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契约的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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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 契约的相对性讨论题一乙对甲有债务,而丙为其 提供保证。则甲向丙主张债权,是否 中断保证债务之诉讼时效?讨论题二甲将一台相机借给乙使用一周 。乙未经甲同意转借于丙。则 甲能否请求丙返还?或甲同意乙之转借,则情况如 何?讨论题三甲将其房屋租赁于乙,在租赁期 间,乙将其转租于丙。在此期间 ,甲 又将该房屋卖与丁。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则如何适用?讨论题四甲向乙订购鲜花,约定由乙直 接将鲜花送至朋友丙处。则丙能否请求乙履行交付义务 ?讨论题五患者家属与A公司达成合同,约定由A公 司负责接送前来出诊的医生。在运送过程 中,由于A公司司机的过失,造成医生之 人身损害。经查A公司对于司机的选任和 监督并无

2、过错。则医生之损害,应如何救济?此外,因医生受伤,而耽误了病人的诊治 ,则又如何处理?一、债的相对性理论的流变1、罗马法上债的相对性:(1)债的特有构成要件是对某一主体的法律约束 ,即obligare( “捆绑”ligare),而解除这种约束 的则是solvere(清偿),solutio,liberare等(2)法学阶梯:债为法锁,约束我们根据我 们城邦的法偿付某物。(3)起源:罗马法债的历史起源于对私犯的罚金 责任,契约责任在初期从属于这一概念。(4)债法的标的,在其起源时期,也可以说是债 务人的人身,因为债务人必须为债权人实施行为。(5)相对性观念:一般来说,债的主体就个体而 言总是确定的

3、。但是,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 的人之间相互转移。这一原则来自于这样一个时代 :在当时,人们还能强烈地感觉到债的人身特性。 债之关系,为特定人间之关系,以特定人为必要, 认为债之当事人,绝对不可变更,更从而认定债权 不得让与,债务不得由他人承担。(6)变通之术:罗马人采用了诉讼代理的办法: 打算向他人转让自己权利的债权人,将受让人设立 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准许他为自己的利益行使权利 。2、近代大陆法系债的相对性理论: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契约仅在缔约各方之 间有效”。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 法律关系,学说称为债之关系的相对性( Relativitat der Forderung

4、)。因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排他效力,因此数个债权, 无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即债权的平 等性。3、英美契约法关于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1)除了订约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约的权利(2)除了订约方,不能强加合约责任给第三者上述相互关系或曰相对性的概念,给国际贸易造成 了不少的困惑。二、相对性理论的基本构成1、相对特定的主体关系:债权人、债务人、代理 人、辅助人。2、标的为特定给付行为,且不涉及物的支配关系 :(1)标的(目的):给付,即特定行为之履行;(2)债的关系中,各方权利的客体:债权人(支 配请求行为、受领行为),债务人(支配履行行为 );(3)债的

5、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仅针对 物发生各类负担关系而已。三、相对性理论的各类适用情形1、债的相对性与多数人之债(1)类型: a. 多数债权人:按份债权,连带债权,共同债权; b. 多数债务人: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共同债务 。 (2)多数人之债的的相对性和牵连性 a. 单一之债还是复数之债? b. 数个债之间的独立性和牵连性:因系复数之债,故原 则上对一债务人之事项,对他人不生效力(相对的效力), 但因数个债务具有共同目的,因此当对一人所生事项是债的 目的归于实现时,对于他人则发生影响(绝对的效力)。 c. 注意“最高院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和“最高院担保法解 释”第36条关于连带之债

6、时效中断的不同规定!2、债的相对性与占有的权原(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2)基于合同的占有的性质。基于合同关系的占 有,在合同相对人间自然构成有权占有,应无异议 。但是,占有人可否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有权 占有? a.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b. 债权的拘束效力范围。3、债的相对性与债的移转(1)罗马法上不许移转主义,到近代近代民法债 权取得 优越于物权的地位。(2)债权让与要件,与相对性原理。(3)抗辩权行使,与相对性原理。总结:近代民法,债的相对性:“对事不对人”。四、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1、债的保全(1)撤销权 a. 性质:请求权说、形成权说和折中说。 b. 撤销的法律效果,与

7、债的相对性。 第一,撤销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法 律行为无效。在此意义上,撤销权的作用对象,无 外乎债务人和第三人,若第三人再与他人为交易, 则不在撤销之列。就此言之,撤销权也具有相对性 ,而没有针对不特定第三人之效力。 第二,撤销之后,第三人依然向债务人为原 物或利益之返还,仍然严格遵循相对性之法则。(2)代位权 a. 性质:类似于形成权之管理权( Veiwaltungsrecht)或能权(Kannrencht, Sekundres Recht)。 b. 入库规则和抗辩权之行使,均反映出代位权 没有突破相对性。 c. 我国之代位权: 第一,是否以诉讼未必要; 第二,可代位债权之范围和性质

8、; 第三,入库规则之突破。2、买卖不破租赁(1)所谓“债权物权化”:用益物权说,占有公示 说。(2)评析:物权化与物权法定之关系?有无上升 为物权之必要?占有能否体现对抗效力?对通说“ 债的法定转移”说的理解。(3)延伸讨论: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其租赁物有无范围上 的限制? 第二,买卖不破租赁,对于转租如何适用?3、涉他契约(1)罗马法上的“为第三人达成的契约”。为第三人利益达 成的契约原则上是无效的。“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2)所谓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 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 体而已,因此被称为“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3)类型: 第

9、一,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chte Vertrag zugunsten eines Dritten); 第二,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rmaechtigende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第三人没 有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此时是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4)合同法64、65条的问题。4、附保护第三效果的契约(1)第三人虽然不具有给付的请求权,但在发生 某些给付障碍时,其可以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损害赔 偿。(2)在买卖、运输、租赁等合同中较为常见。此 外,美国统一商法典2-318条也规定了所谓“出 卖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及于买受 人本

10、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人、客人或其他有合 理期待的人。(3)保护第三人上,具体应考虑的要素: a.第三人必须处于近于给付的状态(合同的危 险)之中。 b.债权人必须要对保护第三人具有特别的利益 。也是出于对注意义务的对价关系的考量。 c.债务人对第三人是否存在保护的必要性,应 能够辨识。(4)评析:保护效力和履行效力问题。5、债的不可侵性(1)一切人是否负有不得侵害债权之义务?如果 认为仅在对债务人的请求能力上赋予了债权法律效 力,而对第三人之侵害不过问的话,债权将丧失作 为权利的基本性质。 (2)类型分析:一物二卖,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 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诱使债务人违 约,债权归属之侵害。 (3)虽债权在第三人违背善良风俗之前提下,可 能成为侵权行为之客体,但能否就此认为债的相对 性已被突破?6、预告登记(1)对债权人效力:取得物权的债权,依登记取 得对抗效力;(2)对物权人效力:处分权能受限。绝对无效还 是相对无效?(3)对后手受让人之效力:能否取得物权?(4)评析:预告登记之债权,究竟对物权人发生 限制,还是对第三人发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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