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在职法律硕士辅导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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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在职法律硕士辅导 :民法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教研室 韩强第一章 导论:民法概念n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暨民法的调整对象)要点1: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平等:权利能力平等要点2: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要点3: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导论:民法基本原则n平等原则 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3条 地位:民法首要原则,无平等则无民法。 讨论1:某健身中心在健身房显著位置张贴店堂 告示,声称:在健身房内不得吸烟、不得乱扔杂 物、不得高声喧哗等,否则罚款10元。 讨论2:“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受民法调整?n自愿原则 法律渊源:合同法第4条 地位:又称

2、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私法 性的重要体现。 讨论: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公司。约定各自的 出资比例为30、20和50。由于甲不想让他 人知道其投资入股的事实,三人遂协商甲的出资份额 并入乙的名下,调整后的出资比例为乙占50,丙 占50。后公司营利,乙拒绝向甲支付其应得的红 利,甲遂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n公平原则 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 5条。 涵义:实现利益平衡。 讨论:何谓“等价”?何谓“有偿”? 讨论: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 利益权衡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n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渊源:民通第4条,合同法第6 、60条。 地位:所谓“帝王条款”、

3、“白地条款”。是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是解释法律和意思 表示的依据;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讨论:1、先契约义务;2、附随义务;3、后 契约义务。n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法律渊源:合同法第7条。 涵义: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 价。 法谚:“各得其所,勿害他人”。 讨论:相邻关系问题。n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渊源:民通第7条,合同法第7条。 地位:体现民法的伦理性。此处既包括家庭伦理、 社会伦理,也包含经济伦理。具体表现为违反公共秩 序、经济秩序、侵害弱者、极度射幸行为、违反家庭 道德、暴利行为、有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讨论:1、通过扣押身份证件,担保债务人行为的合 法性;2、限制女职工的

4、人身权利;3、有伤风化的 悬赏广告;4、四川泸州遗赠财产给“第三者”案。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等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多为不作为。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义务人特定;义务的内容既可 为作为,也可为不作为;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 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须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担保物权 ,地役权等。

5、 支配权:主体得直接将其意志作用于客体之上的 权利(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 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一时的 抗辩、永久的抗辩;阻却的抗辩、灭却的抗辩)。 形成权:仅以行为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 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 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第三章 自然人n权利能力概念:获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暨主体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通10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让渡,不可抛弃u自然人生而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u讨论:胎儿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胎儿利益之保护问题。 u出生时

6、间的认定: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l权利能力因自然人死亡而消灭: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l死亡的后果:主体消灭,一切法律关系终结 l讨论:死者有无权利? l死亡的种类: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l死亡时间的认定:医院证明,户籍证明,推定死亡时间。自然人n行为能力概念:以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 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完全行为能力:1.成年非精神病人:已满18周岁,能够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之人。2.视为成年人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以自己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之人 限制行为能力:1.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未 成年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

7、:1.不满10周岁之人2.年满10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之人 。自然人n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之法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效:单方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不能独立从事之双方法律行为(契约)。 有效:纯获利益,能够理解并预见。 无行为能力人: 无效:不能独立从事之法律行为。 有效:纯获利益,能够理解并预见。自然人:监护父母(当然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有关单位(父母单位、居委、村委)国家民政部门委托争议指定 同意人民 法院指定不服, 裁判自然人:宣告失踪要件: 受宣告人须失踪(下落不明)。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2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范围同于宣告死亡,

8、但不受顺序限制。 须经法院公告寻找3个月。 须经法院判决宣告。效力 n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n代管人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n设立方式:协议设立,法院选任。 n宣告失踪之撤销。自然人:宣告死亡要件 受宣告人已失踪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事故2年,战争情况之特例) 经利害关系人之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并提交失踪证明书 须经法院公告寻找(普通1年,意外事故3个月) 须经法院判决宣告(宣告死亡时间认定)效力 n属于推定死亡,但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法律后果。 n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关系发生

9、继承。 n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受宣告死亡人行为效力之 认定。宣告死亡n宣告死亡的撤销 受死亡宣告之人重新出现,或有确切消息者,可由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宣告。 申请撤销不受顺序之限制。 财产关系:凡取得财产者,不问原因,均应返还;以返还 原物为原则,原物不存在的,应返还金钱;第三人仍可受善 意取得之保护;故意隐瞒情况而陷他人于宣告死亡并取得财 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关系:婚姻回复取决于配偶再婚与否;收养关系仍为 有效。自然人:合伙n合伙组织:法律特征:四个“共同”;责任形态:连带无限责任;类型: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入伙和退伙的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合伙事物的管理。第四

10、章 法人法人的概念 涵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 的团体和财产组合。 具有团体性(社团和财团)和主体性。传统民法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我国现行法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n法人的权利能力:表现为法人的目的。n法人的行为能力:n法人的责任能力: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特点:1、与权利能力的一致性2、依靠法人机关来实现3、法人之间能力范围不一致4、超越行为能力所为行为之效力问题。法人n法人设立的条件 须有章程:是法人规范内部运作的最高法律文件。 合伙通常不需要章程。 须有法人机关:指团体的职

11、能机构。 须有必要的财产: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须依法设立:“设立”的涵义乃是在原有主体之外另 设一新主体之行为。法人n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合并创设式合并吸收式合并法人的分立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ABCCBABBCABBBAB法人n法人的终止 消灭的原因:自行解散,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 发生上述事实的后果:无论是自行解散,被宣告破产 ,还是被撤销,均不发生法人终止的后果,仅启动清算 程序。 经清算程序之后,法人方正式消灭。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涵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 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属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且

12、是合法行为:法 律行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根本手段,仅有相应行为能力之人方能 为之。“合法”能否作为要件存在争议。 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能够使法律行为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 效果的要件。对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 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真实、自由)。 标的可能、确定、合法、妥当。 特别生效要件条件之成就,期限之到来,法定方式的遵守,处分权 的具备等。法律行为:分类n单方行为: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 行为。如授权、遗嘱、抵销、债的免除、抛弃、单方 允诺、追认、捐助、认领等。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采到 达主义,反之则否。n

13、多方行为:多方意思表示相互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n契约行为:由两个相对的意思表示内容达成一致而形 成之法律行为。n共同行为:由两个平行的意思表示相结合而成的法律 行为。n决议:类似于共同行为,但根据议事规则,未为意思 表示者,也可能受其拘束。法律行为:分类n有偿行为:财产给付行为中有对价者为有偿 行为。买卖、租赁、互易、有利息之消费借贷等。n无偿行为:无给付对价者,为无偿行为。如 赠与、借用等。n对价的认定:对价是否为等价?以买卖形式 所为之赠与是否为有偿行为?n区别意义:1、无偿行为,通常无瑕疵担保责任。 但有例外。2、义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同。法律行为:分类n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合之外

14、,尚需有物的 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 同,质押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n诺成行为:仅以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 。n法律行为以诺成为原则,以要物为例外。法律行为:分类n要式行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需以法定形 式为之者,为要式行为。如婚姻,遗嘱,票据行为 ,设立法人等。n不要式行为:行为人得任意选择意思表示方 式者。n区别意义:以示慎重,公示内容,保存证据 ,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行为:分类n单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互相不承担对待给付义 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n双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法 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n区别意义:是否能够行使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15、、不安抗辩权等不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类型n明示的表示和默示的表示n默示表示:意思实现(通过作为推知)和特定沉 默(不作为,基于特约或法律规定而具有意思表示之意义)n有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遗嘱、捐 助、抛弃)n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n对特定人的表示和不对特定人的表示n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 条件:表意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 果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条件的要件:a属将来的事实;b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c合法事实;d作 用在于控制意思表示的效力。 不真正条件非有效之条件: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 不许附条件之行为:a身份行为;b抵消行为。 期限:表意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附款。类型: 停止条件:决定意思表示效果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决定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 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以设定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类型:始期和终期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52条)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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