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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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32号令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0年7 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 起施行。局 长:支树平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一、办法出台的背景2010年5月,国务院节能减排会议后 ,由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统计局配合,促成了办法的迅速出 台,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节能 减排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2010年6月计 量司对办法的送审稿进行了修改,最 终通过了总局局务会的审议。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以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为重点 ,在用能单位的计量要求、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 、计量技术机构的能源计量服务等方面

2、提出了明 确要求: 1.明确三项工作要求。 2.设立了三项工作制度。 3.提出了三项鼓励措施。 4.设立三项处罚内容。1.办法明确了三项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 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是明确了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的 要求。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 能源计量器具,应当配备满足能源分类、分级、 分项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器具 台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 具,确保量值准确可靠。1、符合计量法规定要求 2、符合节约能源法规定要求 3、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 量器具配备

3、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规定要求。三是明确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计量工作人员的要求。 办法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 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能源计量专业知识 ,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2.办法创立了三项工作新制度一是设立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制度,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 果一致,不得伪造或篡改能源计量数据。办法要求 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 调查、统计分析、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实施方案的基 础。二是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和重 点用能单位的定期审查制度。 办法要求用能单位应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的

4、 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 改,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开 展定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计量数据的管理应用、能源计量人员的配备培 训等。 三是监督检查制度。 办法明确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用能单位 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 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开展监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 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冷

5、水机组 、家用燃气 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储水式电热水器 、家用电磁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 自动电饭锅、交流电风扇、交流接触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59号公告,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JJF1261.1-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JJF1261.2- 2010)和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JJF1261.3-2010)三个计量技术 规范已于2010年6月10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并

6、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3.办法提出了三项鼓励措施一是鼓励各种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 鼓励推广先进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 二是鼓励用能单位利用社会公正行(站)对大宗能源 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三是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大力开展节能服务工作。鼓励 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 术研究;开展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 量检测;在接受委托情况下,开展能源审计、能源 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等工作。4.办法设立了三项处罚内容一是用能单位违反办法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 量器具的,按照节能法予以处罚。 二是对重点用能单位未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能

7、源计量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的,应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应予以处罚。 三是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质监部 门予以警告,并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应接受 刑事处罚。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计量工作在 节能工作中重要性的体现,另一方面是各 级计量部门在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中不断努 力的结果,对开辟全国能源计量工作新局 面起到指导作用,全体计量工作者应共同 努力,为国家节能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32号令)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 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 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 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 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 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 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 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 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 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第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 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 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9、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 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 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 ,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 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 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 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 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 量数据。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 量、统计。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

10、 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 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 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 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 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 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 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 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 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

11、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 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 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 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 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 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 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 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 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 备、使用能源计量

12、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 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 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 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 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 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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