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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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1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七 月 七 日台(八七)訓三字第八七七三三一號函頒佈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一 月十 九日修訂台(八八)訓三字第八八三六八二號函頒佈壹、緣起根據學者專家之研究(蔡德輝,81 年;82 年)少年犯罪比率,非在學少年約為在學少年的三倍至五倍。協助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儘量留在學校持續接受教育,將可以有效紓緩青少年犯罪人數與比率。近年來教育部為有效找回中途輟學學生,自八十三年起即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系統 ,並與內政部合作,請警政署協尋中輟失蹤學生,請社政、社輔單位和地方教育廳局合作,追蹤輔導長期

2、未復學學生。與法務部合作,加強執行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計畫各項重點工作,強化中輟犯罪學生的觀護與輔導措施。由於三部共同努力,各單位人員鼎力配合結果,已見初步成效。八十五年少年犯罪人數比八十四年減少 2497 人,降幅 8.49;八十六年少年犯罪人數比八十五年又減少 3804 人,降幅達 14.14;八十七年一月至九月少年犯罪人數與八十六年同期(1-9 月)比較,又減少2962 人,降幅達 16.72。少年犯罪逐年降低在文明先進的國家極為少見,前述的成果印證了跨部會的團隊合作,運用網絡的型態協助青少年最具成效,有待持續加強,擴大其效果。依據教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系統之資料,84、85、86 三個學年

3、度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人數仍高達 9000 人至 10000 人之間,近年來更因為青少年重大刑案多與中途輟學者有關,引致社會大眾普遍關注,教育部亦已列為當前重大教育課題之一。教育部遂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頒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 ,成立專案督導小組,落實執行十四項重點工作,其中復學輔導方面仍跨部會合作措施,亟待內政部、法務部、原住民委員會督導所屬單位共同促成,爰依需要充實跨部會協商措施,明列合作加強事項,頒行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2周知,期能有效找回中輟學生,增益復學輔導效果。貳、目標整合內政、法務、教育、原住民委員會所屬單位及民間輔導資源,建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

4、輔導網絡,有效協助輟學學生復學,貫徹零拒絕國民中小學教育,實現國民教育理想。參、策略一、成立任務小組,統籌督導權責單位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二、加強宣導工作,增進教師及相關單位人員熟悉通報事務及輔導中輟學生權責。三、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建立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路。四、發展多元教育型態,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肆、方法一、召開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督導會議(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參與)教育部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及原民會指定業務主管,參與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導小組 ,會同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定期召開督導委員會議,以協調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中輟

5、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並協助解決相關衍生問題。二、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3部、原民會參與)教育部會同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修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具體規範教育人員對於中途輟學學生協尋、追蹤輔導、輔導復學相關權責與方法,強化中輟學生協尋復學及輔導復學後相關工作。有關警政、民政、戶政、社政、法務、原住民教育單位配合事項,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主管參與協商。三、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 (教育部)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督責所屬國民

6、中小學建立中途輟學學生檔案 (電腦系統檔) ,按學年度登錄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包括輟學日期、輔導復學、回流輟學情形,並定期(按月)與縣市通報資料比對檢核,徹底掌握校內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四、彙整提報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輟學統計表及直轄市、縣市暨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國中小強迫入學條例成果彙整季報表五、持續改善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教育部、內政部)教育部(電算中心)發展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 Windows 版本 ,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全國連線使用,並持續與警政署協商,發展教育單位與警政單位直接連線設施,俾使教育、警政,強迫入學委員會能夠同時即時掌握中途

7、輟學學生資料。教育部會同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分區辦理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管理系統操作研討會 ,以增進教育人員熟悉中輟學生通報事務。六、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功能(內政部、教育部)內政部要求省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依據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4強迫入學條例規定,成立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強迫入學工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書面警告,限期入學;罰鍰,限期入學;持續罰鍰,直至入學為止;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發揮強迫入學委員會應有運作功能,有效協助中輟學生復學。七、協請直轄市長、縣市長重視輔導中輟學生復學績效(內政部、教

8、育部)內政部協請直轄市暨縣市首長,重視輔導中輟學生復學績效,要求所屬學校校長及鄉(鎮、市、區)長列管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檔案,積極輔導中輟學生復學,將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績效列為校長及鄉(鎮、市、區)長年度考績重要參據之一。八、建立中輟失蹤學生巡警掌上型電腦資訊系統(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儘速將中輟失蹤學生資料系統,發展為巡警掌上型電腦通報資料,提供全國巡迴警察人員,同時通報協尋中輟失蹤學生,增進通報協尋時效,提高尋獲輔導復學比率。九、加強學校法治教育重點措施(法務部、教育部)法務部會同教育部依據加強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執行各項重點措施,增加學校教師及學生民主法治知能,善盡教師通報、

9、輔導權責,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權利與義務,減少中輟學生人數。十、定期(每年)分析少年犯罪在學學生與非在學學生比率及犯罪類型(法務部)法務部犯罪資料研究中心,配合犯罪相關研究,將少年犯(犯罪當時)之在學與非在學者列為重要變項,定期(每年)分析其犯罪比率消長與主要犯罪類型變化,提供教育單位規劃因應輔導措施參考。教育部協商司法院,在少年犯罪資料上增列在學及非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5學欄位。十一、定期辦理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 (教育部)教育部會同省市、縣市教育廳局定期辦理中輟學生輔導業務經驗傳承研討會 ,邀集有關教育、警政、民政、戶政、社政、法務、司法(觀護) 、原民會單位行政人員、縣

10、市中輟學生彙辦中心學校人員及相關團體人員,研討相關問題,傳承經驗,增進工作績效。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定期辦理(每學期一次)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檢討會 ,加強觀念宣導,落實學校通報及復學輔導業務。檢討會進行時得邀請同層級警政、民政、戶政、社政、法務、司法(觀護) 、原民會單位人員參與。教育部逐年編印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資料分析報告 ,分析中途輟學原因類別及重要現象,並請專家學者建議應對輔導措施,發送行政機關及學校參考。十二、編印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冊 (教育部)教育部會同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學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撰寫編印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手

11、冊 ,明確規範中途輟學學生執行強迫入學之主要流程,以及相關單位搭配執行之工作要領,八十七學年度起發送國民中小學、教育行政機關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升中輟學生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效果。十三、補助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教育部)教育部逐年補助直轄市、各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運作經費,並配合教育優先區計畫,針對中輟學生較為嚴重之地區,加強協助其辦理親職教育與學生課業輔導,改善環境條件,降低中輟學生問題嚴重程度。十四、建立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6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結合縣市警察局、社會局、原住民行

12、政及民間公益社輔單位,建立縣市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教育人員協尋輟學學生,並協助其復學。教育局針對所屬每年逾十名以上中輟學生學校,督責其建立學校中輟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網路,有效協助中輟學生復學。十五、策動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教育部)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依據修訂頒布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策動所屬學校教師積極參與中途輟學學生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會資源,善盡教育人員責任。十六、協調社政、社輔單位追蹤輔導長期(或多次)輟學學生(教育部、內政部)內政部鼓勵所屬社政、社輔單位、團體與地方教育行政單位合作,簽約執行長期(或多次)中輟學生之追蹤

13、復學輔導,由教育單位提供中輟名單及追蹤經費,由社政、社輔單位、團體指派社工員依約執行追蹤輔導,追蹤結果應保存具體詳實紀錄。發現低收入戶或破碎家庭者,協助其申辦救助措施。十七、落實認輔制度 (教育部)教育部結合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配合中小學認輔制度之全面實施,鼓勵學校教師及社會志工志願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並將可能中途輟學及有輟學記錄復學學生列為優先認輔對象。安排具備愛心、熱心之認輔教師,透過晤談、電話關懷、親師合作,持續協助中輟學生,使之不再回流中輟。八十七學年度規劃四萬名認輔教師(可認輔約五萬名學生) ,應可完全吸納所有中輟復學或可能中輟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十八、策動社會志工協助教師認輔

14、中輟復學學生(內政部、教育部)內政部鼓勵民間社會公益團體及個人,以志工角色配合學校認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7輔制度之推動,協助教師認輔中輟復學學生,使其重新適應學校生活,以彌補學校輔導資源之不足,預防已復學學生回流中輟。十八、推動多元彈性教育課程(教育部)教育部結合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局,積極規劃推動國中技藝教育、寒暑假期潛能開發教育,第十年國民技藝教育等多元彈性教育課程,提供學生不同的選擇管道,給學生成就感,留住更多學生在學校,降低實際中輟人數。二十、籌設多元型態中介教育設施,提供中輟復學學生另類教育內涵(教育部、內政部)教育部會同內政部結合直轄市暨縣市教育及社會局,積極規劃多元型態中介

15、教育設施(包括資源班、分班、分校、以及與社政保護單位合作式班別) ,為特殊需要中輟復學學生提供另類教育內涵(供應食宿,實用活動技藝導向課程,有社工員、心理師協助) 。二十一、成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 (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原民會)教育部會同法務部、內政部與原民會邀集優秀觀護人、法官、律師、社輔專家及學校教育人員五十名至六十名,成立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宣導團 ,巡迴各直轄市暨縣市重點學校及中輟學生較多社區,宣講輔導中輟學生權責與具體輔導措施,協助特殊需要地區與學校,有效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二十二、加強原住民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原民會、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同教育部結合地方教

16、育及社輔單位,成立加強原住民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小組 ,配合本方案各項工作之執行,針對原住民較多地區,支援落實通報、協尋、輔導復學、復學後輔導追蹤輔導業務,並提供必要的經費及人力協助,有效降低原住民學生中途輟學比例。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8二十三、鼓勵所屬單位人員參與輔導網路系統活動(教育部、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及相關單位,建立輔導網路資訊系統,辦理系列網路資源單位主管(人員)座談會,網路系統操作研習,經驗分享活動,有效支援中輟學生協尋與復學輔導工作,提升執行績效。二十四、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評鑑(教育部主辦,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參與)教育部定期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評鑑,邀請內政部、法務部指派業務主管參與,會同學者專家,瞭解直轄市暨縣市重點工作執行績效,並依國民中小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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