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苏州万隆永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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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郭龙华2017年6月21日经典税务自查报告解析目录一、20个税务自查报告案例解析二、合理商业目的三、如何科学撰写自查报告一、 20个税务自查 报告案例解析案例一:地税自查要求地税系统里面有疑点,但自查通知书里面是没有的。1、检查城建税/教育费与增值税的对应关系;全年测算;海关进口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免抵退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2005.2.25 财税20052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 设

2、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下,收入印花税;账本、借款合同、基建合同、装修合同等;3、分红长期挂帐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及其直系亲属;4、工资薪金个税旅游、职工聚餐、住房补贴、体检等非货币性所得差旅费补贴和误餐费补贴是免税;5、视同销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税等6、领军人才等

3、补贴;7、股权转让的个税;8、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地税)案例二 :股权转让过程中坏帐准备和税前扣除某公司2014年1月底资产总额1800万,其中其他应收款安徽某关联方300万,负债200万,所有者权益1500万,其中实收资本13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原股东将股权以1300万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新的自然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工商没有问题,地税要求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1、经济行为会计处理税收计算;2、虽然说经济行为决定税收结果,但准确的会计处理,会对纳税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3、坏帐准备、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预提年终奖等经了解,安徽关联方一

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做高铁专用的材料,已经严重亏损,多家帐户被法院冻结,因此,其他应收款很难收回,未提坏帐准备投资协议书 投资方(甲方):苏州DD运输有限公司 企业(乙方):滁州HH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 ,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 本协议; 2、甲方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债权转为股权后,甲 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合同正文 第一条债权的确认: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月31日,甲方借 于乙方用于经

5、营的待转股债权总额为3,079,926.22元; 特别条款:如果乙方2014年上半年的经常性EBITDA达到20%,则 甲方将债权3,079,926.22元转为对乙方的增资;如果乙方半年后的经营业 绩达不到甲方约定的目标,则甲方待转股的债权将于约定期限后1个月内 全额偿还甲方。第二条费用承担: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 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 受损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或如果乙方半年后的经营业绩达 不到投资方要求,甲方的待转股债权将全额偿还甲方并按债权总额1

6、0% 的对投资方进行补偿。 第四条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案例三:吴江某商业地产股权转让关于政府拨款及股权变更情况的报告及处置方案苏州市吴江区地方税务局: 非常

7、感谢贵局对我司一直以来的帮助和支持。鉴于我公司收到的 2012年10月份吴江区政府支付的财政拨款及我公司相关股权变更情况作 如下说明:一、项目概况及补贴款JF商业(苏州)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吴江区太湖新城总部经济区地块,系 2012年5月份由原吴江市滨湖新城招商局与香港BT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YH)签订的吴江滨湖新城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大楼战略合 作协议,而后由香港BT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YH实际控制的江苏BT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4519391元(肆仟肆佰伍拾壹万玖仟叁佰 玖拾壹万元)拍得。2012年10月29日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与江苏BT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XS商业(吴江)有

8、限公司(后更名为:JF商业(苏州) 有限公司)签订吴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新注册 在吴江区松陵镇的XS商业(吴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YH,项目开 发公司)持有该地块并进行后续开发。根据吴江滨湖新城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大楼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条约 定,吴江区政府委托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份拨 付财政拨款人民币36948066元。二、股东及公司名称变更XS商业(吴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地位于吴江区 松陵镇,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法人代表YH。股东YH人民币出 资1020万元,占注册资本51;股东YZ人民币出资560万元,占注 册资本28;

9、股东苏州GDJY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出资420万元 ,占注册资本21。1、第一次股权变更。2013年11月5日,根据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的变更,股东YZ、苏州GDJY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股 权变更,具体如下:2、第二次股权变更2015年7月1日,根据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的变更,股东YH将其持有的公司50股权转让给江苏JH 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三、税收申报状态因上述第一条中提及的吴江区政府的财政款项,属于政府补助,根据会计准则 ,应该记入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因此,该笔款项无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公司亏损,净

10、资产小于实收资本,因此也未对转让股权的相关股东 进行代扣代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确认和申报。四、申请处置方案JF商业(苏州)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 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鉴于上述第一条中提及的财政拨款,依照吴江滨湖新城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大 楼战略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在获得总部土地使用权3年内,乙方实现年 度纳税(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00万 元人民币。若不能按时实现该税收,将按照纳税结算当年的土地评估价补齐土 地款,收回已享受的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依照会计相关核算准则要 求,此笔拨款会计上应该记入负债类科目递延负债,无需

11、缴纳企业所得税。根 据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企业需采用递延方式进行处理,在实现纳税义务的 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及全体股东承诺,若未来该笔补贴在确认纳税义务实现时,将 根据规定依法纳税。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对 该笔补贴进行专项核算,确保用于项目的投资建设,在项目达到预售状态 且进行对外销售后,将依法对主营业务成本中包含的该笔补贴对应的项目 开发成本予以扣除;自持部分资产也将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中包含 的该笔补贴对应的投资予以扣除,不得在税前列支等会计核算,以达到依 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部分,由于会计报表处理亏损状态 ,帐面净资产小

12、于实收资本,如果地税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我们恳请贵局聘请具有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由我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 方中介机构进行净资产评估,以核实转让收入。JF商业(苏州)有限公司 及全体股东承诺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最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JF商业(苏州)有限公司及新、老全体股东因 此案给贵局带来的困扰表示非常歉意。我们真诚的希望、恳请贵局能够扶 持一下困境中公司,以使得项目得以顺利的进行投资建设,以期待项目进 入销售状态后能创造良好的税收目标。JF商业(苏州)有限公司2017年 6月14日案例四、园区国税:以下为有关某食品公司2013年税务的相关问 题:1、2013年增值税

13、申报为何为零?2、2013年4月1日申报了增值税免税,免税销售额约为2000多万,是否符合规定?应税和免税是否单独核算?是否存在免税部份进行增值税抵扣问题?3、2013年度公司工资支付较2012年大幅增长,所得税方面是否存在漏报税收?4、2013年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基数金额有差异,是否正常?且增值税较所得税纳税额多,是否正常?5、2013年公司其他往来款项较多,是什么原因?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您好: 根据贵局的指示,我司对2013年度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自我检查,现对自查结果向贵局汇报如下:一、2013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为零的原因分析 我司主要从事鸡、鸭冻品的销售。自201

14、3年4月,我司申请了农产品免税。在获得准许后,会计应及时将应税期末留抵额一次性全部转出,但会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转出了50万元,余额20399.54元未及时转出,一直留抵。 公司自2013年8月起,销售水产品,为应税项,应税税率为13%。 所以目前来看,截止2013年12月底,期末留底应税额应为9138.44元(29537.98-20399.54),未转出部分20399.54元,我司尽快办理转出手续。注:公司有两类销售类型,一是增值税免税;二是增值税应税。注:1、申请了农产品免税,切换时点时,原来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比如:某建筑公司兼营贸易,原来是贸易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有建筑业行业(缴营

15、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公司在营改增前采购钢材一批,原来目的是销售,原来发票已经认证,现在营改增了,原来的那批钢材,如果用于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是否可以抵扣吗?2、“鸡、鸭冻品的销售”可以申请免税,而水产品是应税,因此,库存明细帐要分开,只有水产品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免税采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对于水电费等公共进项税,应该按收入占比转出;如果自行计算,按收入比不划算,可以申请据实,但管理要跟上;3、增值税税率偏低的原因,考虑到库存商品金额偏大;4、在涉及库存商品余额偏大时,要注意到其合理性,水产品有可能吗? 公司在2013年经营管理过程中,陆续涉及免税与应税两类产品,因 在发展过程中,库存占比较大,因此产品增值部分基本上均在存货上。翻 阅历史账单明细(2013年8月至12月),发现在8月份及10月份的应税商 品处理过程中,存在2个问题。 第一:8月份有一笔税率为17%货物,金额41666.67元,在做销项抵 扣时,按税率为13%进行了抵扣。这个没问题;货代与货运 第二:10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为40265.48元,而实际 发票金额为221238.94元,进项税额应为28761.06元,多抵扣了 11504.42元。这段什么意思?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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