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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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案例专题一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物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物权法的涵义 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 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 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 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 )物权的定义 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 物权法第2条,物权定义二、物权的客体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 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

2、林木和庄 稼 特种物 :货币,有价证券特种物 货币 有价证券 货币 高度代替性的代替物;典型的消费物 占有货币之人被推定为货币所有权人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返还请求权 货币所有权的让与,以事实行为已足 货币借贷,借款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货币为占有,不适用时效取得 有价证券 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权利人 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 开证券而行使其权利 案例讨论 案情: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 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 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 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 ,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 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元钱

3、 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 问题:1000元的损失有谁负责?甲乙丙丁委托(买茶)交付(1000元)转托(买茶)交付(1000元)抢劫(1000元)三、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 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 利内容 保护上的绝对性 :凡在物权支配的范围内,权 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 目的性与手段性 :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 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 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 四、 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 :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 本 与一国的所有制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 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

4、确认符合民 族习惯的生活方式 五、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 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 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 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 权除外) 。优先效力 案例讨论: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 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 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 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 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 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甲乙丙丁抵押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

5、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具体表现: J优先享受权利 J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 担保物权由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因政策 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 J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 先于债权 J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出于公法原因, 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追及效力 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 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 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 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

6、的 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甲乙丙丁戊所有盗窃占有抛弃、拾得占有赠与占有继承占有己买卖?追及力?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 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 ,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 将被切断。 物权法第34条物上请求权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 ,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 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 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3436条六、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 法律

7、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 ,也不能任意改变 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 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 定者,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 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 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 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 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 实现 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讨论: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 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 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

8、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 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 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6条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 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 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 力。物权法第21条2款、106条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 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 的利益 七、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9、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 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 的物为支配的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 。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永 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典权等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 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 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

10、者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 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 自存的物权 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或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 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 生者 法定物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 律规定而发生者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规定之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由土地管理法、房地 产管理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 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本权与占有 本权:所有权及一切物权皆为本权 占有:对标的

11、物得为管领的事实。占有 仅为控制与支配的事实 八、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法律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单独行为:抛弃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其他原因:公用征收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 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 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 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 物权,又称传来取得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 物权的变

12、更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 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 更 公示与公信的问题 公示: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 公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 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公示生效主 义(德、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 公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误, 但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 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 物权消灭的原因 混同 抛弃 其他消灭原因 混同 两个并无并存必要之法律地位,同归一 人之法律事实 p所有权与他物权之混同 案例讨论 p他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的混 同 案例讨论

13、案情:A公司分别对B、C、D公司有三 笔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E公司以自 有一辆高级跑车为A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分别按照B、C、D的顺序与三个公司 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E公 司与B公司合并。 问题:B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混同而消灭 ? BCDAE债务债务债务抵押权1抵押权2抵押权3合并所有权抛弃 权利人放弃物权,而使物权归于消灭之 单独行为 抛弃动产物权 抛弃不动产物权 其他消灭原因 标的物灭失 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或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 权 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 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决定期间之经过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动产因添附而消灭 案例1 张某对违章

14、建筑主张所有权纠 纷案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 园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 土地搭建面积为40.25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 9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9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 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 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随后, 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 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对在房 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 定。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 平房办公,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 材料值),价值6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

15、款后陈某出具 领条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 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 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 陈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 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水园街11号未拆除的40.25 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并经铜原县公证处 公证。事后,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 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 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 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次年,张某将领取的石 棉瓦房残值款6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 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 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随后铜原县公证处 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 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 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 ,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 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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