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民生资金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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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民生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镇民生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镇民生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民生资金监管,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民生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生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中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扶贫、救灾、医保社保(含五险一金)、教育补助、道路建设、安居工程、强农惠农补助等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民生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根据民生项目资金要求,制定专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

2、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民生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第五条 民生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指定专项用途的民生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 。由于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项目,需报请立项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将民生资金通过所属单位转给其他部门使用,不得将资金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民生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第七条 民生资金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单位

3、主要领导是民生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民生资金监管负领导责任。第八条 抓好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使用,及时做好民生资金的划拨、转拨、发放和公示等工作,以及民生资金政策法规和资金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发布,强化对民生资金的实时监控 。第九条 民生资金正式拨付后,通过政府网站 、民生资金监管平台、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向群众公开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自查 、抽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生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十一条 在民生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

4、任。(一)民生资金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三)未按规定对民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拖欠延压民生资金;(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监管不力;(六)发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七)其他违反民生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民生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二)未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三)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 、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

5、作失职;(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 、私分民生资金;(五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七)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八)其他违反民生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民生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第十五条 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某一项民生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丛属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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