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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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劳动保护法的作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劳动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2、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 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 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 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

3、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 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 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

4、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一份。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5、规 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 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

6、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保护法的执行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 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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