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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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证明办理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 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 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其他税务机关和境内外社会管理 部门使用。 证明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收证明开具的服务 规范证明办理主要内容 完税证明开具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出口退税相关单证第一节 证明开具一、 完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完税凭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出具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

2、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 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已被代扣代收税款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业务类型】国地税业务第一节 证明开具 一、 完税证明开具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

3、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 凭证。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 遗失声明资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 开具。 2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第一节 证明开具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 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

4、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报送资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 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 说明理由。第一节 证明开具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报送资料】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载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5、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 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 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交政策法规科转市局所得税处按规定程序 处理。 (3)市局所得税处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制作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由局长签发 (4)办税服务厅接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告知 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5)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一节 证明开具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

6、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第一节 证明开具 三、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45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40号)全文 【业务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的,应 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

7、务、金 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 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 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 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美元以上的, 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第一节 证明开具 三、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 份。 (2)加

8、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 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办理流程】(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 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录入相关信息,一 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 1 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特殊事项)按规定程序处理。 【注意事项】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

9、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第一节 证明开具 三、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注意事项】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

10、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 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 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 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 务等项下的利息。第一节 证明开具 三、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注意事项】 (11)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12)境

11、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 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备案人签订与对外支付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非居民合同项目 备案。第一节 证明开具 四、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 号)第三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 号)

12、全文 【业务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5月31日前 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第一节 证明开具 四、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业务类型】国地税业务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 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税源管理部门(特殊事项)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一节 证

13、明开具 四、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注意事项】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 1.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31 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2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 月30 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 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未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所在

14、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收征管法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 实施处罚。 4纳税人办理本业务事项的,应当先办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事项。第一节 证明开具 五、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1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 号)全文 【业务描述】 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

15、 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报送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第一节 证明开具 五、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 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通过系统核对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报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的, 现场开具并发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业务类型】国地税业务 【注意事项】 1销货方在完成已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本事项。 2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 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要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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