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主体变化及职业卫生新规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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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职业卫 生监监管主体变变化 及职业卫职业卫 生新规规章介绍绍粉尘尘2012.05安监监在职业职业 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职责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已于2011年12月31日施行 , 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安监”)已成为职业卫 生执法主体 , 其职责 包括:n职业 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第十六条);n建设项 目职业 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建设项 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 价、职业 病防护设 施设计 、竣工验收(建设项 目职业 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的监督管理(第十七、十八条);n负责对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监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作 出处罚 (第六十四条

2、、六十五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 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 *2安监监在职业职业 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职责 (续续)n监督检查 和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 者提供职业 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 史和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等资料(第 四十八条);n当劳动 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等资料或 者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情况存在异议时 ,作出判定(第四十九条) ;n审批、监督检查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十八条);n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 理急性职业 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八条)*3安监监新颁颁布的职业

3、卫职业卫 生相关规规章:一规规定,四办办 法为了更好地履行赋予的职责 和便于实际 操作,安监总 局于2012年4月 公布了四部办法与一部规定:n工作场所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47号)n建设项 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1号)n职业 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 (总局令第48号)n用人单位职业 健康监护监 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49号)n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0号)*4工作场场所职业卫职业卫 生监监督管理规规定 (总总局令第47号 ) 的历历史*5工作场场所职业卫职业卫 生监监督管理规规定 (总总局令第47号 )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

4、 n执法对象名称几经更改,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现名称与卫生部门 原提法相同)n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要求(第八条):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2)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 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 防治工作。n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 生知识和管

5、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第 九条)n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 生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6工作场场所职业卫职业卫 生监监督管理规规定 (总总局令第47号 )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续续) n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第十一条)n增加了急性职业损伤 的概念(结合了外伤和中毒的概念),和相应需配置的设 施和用品 (第十七条)n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周期和现状评价的要求:(第二十条)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 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 职

6、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7工作场场所职业卫职业卫 生监监督管理规规定 (总总局令第47号 )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续续)3)其他需要进行现状评价的情形:(第二十一条)a) 初次申请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申请换证 的;b)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n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 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

7、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8工作场场所职业卫职业卫 生监监督管理规规定 (总总局令第47号 )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续续) n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职业 病危害事故和发现 疑似、确诊职业 病病人后要 上报安监、有关部门(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注:用人单位职业 健康监护监 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两例以 上疑似职业 病病人需上报n提出了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发证 管理(第三十七条)n明确了工作场所定义,将建设单 位施工场所纳入工作场所中 (附则)*9职业职业 病危害项项目申报办报办 法(总总局令第48号)历历史*10职业职业 病危害项项目申报办

8、报办 法(总总局令第48号)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n申报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 条)(草案中规定危害因素还包括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 接触限值中列出 的危害,现规 定不考虑这 一点)n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少于作业场 所职业 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 清单如下: (第五条)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n删除了作业场 所职业 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每年申报一次的规定;增加 了用人单位经过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发现 原申报内容发生变 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 、评价结果之日起1

9、5日内进行申报。(第八条)*11用人单单位职业职业 健康监护监监护监 督管理办办法(总总局令第 49号) 历历史*12用人单单位职业职业 健康监护监监护监 督管理办办法(总总局令第 49号)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n本办法所称职业 健康监护 ,是指劳动 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 应急的职业 健康检查 和职业 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第三条)(去除了GBZ 188 规定的离岗后医学随访)n对在岗期间的职业 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 健康监护 技术 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劳动 者的检查项 目和检查 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 求增

10、加相应的检查项 目。(第十三条)n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有关劳动 者进行应急职业 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劳动 者在作业过 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 病危 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2)劳动 者受到急性职业 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 中毒症状的。 (第十四条 )*13用人单单位职业职业 健康监护监监护监 督管理办办法(总总局令第 49号)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 (续续)n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 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 在劳动 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 者进行离岗时 的职业 健康检查 。劳动 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 健康检查 可以视为 离岗时的

11、职业 健 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 健康检查 的劳动 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 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第十五条)n体检中发现 新职业 病病人或两例以上疑似病人 及时向安监报 告。(第十八条)n上岗前,根据工种和岗位确定检查项 目,评价劳动 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 作业;在岗期间,定期检查 ,评价健康变化,判断劳动 者是否适合继续 从事相关作业;离岗时 ,评价劳动 者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 病危害因素有 关,以分清责任。(职业 性健康监护 目的)*14建设项设项 目职业卫职业卫 生“三同时时”监监督管理暂暂行办办法( 51号令)历历史*15建设项设项 目职业卫职业卫 生“三同时时”监监督管理暂

12、暂行办办法( 51号令)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n建设项 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四条)(两项评 价将来有可能合并)n建设项 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 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第六 条)(卫生部原49号令将建设项 目职业 病危害分为轻 微、一般、严重)(建设项 目职业 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安监制定,目前尚未推出)1) 一般的建设项 目,其职业 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职业 病防护设 施由建设单 位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 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般的安监备 案,自行验收)*16建设项设项 目职业卫职业卫 生“三同时时”

13、监监督管理暂暂行办办法( 51号令) 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 (续续)2) 职业 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 目,其职业 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应当报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审 核;职业 病防护设 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 理部门组织 验收; (较重的安监审 核,安监验 收)3)职业 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目,其职业 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应当报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审 核,职业 病防护设 施设计 应当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 理部门审查 ,职业 病防护设 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组织 验收。(严重的安监审 核,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 ,安监验 收)n 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 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14、应资质 的设计 单位编制职业 病防护设 施设计专 篇。n规定了试运行时限 试运行时间应 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 (第二十五条)*17职业卫职业卫 生技术术服务务机构监监督管理暂暂行办办法 (总总局令第50号)历历史*18职业卫职业卫 生技术术服务务机构监监督管理暂暂行办办法 (总总局令第50号)区别别于以前之规规定n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第五 条)甲级:全国范围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活动;乙级: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活动;丙级:其所在的设区的市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活动(卫生部原规定两个等级)n甲级资质 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n乙级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并报总局备 案。n丙级资质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督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并报省级安监部门 备案,由省级安监部门报总 局进行登记。n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乙、丙资质硬件和人员要求各不相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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