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服务重点问题操作解析---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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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交易服务重点问题操作解析 -以企业国有产权为中心主要内容 一、制度前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 不做讲解,仅供参考) 二、进场交易的基本类型、流程和操作 三、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结合产管办检查反馈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架构(一)资产、产权、国有企业、(企业)国有产权、(企业 )国有资产等基础概念理解:财务、经济、法律1、资产/产权财务上,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可交换价值的会计反映;经济上,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理论),基于交易成本的资源配置;法律上,法律或者合同在资产(资源)上创设的权益(权利义务关系 )十六大: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2、公司(企业),国有企业(公司

2、)资产/产权的独立取决于主体独立,没有公司企业的独立,很难形成 明晰的产权如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又如2005年前公司法: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全民国有制形态,国家及其投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88年全民国有制企业法/93年公司法/08年国资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资或控股的企业3、企业国有产权: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权益,主要指股权企业国有资产:企业意义上,与企业国有产权内涵类似;国有资产和公司财产关系辨析(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架构 目标: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重构现代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问题:所有者缺位与管理层控制

3、;公开操作与私下交易;国资流失与职 工利益;国家、企业、职工关系 制度设计:1、以出资人监管制度建设推动国有企业改革2、以市场化机制导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出资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主体(所有者到位) :统一所有(国家/国务院)-分级代表管理(国 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特设出资人履职机构(国资委)-国家出资 企业(出资监管单位)-所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 客体(国资/国企):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资监管的客 体,有别于监管国有企业,成为国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 内容(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管资产(资产形成、流转和保护的制度 ),管人(公司治理结构),管事(主业规制、布局调

4、整、财务监督 、预算管理、收益收缴等)企业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形态 从过程看,产权形成、运营、流转、保护:出资/并购等形成产权产权登记/股权管理/界定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融资/置换/上市/增发产权流转划转/转让/置换/增资 产权保护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公开交易 从形态看,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物权、债权上市公司股份证券市场19号令 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交易市场3号令大宗物权产权交易市场/拍卖机构/协议债权自主处置 /公开转让 重要资源资产的专项管理:境外产权/土地资产 以市场化机制导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其一、以国资证券化为抓手,推动国有企业核心资产上市,以公开市 场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走上市发

5、展道路:证券市场其二、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强制公开进场交易,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产权市场 其三、充分利用债券市场,组合融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小结: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1、从制度框架而言,表现为出资人监管制度和交易市场机制的相互 结合和相互促进。 2、从交易过程而言,可概括为:出资人内部分级监管审核和强制公 开交易的实施过程。上述制度改革不仅基本形成了现行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对产权交易市 场的面貌和发展也起到根本性作用。二、进场交易的基本类型、流程及操作从交易类型:存量转让/增资扩股 从交易方式:进场协议(交易见证)/公开挂牌(交易撮合) 从交易标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其他各类权益,上述

6、权益可 以单独或者组合予以交易 以下分别从协议交易、挂牌交易和增资扩股解析重点操作问题:关于协议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 协议项目:通道选择-文本准备-交易见证 先补充了解国资协议调整的几种途径和规定: 关于国资协议交易,现有政策通道主要有三条:无偿划转、直接协议 转让、股权(份)置换。1、先看无偿划转,这是成本最低的方案。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沪国资委产2005362号规定,无偿划转适用条件: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或一人公司)、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之间产权无偿转移(2013)199新增情形:国有多元公司作为划入方/市国资委批准; 国有多元公司内部一人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决定。

7、除适用条件外,无偿划转的关键要素还有划转基准和审批程序: 划转基准本市采用的是划转基准日标的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 长期投资账面、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以及税收等问题。划转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内部划转,集团公司批准,抄报同级国资委 同一国资委下属企业之间,以划出方为主,国资委审批。 不同国资委下属企业,划出方国资委先批划出,后划入方国资委批划 入。 委托监管单位或行政机构为出资人代表的,由该委托监管单位或行政 机构批准。2、直接协议转让,如为国有控股公司,则可考虑该途径 直接协议转让的条件(306号):1、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 升级需要,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

8、 业部分国有产权后,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在所出资企业内 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 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审批主体:本市企业之间由市国资委审批,已改事前备案(见上引 199号文);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中央和本市之间,以转让 方为主行使批准权。 转让依据:直接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豁免评估的,不得低于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若皆为独资,则可申 请另外:目前事实上 还存在一种集团审批的协议转让,即转让方为国 有相对控股(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低于50% ),受让方也 为其控制企业的,经集团公司批准,也可以

9、评估值协议转让。3、股权置换:343文 资产和现金比低于25% 同一集团公司绝对控股以上之间,集团公司审批报市国资委;跨集团 的;跨区县的;一方为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全资之间的可用审计值交易,其他需用评估值。 关于协议交易的操作口径、流程及文件操作口径: 从整个国资监管理念和架构看,协议交易是作为特殊规定 来设计的,即明确规定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以及严格的审批权限 。除此之外,则全部属于公开挂牌交易范畴。就其口径而言,主要是 国有企业内部重组可以适用(企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审批 主体则严格限制为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不得分解或下放。操作流程:通常是集团公司有个内部

10、整合决定,涉及项目方启动内部 决策,审计评估备案作价,签署交易协议,逐级上报集团公司,集团 公司请示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批准,交易所交易见证,交接和变更。一般文件:有关批复/内部决策文件/交易合同/审计评估报告备案表/主 体资格文件等。一、审批类协议项目(G0) 1、本市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 的协议转让项目,应当提供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受理登记时间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 3、交易主体、标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等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 一致; 4、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 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国有企业集团内直接或者间

11、接全资企业的,可以 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价格。二、划拨类协议项目(G1) 1、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需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需依据划转双方的产 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 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需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分别批准; 4、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需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 管机构; 5、划出方、划入方需为出资企业下属直接或者间接的独资企业或公司; 6、出资企业

12、批准的划转项目需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7、应以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作为无偿划转的价格依据; 8、划转的相关主体、标的、金额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三、股权置换调整类协议项目(G2) 1、本市市属企业集团内部采取产权置换交易的,其内部资产重组涉及的产 权置换事项由其批准或者决定,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其中,置换一方为实际 控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2、其他市属国有单位之间、市属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 事项,由出资监管企业或者委托监管单位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其中,市 属国有单位与区县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区县国资委监管企业应 事先报经区县国资委批

13、准; 3、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应低于25% ; 4、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对于 市属国有单位内部重组,产权置换双方均为市属国有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全资 拥有的子企业的,置换价格可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也可以审 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且不得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交易主体、标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四、其他类协议项类协议项 目(G4) 1、其他类协议项 目包括除审批类协议项 目外的本市其他内部重组调整的 项目。其中:国有及国有绝对绝对 控股企业转让给业转让给 国有实际实际 控制企业业的项目, 应经市国资委同

14、意;国有实际实际 控制企业转让给业转让给 国有及国有绝对绝对 控股或实际实际 控制企业业的,转让方除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约定程序审议同意外, 还需经转让 方所属区(县)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或委托监管单位批准 ; 2、转让价格一般以经备案的资产评 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 双方均为国有企业集团内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 的 净资产值为 依据确定价格; 3、国有创投项目的协议交易项目,按已经联交所备案的国有创投项目登 记单所列的事先约定办理; 4、经上海市产权交易公平公正审核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协议项 目,按审核 委员会的审议结论 予以办理; 5、经有权部门判决或裁决的,根据

15、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办理; 6、原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程序获得股权,按原公告约定的回购程序履行转让 义务的,可按原约定的协议交易方式办理。 7、其他创新类业务 涉及的协议转让 ,从其业务规则 。五、事业单位协议项目(G4) 1、协议转让需提供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 2、交易价格不低于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 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 3、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4、区(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参照上述执行。转让方为国有参股的(含集体参股)(Q) 1、转让方股东中,国有虽为第一大股东,但民营合计持股比例大于50%, 转让方股东会决定协议转让的,可

16、以协议转让; 2、转让方股东中,国有虽非第一大股东,但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大于 50%,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转让方股东会决定协议转让的, 可以协议转让; 3、转让方应提交其为非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证明材料( 可上推至股东方相关材料),如仍无法作相应判断的,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对其性质予以认定; 4、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双方均为同 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全资企业的,可以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 据确定价格; 5、转让方、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当分别提交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文 件; 6、转让方的决策文件应当明确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 7、如受让方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评估报告应报受让方所属国资 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8、交易主体、标的、金额及交易方式应当与决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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