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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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设计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 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条(定义)本法所称节约能源( 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 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 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

2、能源生产到 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 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 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发展战略)节约资源是我国 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产业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 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 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 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 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 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 、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 生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条(科技创新与进步)国家鼓励 、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 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九条(义务与权力)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 浪费能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 、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

4、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七条(禁止的规定)禁止生产、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 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国家鼓励节能服务 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 、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 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 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5、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四条(用能原则)用能单位应 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建 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 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七条(计量管理要求)用能单 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 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 具。 第二十八条(能源的规定)能源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 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五条(主体责任)建筑工程的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 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

6、的处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 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 得销售或者使用。 (监管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 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室内温度控制)使用空 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 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

7、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八条(计量的规定)国家采取 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 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 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 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 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九条(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规 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 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 明的能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十条(政策导向)国家鼓励在新 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 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 安装

8、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 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标识的处罚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 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九条(何为可再生能源)国家 鼓励、支持

9、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 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 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 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 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 制性能源效率标准行为的处罚)生产、进口、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 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配

10、备、使用 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规定)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的处罚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 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九条(质量主体违法的处罚规 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 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

11、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 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的 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 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 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 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 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7年10月

12、1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的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 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 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 、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 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 ,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 效利用能源的活动。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规 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 当将建筑节能篇(章)

13、纳入其中;确定 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 建筑节能的要求。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七条(太阳能利用的规定)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 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 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 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 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九条(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在 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 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 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 。 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 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 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

14、建筑 节能相关内容。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条(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设 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十一条(对设计及业主的要求)设计单位 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 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 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 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求)施工单位 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 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 安装过程中的节能源、资源节约。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 应

15、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 施监理和质量监督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 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 准执行情况的内容。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保修期限的规定)建筑物 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5年。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 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推广与禁止的规定)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 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 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 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对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要求)建 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 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 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采暖、空调、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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