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传统社会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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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侗族传统社会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作者:罗康隆 文章来源: 点击数: 308 更新时间:2005-11-17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法律是一个基本要素。“法律与土地、机器一样,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如果不运行,土地、机器就一文不值,而法律则是其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耕作和交换的责任和权利,农作物就得不到播种和收获。没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某种法律秩序,机器就得不到生产,不能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不能被使用,其使用成本和收益也得不到价值。这种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资本形式。”然而,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往往掩盖了法律与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其实,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在法律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则所规

2、定的条件下从事活动。 在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活动中,都要求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广泛的合作,也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合作与互惠关系中,潜藏着人民之间在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冲突与纠纷的可能性。因此,不仅合作需要有规范,而且排解各种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冲突与纠纷也需要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有的只是约定俗成,不牵涉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有的规范就特别涉及到人们的利益分配问题,梁治平将前者称为普通习惯,将后者称为习惯法,“普通习惯很少表现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调和,单纯之道德问题也不大可能招致自力救济一类反应,习惯法则不同,它总涉及一些彼此对应的关系,且常常以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更确切地说,习惯法乃由此种种冲突中产生。

3、”然而不论是普通习惯还是习惯法,它们既是林农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共识,又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惯例。所有这些规范或惯例就构成了特定共同体社区的地方性制度。历史上在国家制度还没有完全深入或左右其经济活动的侗族地区,这种地方性制度就成为侗族内部经济活动的秩序安排,以协调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虽然也是国家政权不断深入的过程,但清朝政府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仍然实行“ 因俗而治 ”和 “修其教而不易其俗,齐起政而不易其宜”,准许以 “苗例”行事。在“苗例”这种地方性制度的秩序安排过程中,实现了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生产过程中对林地制度的协调与保护,对森林资

4、源的分配与利用都在这种地方性制度的安排下得到了协调,维持了该区域人工营林业的持续发展。在侗族社会家族组织下使清水江下游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实现了蓬勃发展,但由于在家族组织下的林地共有制中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关系是极为模糊的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对于家族内的各个家庭来说,“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 ,人们总想在其中获得更多而不是更少。因此,在人工营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关系就不仅仅是合作,冲突与纠纷也总是伴随其中。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种机制来鼓励合作和排解纠纷与消解冲突,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紊乱,其运作甚至是无效的。清水江流域侗族社会的人工营林业之所以能够得以形成与发展,也正是得力于侗族社会的

5、这种运行机制。侗族传统社会的“款 ”从实质上看就是一部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地方性制度。这一地方性制度与侗族社会的其他组织制度一道在共同维持着人工营林业的发展。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生产主要是在家族范围内进行,但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家族之间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合理使用,尤其是在生产过程中的租佃关系以及林木的销售过程,可能在更大范围地超越了家族的空间,在超越家族范围内对生产秩序进行有效地调整和对冲突与纠纷的有效处理,这就要求侗族社会有超越家族范围的控制系统来对此进行调控。侗族的合款是以家族为基础,但又超越了家族,是一种家族之间相互联合而构成的政治社会生活的组织。在侗款制下,每个加入款约的家族

6、均由乡老、族长或款首主持寨内公共事务,维护寨内社会秩序,调解种种人际纠纷。所以,在侗族地区往往是根据地域范围和外界环境压力的大小,合款的规模有大有小。小款是有相互比邻的三五个家族构成,款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的分工与协作,自然资源的配置,产品的分配,家族村落与森林的防火防盗,家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家族成员应该遵守的各项社会义务等。凡参与合款的家族,彼此之间有急缓相援的义务和共同监督款约执行的权利。在头人的主持下,确保本家族的资源不被别人侵犯,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资源,使得结成款约关系的侗族社区相安无事。合款基本上是一种家族整合的政治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的族群认同与文化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培

7、植起了侗族的地域社会的观念,使得侗族群众生活在家族狭隘的小地域的同时,也生活在高于家族层面的政治社区之中,从而使得各家族对有限资源得到相互之间的文化认同,同时也获得了政治上的保护。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形成靠的是林地家族共有,在保证林地共有的前提下,在同一家族的林地内实行谁种谁有的经营方式。在家族所属林地内一旦种下林木,林木就属于个体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及子孙并有直接继承的权力。直到林木成熟林木砍伐出售后,林地又在家族内进行协调更新。林地更新时,在本家族内各个家庭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能力,可以在家族共有林地中栽种林木,谁家劳动力强,种植的面积自然就宽一些,家族成员对林地面积占有的多寡便不十

8、分讲究和计较,因为苗木种植以后到主伐期的时间还相当的长,中途还会发生林权的转让,栽植的很多,如果管理跟不上,同样不能保证有较多的收入。更何况在下一块或下一期的林地更新时,林地又可重新协调,由于整个林地仍属家族所有,林地就不会外流,林农也用不着为无林地种植而担心。所以家族内林地的林界就不如家族间的林界那么具体和明晰,也不求永世不变。林农所种植的林木只要得到全家族成员的认同,在林地上获取自己的林木资源。因此,在侗族家族内部的林地权属也就不如家族之间那么具体明晰。如此一来,作为地方性制度的侗族地方性制度在其人工营林业的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家庭林木资源不受侵犯。侗族社会的“差序格局 ”既是

9、一种由亲及疏的亲属关系秩序,又是以血缘关系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公 ”与“私”观念的相对化在侗族社会的差序格局中在家族伦理的固有逻辑得到表达,在家族伦理的规约下,家族内部的财产权属关系是不甚明确的,即其中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边界是模糊不清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 。在这种观念主导下要确保家族共有林地上林木的单个家庭权属,是有相当的难度,但这又是人工营林业发展需要克服的问题。如果家族共有林地上的家庭私有林木得不到正当的保护,那么,在家族林地上的自然生长林木砍伐后,就不会有人去对林地进行垦殖更新栽培林木。如此一来,侗族社会的人工营林业就不会形成,更谈不上发展了。侗族地方性制度在保护

10、人工营林业中的森林资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利用各种形式与手段唤起人们对森林资源的爱护,使人们形成一种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其二是对破坏森林资源者要严惩不怠。侗族社会在每年农历“三月约青”“九月约黄” 的“讲款”活动,不仅要全体家族男性成员参加,而且还要邀请各位神灵出席。每到春天来临之季,万物转青发绿之时,在林农都要忙于上山劳动,届时家族的寨老族长就要利用款组织提醒林农,要按照约法款行事。在处理过程遇到一些疑难案例时,就常常采取神判的解决办法,如“捞油锅” 、 “煮米”、“ 杀鸡看眼”、“砍鸡” 等种种神判。神判是在 “鬼师” 的主持下进行,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即使当事人受了冤枉,也不得反悔

11、。凡是定了案的,即使是错判,公众也要按约法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的还要在鼓楼上钉入铁钉,表示此案已经议定,任何人不得违抗。也正因为在侗族地区执行着既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又十分严格,还带有浓厚神秘色彩的习惯法,使得侗族地区的林木保护得到了最为广泛的社会支撑和文化认同。一定要按照款约法的规定,保护山林,爱护庄稼。“若那家孩子,鼓不听捶,耳不听劝,不依古礼,不怕铜锣。他毁山毁林,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梁的杉木树。寨脚有人责怪,寨头有人告发,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我们就跟他当面论罪。”有的村寨还安排有 “喊寨”,每到晚上,他要敲锣打鼓挨家挨户地“ 喊寨”,除了要林农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外。更主要

12、的是把家族制定的款约法“喊” 上几遍,让林农时刻牢记。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各个家族还有专门管山员,管山员一般是由“活路头”充任,管山员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管山员在执行巡山任务时,发现有人破坏封山禁林的条款,如在封山区内放牧或砍柴,或偷砍捆了草标的树枝树干,或偷砍经济林木时,不管是谁,当场抓住,或抢去他的斧头、柴刀,或扣住他的工具,然后把情况报到家族长或款首那里,由家族长或款首召集林农召开家族大会或“开款”众议,按照家族的规约或款组织的款约认真处理。对于轻犯者要处以鸣锣认错,犯者要要手拿铜锣,在村寨里或禁山周围来回三次地边敲锣边高声叫喊“为人莫学我,快刀砍禁山,这就是下场。”这就算是当众认错,

13、也是告戒林农不要破坏封山禁林的规约,以此机会教育林农。清水江流域的侗族林农习惯封山育林,称这类山林为“禁山” 。禁山有禁约,不准随意砍伐林木,严禁破坏森林行为。封山禁林的条款制定得十分具体,在执行中也严格彻底。凡属封山地区,均立有禁碑,标明四至界限,周围树上捆好草标,或挂上涂上鸡血的白纸,以示此山以封禁,众人盟誓,不得有犯。封禁期限一般是永久性的,也有十年、二十年、三四十年不等的。凡属封山地段,自宣布被封禁之日起,公推专人看管。所定条款有:禁止放牧牛羊、禁止打柴割草、禁止砍伐林木、禁止林地烧灰刨土取肥、禁止放火烧山。对于违反者,林农合众予以处罚,有的罚以重金,有的罚了还要进行补栽,对于严重者交

14、官府究治,或按侗族习惯法进行严厉制裁。有些家族还将他们“禁山”的理由、处罚的规则刻在石碑上以告戒后人。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大力发展人工营林业的同时,中央王朝对植树造林也十分重视,不仅鼓励林农多植树造林,而且还劝导要求林农对所造林木要进行有效保护。清乾隆五年(1741 年)在一次大学士和九卿合议中决定:“树木亦多栽种,查黔山地多树广,令民各视土宜,逐年栽种,每户自种十株至数百株不等。种多者应量加鼓励。种植既广,宜劝民以时保护。种植在山,民间牲畜如有肆意破坏,致伤种植,及深秋烧山,不将四周草莱剪除,以致延烧者,均令照数赔偿。”这种国家政府的要求在侗族社会得到具体的反映。立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

15、年)的文斗六禁碑是先民们精心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乡规民约” :“规定一禁不具(拘)远近杉木,吾等依 靠,不 许大人小孩砍削, 违者罚银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补修,不遵禁者 罚银 五两, 兴众补修,留传后世子孙遵照;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砍乱捡,如违罚银五两;一禁今后龙之陛,不 许 放六畜践踏。如 违罚银三两修补 ;一禁不许赶瘟猪瘟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众送官治罪;一禁逐年放鸭,不 许众妇女挖前后左右虫鳝,如 违罚银三两。”今天的文斗寨,犹存千年银杏及古杉古树群落,正是当年林农长期保护的结果。锦屏县九南乡九南村的禁山碑记载了当时有林农 26 人捐资献土植树造林,

16、并制定了两条严厉的规定来保护树木,一是“禁大木如有盗砍者,罚银三两,招谢在外” ;二是“禁周围水口树木一栽之后,不许砍伐枝桠,如有违反,罚银五两。”由于林农决心大,措施有力,使得古木凋残的水口山后来变得郁郁葱葱。道光七年(1827 年)黎平县南泉山立有“永远禁石碑” 规定“山中凡一草一木,不得妄砍。” 同治八年(1869 年)黎平县潘老乡长春村立下禁碑说“为子孙福禄,六畜兴旺,五谷丰登,全村聚众于大坪饮生鸡血酒盟誓,凡我后龙山与笔架山上一草一木,不得妄砍,为者,与血红,与酒尽。” 光绪二十三年(1898 年)立于大同乡章山村的“万古碑记” 也有详尽的记载:“盖闻 黎山蓄古木,以配风水。情因我等其居兹境,是在冲口左 边, 龙脉稍差,人民家业难以盛息,前人相心相议,买此禁山蓄禁古木,自古及今,由来旧矣。至道光年间,立定章程,受存契约捐钱人名,昭彰可考。蓄禁古木成林,被人唆害,概将此木砍净。咸丰、同治年间以来,人民欠安,诸般不顺。至光绪七八年间,合村又于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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