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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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名录 危险废物 名录 医疗废物 分类名录地方法规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专项法规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标准、 规范、技术 要求、管理 办法等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大法;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 责和任务;明确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 务;明确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保护法固废法是我国一个专项环境法律,是环保法的 一个补充;

2、1996年4月1日正式施行,2004年进行了修订 ;明确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强制性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综合性防 治污染的措施;制定大量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分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主要特点: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化原 则;体现“全过程控制”;处罚严厉;与国际环境法接轨;有几个其他环保法没有的制度。主要条文: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 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 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

3、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 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 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4、经营活 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 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5、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 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 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 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 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

6、贸委、外经贸部、 公安部四个部委联合制定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因为种类多、来源广、性质 复杂、危害大,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 重点。但危险废物的概念难以准确界定,因 此固废法中采用了比较客观的定义,指出应 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 鉴别标准来确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共规定了 47类废物为危险废物,编号从HW01HW47。这 47类废物共可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医疗、医药 废物;一类是有机废物;一类是无机废物。HW01-指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 生的临床废物。HW02-指在医药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也包 括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过

7、期原料,不含中药类废 物。HW03-指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 、药品其他比较典型的危险废物种类包括:HW08-废矿物油 HW22-含铜废物 HW31-含铅废物HW34-pH值小于2的酸性废物 HW35-pH值大于12的碱性废物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年月日起施行。是广东省第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省级 地方性法规。在固废法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的实 际情况,制定更先进、更超前、更切合管理实 际的法规条文。 主要条文:第四条 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 技术监督部

8、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施行。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 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 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 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 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9、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 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 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 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 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物质;(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 物;(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七)在本省经营、

10、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 物。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于2004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批共22类,编号从HY01至HY22。 运用规定方法处置相关严控废物的企业,必须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编编号严严控废废物类别类别需资质认资质认 定的处处理处处置方式HY01医院废水处理污泥填埋、焚烧HY02制药企业废 水处理污泥填埋、焚烧HY03被传染病感染的动物尸体及其粪便填埋,焚烧HY04废线 路板、废敷铜板焚烧,物理、化学方法处理HY05废电 池焚烧,物理、化学方法处理HY06废电线电缆 、废电 机、废五金化学方法处理

11、,焚烧处 置HY07废轮 胎、废橡胶焚烧,炼油,制造炭黑,制造胶粒,用 作燃料HY08废塑料焚烧,炼油,制造炭黑,用作燃料HY09废旧电子电器(含废旧打印机耗材 )焚烧,加热的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处理HY10含汞废灯管灯泡物理、化学方法处理HY11电镀 工艺污 泥及电镀废 水处理污泥焚烧,填埋,化学方法处理编编号严严控废废物类别类别需资质认资质认 定的处处理处处置方式HY12化工工艺污 泥及化工废水处理污泥焚烧,填埋,化学方法处理HY13印染废水处理污泥焚烧,填埋HY14线路板生产废 水处理污泥焚烧,填埋,化学方法处理HY15制革边角料和废水处理污泥制革边角料湿法再生、熔化处理,焚 烧,填埋 H

12、Y16焚烧炉焚烧残渣化学方法处理,填埋HY17有色金属冶炼渣化学方法处理,填埋HY18造纸废 水处理污泥填埋、焚烧HY19废五金和废塑料拆解产生的不再利 用废物及污水处理污泥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HY20有色金属选矿 渣化学方法处理,填埋HY21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HY22饮食业产 生的废油脂及植物油加工 产生的残渣物理、化学方法处理,填埋,焚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国在非典疫情出现后,针对医疗废物的 管理和处置工作制定的专项法规。已经2003年6 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 16日起施行。共7章57条,对医疗废物从产生、收集、贮 存、到处理、处

13、置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对整个过程中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 物处理处置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也做 了详细的明确。主要条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 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 疗废物收集、运送、

14、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 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 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 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 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 、督 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应当

15、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 培训。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 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 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 废物

16、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 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 存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 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 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 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 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 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 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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