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问题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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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解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12年9月7日主要内容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五、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八、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九、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十、有关单证证明 十一、违章处理主要内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2、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进一步简化了退税手续,减轻了企业负担。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概念 1、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

3、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2、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3、视同出口货物(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

4、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4、出口

5、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不包括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劳务。(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概念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列名生产企业我省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邯郸圣棉纺织有限公司。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视同自产货物范围(1)持续经营以来

6、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 性。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 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

7、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 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 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 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 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

8、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 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 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 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 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 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 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

9、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 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 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三)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

10、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 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 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 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

11、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后确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 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 格。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 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 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 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

12、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 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 已提累计折旧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13、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 “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

14、划内出口的卷烟。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 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 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 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

15、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 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 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 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 区域内的货物。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 (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6、 具体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 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 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 劳务。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 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规定 缴纳增值税。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 更改。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 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 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 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 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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