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2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49791530 上传时间:2018-08-02 格式:PPT 页数:7 大小:8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法案例2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知识产权法案例2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知识产权法案例2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知识产权法案例2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知识产权法案例2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法案例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案例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知识产权法案例2n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 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 “狗不理”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经 国家工商局批准续展10年。1991年1月7日 ,第二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第 一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 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决定由天龙阁饭店 聘请高渊为面案厨师,从3月份起经营包子 。 知识产权法案例2n该饭店开业后,即在店门上方悬挂了 一块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 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内 容的牌匾,中间大号字书写着“天津 狗不理包子”,上款的“正宗”和下 款的“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 人高渊”均为小号字。店门

2、附近未悬 挂天龙阁饭店牌匾。 知识产权法案例2n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认为,“ 狗不理”是该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包子所注册 的商标,天龙阁饭店的招牌侵犯了该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遂向有关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 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n第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和第 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 知识产权法案例2n天龙阁饭店和高渊悬挂的牌匾,全文内容 只是宣传了狗不理包子传人的个人身份; 他们没有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与“狗 不理”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 品名称或商品装潢;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证 据不足,故判决驳回。 n问题 第一、二审人民

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 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分析处理本案 ? 知识产权法案例2n答: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狗不理”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 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 有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 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 ”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 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 。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 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 包子的传人。 知识产权法案例2n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 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 标,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 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案例2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 )、(十)项的规定,天龙阁饭店和 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 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 损失。原判决对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的 行为性质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 纠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