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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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项目名称: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试行)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55条第 1 款:“ 从事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 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熏蒸、消毒处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备独立法人资格;(二) 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品、特种设备等使用许可证书; (三) 具有必要的熏蒸、消毒处理安全防护服装和器具、交通工具、急救药品和设备,以及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专用仓库; (四) 使用的熏蒸、消毒处理药械、药剂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五) 从事熏蒸、

2、消毒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证;(六) 有健全的熏蒸、消毒处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七) 有健全的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及职业卫生健康档案。2四、实施机关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五、许可程序(一)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三) 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四) 初步审查后

3、,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五)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六、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现场核 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七、收费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57 号)收取注册登记费。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质核准每个机构收取 500 元,熏蒸、消毒处理从业人每人次收取 100 元。专家评审费按规

4、定收取。附件 1:提交材料目录(一) 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申请表(附件 1);(二) 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三) 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四) 药械、药剂的合格证明和药剂有效期的证明;(五) 安全操作规程;(六) 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从业证书,职工劳动保障制度;(七) 仪器设备情况登记表;4受理编号: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申请表申请单位:从业范围:交表日期:受理机构:受理日期:5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中文申请单位名称英文注册地址邮编单位地址邮编经营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及其电话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有效日期

5、: 年 月 日止组织机构代码6姓名 从业证号身份证号码 手签笔迹从业人员7申请单位申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核准管理办法,我单位现申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单位资格证书。我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格按照卫生除害处理工作程序,使用符合规定的熏蒸、消毒处理药剂,实施安全、有效的卫生除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特请批准。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二 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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