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筹划案例(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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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筹划案例案例一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 、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 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 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 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 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该厂应如何组织产品的销售才能在税收上获得好 处?案例一解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 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 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 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两种作法: 1、先包装后销售(3010

2、152582105)30%31.5(元)2、先销售后包装(301015)30%(2582)17%22.45(元)案例二 某珠宝公司以珠宝玉石为主要经营项目,但自己并 不生产珠宝玉石,而只是购进原料后,经过简单的组 合或加工,再销售出去。 2002年7月初该公司库存的外购珠宝价值30万元 ,当月还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100万元的珠宝,月末 库存的外购珠宝50万元。该月公司共销售珠宝玉石 150万元,货款已收。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率为10%。 月末纳税申报时,该公司计算应交消费税为:15010%(3010050)10%7万元 但有关税务机关详细审核后,指出公司外购的珠 宝玉石已纳消费税款不能抵扣,实际应

3、纳消费税 15010%=15万元。 试解释这是为什么,并指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案例二解析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 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对从商 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 除。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 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 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 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 关于案例二的其他说明 税法中还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 税可以抵扣”这一条款作了其他详细规定。主要包括: 1.为生产出口卷烟而外购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予扣除。 2.纳税人购进的烟丝等8种已税消费品如开具的是

4、普通发票, 在抵扣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一律采用6%的 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 销售额(16%)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 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案例三 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 费品,支付价税合计500000元,消费税税率 30%。该小规模应当索取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 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 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 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

5、开具的是普通 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 6%的征收率换算。案例三解析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500000(16%)30%141509(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500000(117%)30%=128205(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 13304元。案例四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 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 消费税率为30%);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 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 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A厂还可以有另外一种经

6、营方式,即收回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 不再继续加工,而 是直接对外销售。 试比较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消费税及 利润的情况。案例四解析(1) 1.第一种方式: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 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 =250(万元) 应激消费税=25030%75(万元) 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 8067%53.6(万元)案例四解析(2)2、第二种经营方式: 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 加

7、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 为700万元。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 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 120.6(万元)案例五 上例中,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 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 、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 元。其消费税及税后利润的情况如何?案例五解析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 33%

8、)7567%50.25(万元) 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 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 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 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 税负要低。 案例六 某摩托车厂2004年1月对外销售某个型号 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3000元的单价 销售100辆,以35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 4000元的单价销售30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 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 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 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当按照最高销售价格确定 20辆车的消费税。试评价该厂的作法。对此你 有什么建议?

9、案例六解析 按税法规定,换出的20辆摩托车应纳消费税为 :40002010%8000(元)。 如果摩托车厂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20辆摩 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3000100350050400030)( 1005030)2010% 6611.11(元) 节税额约为80006611.111388.89(元 )。案例六(说明)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 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 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 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

10、议价往往是市场的 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 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 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案例七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 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某年8 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 ,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 单价58元瓶。每瓶1斤。 该酒厂在纳税筹划方面应当注意什么 ?案例七(解析1)如果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00025%120000.5=90000(元) 药酒:58800010%80000.5=504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90

11、00050400140400(元) 如果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 (2812000588000)25%(120008000)0.5 2010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20100014040060600(元)案例七(解析2)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 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 率征税。 案例八 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进行 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甲 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厂产品适用 税率为5%。 试为该集团公司进行税务方面的筹

12、 划。案例八解析 比较: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 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20万元时,以及当甲厂 产品降低定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150万元 时,集团公司的消费税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集团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20020%40(万元) 乙:2205%=11(万元) 第二种情况,集团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15020%30(万元) 乙:2205%=11(万元)案例八(说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 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可以将 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 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 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使企业整体上 少纳税。

13、 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 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剂。案例九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 发商,当地的消费者也到厂里直接购买。按照以往的 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 的白酒大约5000箱。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200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 。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 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 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 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5%,同时按每斤0.5元计征消 费税。因为设立销售公司不影响从量消费税,在此不 计算。案例九解析 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 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500048025% 60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500040025% 500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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