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权益融资业务交流-江苏省分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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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行投行部20163 南 京权益融资业务交流l 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l 办法修订与细分业务准入条件l 业务案例交流1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2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及解读3权益融资案例分析1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3一、金融市场环境与基金业务开展情况2015年,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是充满机遇又迎来多方面挑战的一年,经济下行,银 行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但不良贷款持续“双升”,利润增速继续放缓,经营压力较 大。接下来的2016年,中国银行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但也有着结构性机遇,“守住底线 ,稳中求进”是主基调。2015回顾基金类业务开展情况江苏省财政厅PPP基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山东省财政厅PPP

2、基金、福建省 投产业基金、吉林省养老产业基金、广西政府引导基金等;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4二、产业基金发展机遇受直接融资市场的冲击,政府类机构/企业的信贷、类信贷融资规模及融资成本快速下 降,银行利润空间受到较大压缩。 1.货币宽松政策、债券需求与供给失衡、债券市场利率持续走低。 2.地方债务置换3.2万亿;新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等 政策实施,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和融资规模形成约束。政策影响政府类机构/企业大力推动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将成为银政合作的一次重大发展机遇。 资金需求旺盛: 2016年,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所需要解决的资金需求仍然巨大,尤其是 重点工程的资本金投入。 政

3、策支持:国务院及财政部连续陆续下发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振幅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 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工业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 法等文件支持政府设立产业基金,改变财政补贴、政府职能机构直接参与项目运营的模式 ,采取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基金模式。 排他性:政策文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在同一行业领域不得重复设立,需抢占业务先机。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5三、抓好重点优质项目储备重点营销银政合作产业基金、优质企业发展基金。总体要求:参照授信投向指引,重点营销政府产业基金;重点区域:财政实力排名前100名的地级市政府产业基金(主要分布在江苏、广东、浙江、湖南、山东

4、、安徽等地);重点行业:推动优质企业投资基金,尤其是城市交通、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园区开发、保障房、土储、水务、地下廊坊等具有较高财政预算保障程度的项目。重点客户:注重加强和与中交、中建、中铁、中铁建等央企合作推进基建类产业基金业务。营销重点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6三、抓好重点优质项目储备做好市场细分,重点抓好优质项目储备。 政府引导基金:省、直分行要重点营销省级、省会、计划单列市及经济较发达省份财力排 名前列的地级市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财政提供增信、规范化投资和市 场化管理的产业基金,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有明确退出方式的产业基金。 城市发展基金:分行营销时优先选择旧城改造、厂房搬迁、

5、棚改、土地整理、已建成基础 设施“拨改租”等项目;优先选择财政资金支持、土地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强的 项目。 PPP产业基金:优先拓展财政部示范项目、进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 的项目;优先拓展财政资金增信/托底、融资平台回购的项目;优先拓展与民生关系密切的 项目,如地铁、污水处理、高速公路等。营销时,注意评估项目建设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财政可承受能力风险、财务风险等。 市场细分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7三、抓好重点优质项目储备(续)政府引导型养老产业基金:因此优先选择处于发达地区、盈亏平衡时间短、模式成熟、消 费能力强的项目;优先选择与具有养老医疗背景的机构合作;优先选择与国

6、开行、保险公 司等长期限资金机构的合作;优先选择具有财政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的项目。并购基金:分行在营销时,优先选择央企整体上市、国企混改、具有国家战略的央企/优质 企业海外并购项目、上市公司兜底的并购基金、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承诺并采取相关措施在 未来将标的注入上市公司的项目、被收购标的经营业绩良好的项目等。市场细分l 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l 办法修订与细分业务准入条件l 业务案例交流1市场机遇与项目储备2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及解读3权益融资案例分析1主要修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业务流程l投行类资产类信贷业务采用“单项申报”模式发起。l增加总行公司部和北管部直营/直管集团客户成员流程,并简化

7、此类客户“非双标”业务 前置环节。总行公司部直营客户可在两类流程中择一使用:分行发起(无须授信评审),报总行公司部,再报 总行授信部;总行公司部直接发起,报总行授信部。 1.总行公司部直管客户流程:分行发起(须授信评审),报总行公司部,再报总行授信部。 2.总行公司部直营/直管客户,若由分行发起“非双标”业务,无需先行取得总行公司部方案确认,可 直接由总行公司部在受理分行业务后确认“非双标”方案。 3.对于不符合“双标”的投行类资产类信贷业务,若由省直分行和北京管理部发起在提交授信条线评 审前,业务方案须经总行公司部(投行部)确认。主要修订内容一、调整业务流程(续)l增加分行、总行分管公司副行

8、长签署意见环节 分行前台报授信部评审前,须分管公司副行长签署意见;总行公司部直营直管客户,报总 行授信部评审前,须总行分管公司行领导签署意见。l删除申报要件中功能重复的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整体方案。l类信贷业务发起部门形成信托受益权和资管计划投资业务投资对接申请,通过部门邮 箱逐笔提交总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资管中心和总行公司部(投行部)主要修订内容二、完善业务品种l 新增业务品种 1.在直投对接投行类办法中增加“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投资”产品,在两个投行类业务办法中均增 加“类信贷承诺函”产品。 2.在两个投行类业务办法中,将原“债券过桥”产品分为“企业债券过桥”、“地方政府债券过桥” 两个品种

9、,将原“IPO/配股/增发(增资)过桥”分为“IPO/配股/增发过桥”、“增资过桥”两个 品种,并分别明确了准入和管理要求。 新增调整后,4项业务办法中的产品种类由26个增至33个。l 调整原有业务品种 1.在两个投行类业务办法中,将政府采购类项目收益权、公积金贷款收益权增补为“私募型企业资产 证券化”产品的合格基础资产 2.根据总行新开展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废止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办法的要求,在两个公司类业务办法 中,将原办法的“经营性物业融资类型业务”调整为“固定资产支持融资类型业务”,准入条件和 管理要求亦做了相应变化。 3.完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投资”品种的管理要求等。主要修订内容业

10、务办法对应的产品清单直投对接投行类理财对接投行类 1、企业债券过桥1、企业债券过桥 2、地方政府债券过桥2、地方政府债券过桥 3、IPO/配股/增发过桥3、IPO/配股/增发过桥 4、增资过桥4、增资过桥 5、收购兼并5、收购兼并 6、类证券化6、类证券化 7、境内商业银行信用支持应收账款7、境内商业银行信用支持应收账款 8、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8、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 9、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9、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 10、私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10、应收账款/应收租金 11、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投资11、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投资 12、承诺函12、私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13、承诺函主要修订内容

11、三、完善投后管理按关于全面加强全行授信客户贷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交银发201596号)对投后管理 内容进行调整:1. 强调发起人为投后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在监控工具使用、预警信号报告及潜在风险处置 等具体环节中,明确由发起人直接承担相关工作。2. 将原办法中的定期/不定期专项监测等工具,调整为96号文中的风险监测报告、定期监 控报告等工具,新增加“类信贷备忘录”工具,并明确投后监控动作应与融资人授信业 务的贷后监控同步进行。3. 进一步明确一般预警、重大预警信号的具体含义及所触发的管理动作。主要修订内容四、调整与规范收费相关的投资对接环节内容根据总行资负部关于类信贷业务不再由分行收取财务顾问费、改

12、由投资主管部门(市场中 心等)统一收取投资收益后再内部划转予分行的工作要求,在新办法的投资对接环节中删 除了与财务顾问协议相关的内容。细分业务准入条件一、IPO/配股/增发过桥融资类型业务1.融资人经营财务状况正常,综合还款能力强,在股票未能按期发行或发行后未能足额募集资金情况下,依托自身资金仍 具有充足的偿还过桥融资能力。2.IPO/配股/增发项目原则上应已获证监会发审委核准,会后事项(如有)已落实,不存在举报等可能影响发行的重大不利事 件。IPO计划发行时点在申请取得过桥融资时点之后的1年以内;配股/增发计划发行时点在申请取得过桥融资时点之后的6 个月以内。3.IPO/配股/增发募集资金用

13、途未对融资人偿还过桥融资形成制约。4.融资金额不超过IPO/配股/增发计划募集金额的70%。5.IPO/配股/增发项目原则上应已委托交行担任财务顾问,融资人应在交行开设募集资金收款或监管专户,用于归集募集 资金,并按约定将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融资。6.IPO过桥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配股/增发过桥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月,IPO/配股/增发已获证监会发审委核 准的,融资期限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1个月。细分业务准入条件二、增资过桥融资类型业务1.融资人原则上应与交行开展信贷业务合作一年以上。2.融资人及股东应已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增资主体、时间、方式、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等已获有

14、权 主管部门批准(若需),增资方式须明确为现金增资,增资可用于偿还过桥融资;如涉及财政资金的, 原则上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3.融资人经营财务状况正常,综合还款能力强,依靠自身经营现金流具备一定还款能力。4.原则上应提供有效担保措施。5.融资金额不超过增资计划金额的70%。原则上应在交行开设监管专户用于归集增资资金,并按约定将增 资款用于偿还过桥融资。6.增资过桥融资若拟投入项目建设,拟投入项目应合法合规且预期效益良好,项目资本金已到位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50%。7.增资过桥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细分业务准入条件三、收购兼并类型的融资业务1.融资人及并购标的、收购兼并交易结构及融资方案原则上

15、应符合交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银办2015275号)要求。2.并购交易合法合规,原则上已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复,融资人、并购标的企业已就并购项目履行内部 审批手续,并已签署并购协议。3.对于交易结构复杂项目,可聘请交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对并购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风险因素等进 行尽职调查。4.融资人应根据交行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抵质押;如以并购标的企业股权作为兼并收购融资质押资产 的,原则上需聘用交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审慎评估相关股权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质押率。5.融资额占并购交易金融的比例按监管要求执行。不得用于置换融资人已支付的超过1年的并购价款。 (融资款原则上不得用于置换融资

16、人已支付的并购对价。并购对价中融资人自有资金比例应不低于50%。 融资人综合还款能力强、预期协同效益良好的项目,自有资金比例可放宽至不低于30%。)6.融资期限按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 年)细分业务准入条件四、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投资类型业务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投资类型投行类融资业务,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投资受让信托受益权或投资资产管理计 划的方式,由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协议受让的方式,受让初始投资人因投资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而成立的信托计 划的信托受益权给予融资支持的业务,该信托受益权或合伙企业份额/公司股权由初始投资人或第三方按约定以回购股权/ 份额(含全额回购、差额回购等)、支付固定收益等方式实现退出。全额回购是指无条件回购。差额回购须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项目明确;2、投资项目产生、且可分配至投资方的现金流明确;3、融资金额与上述 获分配资金的差额可评估,且融资人对该差额具备充足回购能力。合伙企业份额应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不得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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