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业务范围审批规定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放开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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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 券商业务范围审批规定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放开创新业务【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 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 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为贯彻实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有关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 批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业务 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 ,现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 2008 年 9 月 23 日前将反馈 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 ,或传真至 0108806106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2 二八年九月九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草

2、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范 围审批的有关事项,根据证券法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证监会 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 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 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 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 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 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3 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 咨询业务的规则。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 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 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

3、行票 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 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 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 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第五条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 司可以经营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以下称创新业务) 。 证券公司经营的创新业务,应当 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 规定,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且与 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4 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 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 的

4、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 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 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 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 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 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 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 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 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 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 关系的除外。 第七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 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 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5 证券公司

5、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 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 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 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 第八条 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 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 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 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 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 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一年各项风险控制指 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 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6 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 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6、(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 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 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 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一年;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 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 的其他要求。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7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 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 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 条的

7、规定。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 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 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四)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 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五)公司最近一年合规运行情 况的说明;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8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 况的说明; (七)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 况的说明; (八)法律意见书; (九)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 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 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 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属于受同 一单

8、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 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 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 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 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9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 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 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证监会按照规定,根据 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 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 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 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 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 逐步扩

9、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 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 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 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10 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 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 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 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 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 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报告。 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 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 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 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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