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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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科技创新政策培训常州市科学技术局2009年8月28日科技创新政策目的国家宏伟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1、从2006起用15年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2、“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十六字方针3、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战略地位4、企业成为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主体5、全方位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一、科技创新政策工作依据国务院60条:国务院印发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江苏省50条:省委、省政府(苏政发200653号)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常州市40条:市委、市政府(常发200619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

2、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二、常州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常州市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服务呼叫中心 8008280022科技政策公共咨询服务邮箱 常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辖市区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科技、财政、国税、地税)企业科 技政策 辅导员 制度 二、常州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常州市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业务工作交流平台 政策宣传培训平台 联合审查工作平台 政策落实会商平台 常州科技局:法规处 高新处 等 常州财政局:企业处 等 常州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等 常州地税局:税征二处 法规处 等 办 公

3、室:常州科技局(法规处)(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 二、常州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科技创新型企业政策落实内部工作机制特别强调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有效实施是企业享 受主要科技创新政策优惠的基础。 尤其企业自主研发项目要做到立项程序完整、管 理规范、专人负责。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 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企业一把手工程生产、销售、管理、研发、财务等部门协同三、科技创新主要政策 (一)基本分两类A-科技创新 调节性政策 (财政专项拨款)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拨款和奖励资助经费特点:“优”中选“优”(管理

4、办法中程序要求)1、科技创新创业资助、奖励政策 (1)奖励和资助科技创新研发机构 (2)奖励和资助科技投融资担保机构 (3)奖励和资助高层次人才 (4)奖励和资助专利 (5)奖励和资助省级以上名品牌和驰、著名商 标、国家免检产品 (6)奖励和资助科技进步成果(四类奖) (7)奖励和资助企业重要技术标准 (8)奖励和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2、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政策 (1)工业项目 (2)农业项目 (3)知识产权项目 (4)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国际合作项目 (6)科普场馆建设项目 (7)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调节性政策三、科技创新主要政策 (一)基本分两类A-科技创新 调节性政策 (财政专项拨款)调

5、节性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

6、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 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

7、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三、科技创新主要政策 (一)基本分两类B-科技创新 普惠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高企申报及政策享受和企业研发费加计抵扣政策享受特点:强调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程序要求)1、高新技术企业(2008版)(减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交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抵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4、设备投资抵免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

8、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6、孵化器、科技园(所得税无优惠,但有营业税、房产税、土地税优惠) 7、软件企业优惠(是高企的可叠加享受)(认定后的动漫企业列入该优惠) 8、集成电路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之“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9、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普惠性政策三、科技创新主要政策 (一)基本分两类B-科技创新 普惠性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9、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10、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

1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

12、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

13、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14、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 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 ,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普惠性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简介源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计划优惠项目管理分类备案类优惠项目审批类优惠项目执行到期优惠 1、就业再就业政策 2、奥运和世博会政策 3、社会公益政策法定优惠 1、免税收入 2、所得税减免 3、优惠税率 4、加计扣除 5、加速折旧 6、减计收入 7、税额抵免

15、企业所得税(备案类)(法定优惠一)优惠项目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政策依据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非营利组织 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二、所得减免农、林、牧、渔业项 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财税2008149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 品初加工范 围(

16、试行)的通知 农产 品初加工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财税2008149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 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 项目投资经营 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 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术转让 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术转让 所得减免企业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问题 的 通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法定优惠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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