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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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2010年4月大家好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在企业 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 计算出“纳税调整以后所得”(应纳税所得 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通过附表三纳 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来体现。 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扣除、资产 、准备金、房地产预售收入计算、特别纳 税调整及其它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2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 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收 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

2、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 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31、“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 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

3、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 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 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5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 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 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视同销

4、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 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 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6 2、“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它企业 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捐赠现金或非货 币性资产,捐赠方做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资产方计入“ 资本公积”;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收上 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确认收入 实现。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 积,应进行纳税调整。7 3、“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5、:填报纳 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 返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范畴, 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除企业取 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 项外,一般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 以上各级

6、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 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例社会保险补贴、岗位用工补贴、职 业培训补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 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 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 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 算。9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

7、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 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 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 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 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备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 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计入营 业外收入的在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的“政府补助收入” 反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纳 税人政府补助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列此表。1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8、金、损失和 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 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1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

9、 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 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 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 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 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 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 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 税前扣除。12 2、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10、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文件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及 核算要求。 13 3、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 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 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14 5、业务

11、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200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税收 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企业有效凭证开 支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 税务处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50*60%=30万元 ;同时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算,( 5000+100)*0、5%=25.5万元,则税收允许扣除额 为25.5万元,纳税调增额50-25.5=24.5万元。15 6、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每 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

12、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 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 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止执行。17 7、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13、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为汶 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 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据实全额扣 除。188、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 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 利息支出,应根

1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 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 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 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20 9、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按 照

1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 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 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1 10、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新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 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2 11、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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