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第十五次(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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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责任1. 概论1)违约的概念违约 vs.债的不履行违约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合同法第 107 条)扩张解释:违约包括合同当事人未能令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的一切状态2)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继续履行、其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 (违约)定金(2)违约责任原则上具有补偿性,例外具有惩罚性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合同法第 113 条第 2 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双倍赔偿(3)中国法上的违约责任的归责,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合同法第 107条)3)违约责任的分类标准“

2、原因进路” (德、日、台):着眼于违约(债务不履行)形态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救济进路(英美法系):着眼于违约后的救济途径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中国合同法:救济进路为主,原因进路为辅2. 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承担的继续履行合同原定给付的义务原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的债务人继续履行例外:债务人构成履行不能;债务人构成履行困难(合同法第 110 条)金钱之债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必须包含继续履行(第 109 条)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超过合理期限未进行请求的,自动丧失继续履行请求权3. 违约损害赔偿1)概说指合同当事人对因自己违约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一般是财产损失,例外是非财产损失;形式是金

3、钱赔偿分类:填补赔偿(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赔偿效果相当于违约方按照约定实施全部给付,赔偿后即不能再请求原定给付迟延赔偿:仅用来填补给付从应当作出到实际作出之间的时间差给相对方带来的损害2)损害的性质参考: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 ,第 118 页以下差额说(Differenzhypothese):损害为损害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财产状况与假若没有损害事故发生则受害人整体财产本会处于的状况之差组织说:损害为标的物的现实的毁损灭失,而非某个抽象财产整体的差额3)赔偿标准: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则上是履行利益(期待利益) (合同法第 113 条) ;但是,如果当事人证明其履行利益有困难,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其信赖利益维持利益:合同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侵害的相对方固有财产或人身利益维持利益和信赖利益这两个概念所着眼的赔偿标准并无区别,但二者各自涉及的损害表现形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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