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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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认识错误被告人:陈某,男,37周岁,汉族,浙江省某市人, 装卸工。1995年9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199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杭州铁路分局某 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许某批评。陈某怀疑 同班的委外装卸工何某(男,30周岁,系被告人之堂弟) “告状”所致,便迁怒于何某,寻机报复。同月19日上午, 被告人陈某见何某在装卸休息室,不指名地辱骂何某。同 月22日,被告人陈某大休在家,又将家中用于水稻治虫的 高毒农药倒入一小药瓶内,于上午8时10分左右潜至某站 装卸车间设在货场的锅炉房内,趁周围无人,将小药瓶内 的农药

2、全部倒入何某待蒸的饭盒内,尔后弃瓶溜回家中。 是日上午11时许,何从蒸饭箱内取出饭盒准备就餐时,发 现饭中有异味而未食用。发案后,公安机关对何某的盒饭 作了检验,确认其含有农药成份。被告人陈某在接受公安 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投毒的经过。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一 审法院公开审理判处:(1)陈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2)作案工具50%甲胺磷乳汕一瓶 (已使用过部分)予以没收。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 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依意志因素 的不同区分2000年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崔某到“欣欣发廊” 闲玩。

3、董某(男,21岁,与崔某素不相识)也来发廊玩 。崔某问女理发师姓名,该 女回答姓崔,属“帮”字派。 崔某说:“我是昌字派”;董某则说:“我是永字派”。 被告人崔某认为董某是在自己面前称长辈,便与其争吵 ,并拿出了水果刀(长约24厘米)朝董的左颈部扎了一 刀,然后逃离现场。董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 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侧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急 性大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崔某于次日在其父的陪同 下到公安机关自首。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因同他人争辈分,竟持 刀将他人杀死,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 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被告人作案后 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犯罪的故

4、意:刑法典第14条。明知:预见到、认识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会发生必然发生可能发生犯罪故意的 两项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意识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 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5、能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追求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知故犯。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拆危害结果的发生 。联系区别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明知(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结果)自己的行为必然 发生危害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被告人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为达到 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 又一直未忍心下手。1

6、999年5月2日傍晚,陈某为晚上上 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这时,妻子李某从市场回到 家中,并站到其身边谈市场见闻。陈某不慎触动猎枪扳 机,打中李某腿部,致腿部动脉破裂,李某因失血过多 而死亡。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多次起意杀害其妻李某,但 案发时陈某并没有杀害李某的念头。既然如此,就不能 说陈某是故意杀人。但陈某在擦枪时不慎触动扳机,击 中李某腿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亡,却能证明其主观上 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这种过失的存在,陈某的行 为依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典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 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7、,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区别:强行开车将他人挤压致死,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自信 的过失 被告人严某于1998年12月26日晚6时许,驾驶装有5吨水泥的解 放牌汽车,在某村南面约200米处与某工程公司司机徐某驾驶的解 放牌汽车相遇。因公路两侧堆着大量碎石,路面呈凹形,有效路面 只有1.5米,双方均认为不好通过,被迫停车。徐某将汽车向后退了 一下,严某要求徐再退让。徐某因汽车后3.5米远处有一块大石头, 认为不能再退让。严某说话粗鲁,徐某

8、便便赌气熄火下车,关上车 门,走出数米远站着。严某着急开车,说:“反正我的车厢快报废 了,要撞大家一起撞”,随即进入驾驶室,要强行通过。徐某为阻 止严某开车,便站到自己汽车左面的脚踏板上说:“要撞就撞我, 撞车不行。”严某听了这话,更加恼火,不顾围观群众的劝阻,冒 险开车通过,把徐某挤进两车之间,致徐某被当场挤压死亡。案发 后,严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严某主观 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 生的间接故意,而非 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的区别认识因素意志因素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有意放作 任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不希望危 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主观与客观一致过于自信的主观与客观不一致为挣脱而甩开老人,引发心

9、脏病致其死亡的罪过2001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某(男,32岁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一售货亭使用面值为100元的人 民币纸币购买一盒“中南海”香烟。店主唐某(男,66岁) 认为是假币,便偷偷喊来邻居许某(男,54岁),二人一 块抓住江,准备扭送派出所。江某坚决否认自己使用的是 假币,便使劲挣脱,但唐某与许某就是抓住其胳膊不放。 双方僵持了约3分钟后,许某放开了江,到售货亭去打电 话报警,唐某则仍然抓住江的胳膊不放。江某见这是挣脱 的好机会,便使劲一甩右胳膊,挣脱开了唐某。但唐某被 甩开后站立不稳,撞到身后的院墙上,致使心脏病发作而 亡。被告人江某当天被抓获,但其使用的纸币却没有

10、起获 。(一)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二)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三)偶然性因果关系在定罪中的作用。刑法第16条是关于意外事件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 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 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 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区别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 多种多样。2、出于同一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犯 罪目的。3、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动 机则一般不影响定罪。联系二者都是

11、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 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基础,犯罪目的源 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 需要是一致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P131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1997年11月初,被告人胡某因赌博、购房等原因欠下 债务,遂起意杀害与其一起做黄鱼生意的被害人韩某。11 月29日,韩某依约携带装有19万元人民币的密码箱到胡的 住处。韩某喝了胡某放了5片安眠药的茶后,昏睡在沙发 上。胡则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猛击韩某的头部,致其 重度颅脑损

12、伤死亡。次日晨,胡将韩某的尸体肢解为五块 ,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印有“球形门锁”字样的纸箱中, 再用印有“中藤饲料”字样的纺织袋套住纸箱并用打包机封 住。之后,胡某以内装有“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和 黄某将两只包裹从上海运至南京。张、黄二人乘火车将包 裹运至南京后,将之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行李寄存处。 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18日案发。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 、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分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 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正

13、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 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 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P138二、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 犯罪性的行为。四、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意义P139三、特征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在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 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至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 作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 睡觉前,王晓岚将外屋圆桌上的菜刀和放在沙发北面的一把片刀 ,都立

14、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 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21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 电翻墙进入王晓岚家中行窃。谭站在墙头上时还用手电对着王家 西窗户往屋里照,而后跳入王家院内。王、姜二人赶紧起来站在 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用手电照见屋内有 人,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 姜往后一躺,谭又往姜的膝盖上踹了一脚,姜倒在地上。与此同 时,王、姜分别抄起片刀、铁管向外追赶谭,谭跑到外间屋北面 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王、姜二人。黑暗中(里外屋灯 始终没开),王持片刀、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生搏斗 。双方搏斗时间持续20分

15、钟左右,至王、姜二人制服并捆住谭。 随后,王、姜二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 多小时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两次被盗大部分物品,公安机 关于2000年2月8日24时在被害人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P140抢劫犯陈某闯入何某

16、家将何某打昏并抢得大量钱物, 陈某正准备离开现场时,何某丈夫下班回家发现,将陈某 打伤并夺回了钱物。何某丈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否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以下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 4、对意外事件 5、对防卫过当、紧 急避险过当的行为 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 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1、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2、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3、不法侵害已被人制服;4、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 害的能力。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 三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 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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