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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知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 8 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 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 年 7 月 1 日起(含 7 月 1 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 199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 199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二、执行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1凡 2003 年 7
2、月 1 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2凡 2003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 7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凡 2003 年 7 月 1 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 月 1 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2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三、凡 2003 年 7 月 1 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五、本通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附表一: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附表二:199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 年 10 月 9 日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