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法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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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法 学学 概概 论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词义平之如水 灋 独角兽(公平) (正直、公正)惩 罚律:均布也。均布:调节音律的工具 。法律一词合用在秦汉时期;被广泛 使用在19世纪末。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 意义上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等。(二)法的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这一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 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根本利益。 3法的内容是由统

2、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所代表的 与人们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 料的生产方式。 二、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的特殊性表现为法的规范性、法的概括性和法的普 遍约束力。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 内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创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是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着的,有利于统治阶 级利益的行为规范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 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3、范的总和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相互 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 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 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 具。第二节 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 (一)历史上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中国奴隶制社会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表现为律、令、典、敕、格、式、 比、科、例等。19世纪末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 形式。西方法的形式:古罗马时为人民大会制定的 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高级长官的 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欧洲中世纪法

4、的形式:地方习惯法、 教会法、城市法、罗马法、商 法、国王的 敕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的形式主要有 :宪法、法律、法规、条约、法理、习惯、 判例等多种形式。当然,在不同的 法系法 的形式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也不同。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法的主要形式, 判例只具有说服力。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 例法都是法的形式,但判例法的地位高于制 定法,判例法具有约束力。(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 际法。(二)根本法

5、和普通法根据法律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 法和普遍法。(三)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四)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五)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公法是指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 。私法是指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在联邦制国家还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之分 。第三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实际上是指法律有效的范 围,即法律的管辖范围,包括法的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1.空间效力空间:领土(包括底土)、领海(包 括海底)、领空、浮动领土、延伸意义的 领土。(1)在全部领域生效;(2)在一定地区、地域生效。2.对人的效力1)中国人在本国 2)中国人在外国3)外国人在中国4)外国人在外国或本国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当天公布当天生效;经过一定 时间生效。失效时间:新法规定旧法失效;自然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 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有无追溯力的问题。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也不 绝对,我国在遵循一般原则的基础上, 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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