业)+11%(个人 )2014.4起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60%-300%37%(企业业)+11%(个人 )分三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社保缴纳基数统一按照历年最低社保缴纳基数缴纳,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60%,缴纳比例分三年进行过渡。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2011年7月起新入职的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直接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实行过渡政策。原镇保的过渡(2)过过渡时间时间 段单单位个人合计计比例养老保险险2011.7-2012.317%5%22%2012.4-2013.319%8%27%2013.4-2014.322%8%30%医疗疗保 险险2011.7-2012.37%1%8%2012.4-2013.39%2%11%2013.4-2014.312%2%14%工伤伤保 险险0.5%0.5%失业业保 险险1.7%1%2.7%生育保险险0.8%0.8%缴

7、费缴费 基 数上年度全市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资的60%原综保的过渡(城镇户籍)不实行过渡政策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09.7.145周岁以下 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 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参加城保 协商一致 原 因参加城保 原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1)过过渡时间时间 段最低缴纳缴纳 基数缴纳缴纳 比例2011.72012.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40%(1559 )28.5%(企业业) + 9%(个人)2012.42013.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45%2

8、013.42014.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50%2014.4 2015.3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55%2015.4起上年度市平工资资的60%-300%分五年进行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固定,即用人单位按28.5%缴纳,个人按9%缴纳,缴纳基数分五年进行过渡。只适用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2011.7新进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按照过渡政策过渡。综保的过渡(非城镇户籍)(2)单单位个人合计计比例备备注养老保险险22%8%30%医疗疗保险险6%1%7%个人缴纳缴纳 部分计计入个人账户账户 ,低 于30元的,按30元计计入。用于定 点药药房购买药购买药 品和看门诊门诊 ,门门 诊诊用完则

9、则止。无门门急诊诊大病待 遇。工伤伤保险险0.5%0.5%失业业保险险无无生育保险险无无缴费缴费 基数根据过过渡政策逐年提高调调整社会保险的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城保政策调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后个人养 老账户余额企业在职人 员企业离退休 人员现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 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原由企业支付)原规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 承人。 (见下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

10、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项目丧丧葬补补助费费供养直系亲亲属救济费济费 (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发给 ) 条件 职工因病或 非因工负 伤死亡 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 供养 亲属 一人 者 供养 亲属 二人 者 供养 亲属 三人 或三 人以 上者 加发 十周 岁以 上的 不满 十周 岁的 供养 亲属 一人 者 供养 亲属 二人 者 供养 亲属 三人 或三 人以 上者 待遇2个月1/2个 月1/3个 月6个月9个月12个 月3个月4个半 月6个月计 算 基 数在职 职工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死者在职时 原工资 死者生前领取的副食品 价格补贴 离退 休职 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死者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不发 备注1、

11、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 工死亡后,也可享受救济和抚恤待遇。 2、企业职 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 平均人数12 镇保过渡政策参加城保后,按城保相关规定执行社保关系和社保基金,按城保相关规定转移 衔接养老金 的领取累计满15年,且实际 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累计不足15年 ,且实际按月 缴费年限满5 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以继续缴费不愿继 续缴费按小城镇相关规 定办理按月领取 养老金的手续建立小城镇个人 养老保险账户, 增发个人账户养 老金(可终身领 取) ( )( )综保过渡政策如何区别外来从业

12、人员的户籍性质:一、以户口本的户别性质来区别二、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性质证明户 主 页本人页外农养老保险待遇关系的转移在本市参保后又流 动到外省市就业的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 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转移统筹基金( 单位缴费)转移个人账户 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前1998.1.12005.12.31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部分 累计本息转移记入个人账户的11% 的储存额(含本息 )转移个人账户的8% 的储存额转移外来从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本市相关 规定计发养老待遇。特殊外来从业人员仍然按照其之前相关规定执行(如:建筑业用工、医院使

13、用的外来护工等)。医疗保险待遇新城保医疗保险待遇的转变: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改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 人追偿。在境外就医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标准计入年龄龄分档市平工资计资计 入标标准(年 度)在职职职职 工34岁岁以下1403544岁岁28045岁岁至退休

14、420退休人员员74岁岁以下1120 75岁岁以上1260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表如下 :类别类别门门急诊诊医疗费疗费 用住院医疗费疗费 用(1 ) 账户账户 段(2 ) 自负负 段标标 准(3) 共负负段(1)起付 线线(2)最高支付限 额额(3)最高 支付限额额 以上部分医保个人标标 准以下 部分标标 准起付线线以上 ,最高支付 限额额以下部 分 1955.12.31前出 生个人 账户账户 支付1500 元70%30%150 0元个人 自负负280 000 元医保

15、支付 85%个人 自负负 15%医保 支付 80%个人 自负负 20%1956.1.1- 1965.12.31出生60% 40%1966.1.1以后出 生50% 50%2001.1.1以后参 加工作注:2011年4月1日起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在足额补缴后,方可继续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 年的 ,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的,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本市范围

16、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 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 构就医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 达规定年限的未达到规定年 限的,可以缴 费至规定年限 。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 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 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 疗费用;(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 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时间时间过过渡期内个人医疗疗保险账户险账户2011年7月- 2012年3月个人缴纳缴纳 的1医疗疗保险费记险费记 入个人医疗账户疗账户 ,单单位缴纳缴纳 的医 疗疗保险费险费 不记记入个人医疗账户疗账户 。2012年4月 起个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