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49936391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2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法)(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Andy 2006-9-16质量法简介 n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n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产品质量法结构n一、总则。n二、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n 定 。n三、计量器具管理 。n四、计量监督。 五、法律责任。n六、附 则。n七、计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第一章 总 则n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 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 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 利益,制定本法。n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 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

2、量器具,必须遵 守本法。n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第一章 总 则n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 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n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 法由国务院制定。n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 具和计量检定n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 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n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 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经上级人

3、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n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 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 具和计量检定n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 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 后使用。n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 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 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 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4、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 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制定。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 具和计量检定n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 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 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 进行监督检查。n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 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 定。n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 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 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

5、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 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备案。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 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n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 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 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n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n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 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

6、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 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n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 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 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 器具。n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 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 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 证。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 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n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n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 消费者的利益

7、。n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n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 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营业执照。n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四章 计量监督n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 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n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 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 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 试任务。n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

8、人员、必须经 考核合格。第四章 计量监督n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 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n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 可靠性考核合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n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n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 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n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

9、合 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n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n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 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n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 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 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n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 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

10、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n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 微的,给予行政处分。n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n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n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

11、 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n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 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n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 施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 n附件:n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n n n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n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n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n4. 水准仪:水准仪;n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n6. 液位计:液位计;n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

12、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 仪、射线厚度计;n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 快速筛检仪);n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 工作用辐射温度计;n10. 天平:非自动天平;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n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 轨道衡;n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 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n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n14. 称重显示器:

13、数字称重显示器;n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n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n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 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 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 流量计;n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n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n20. 热能表:热能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n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 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n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n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n24. 压力仪表

14、: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 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 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 、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n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 力传感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n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n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 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 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 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 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 、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

15、久强度 试验机;n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 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n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 仪;n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n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n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 量仪(高阻计);n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n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n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 )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n36.

1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n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n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n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n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 、心电监护仪;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公告n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 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n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 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n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n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 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 超声源;n45. 焦度计:焦度计;n46. 验光机:验光机;n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n48. 医用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