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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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 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2.1.1 最惠国待遇o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MFN )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 、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 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 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 惠国条款” 2.1.1 最惠国待遇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 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 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 惠国待遇

2、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 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2.1.1 最惠国待遇o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 ,世贸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 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 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 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 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 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 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2.1.1 最惠国待遇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o第一,进出口关税。o第二,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

3、o第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 票费、质量检验费等。o第四,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 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o第五,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 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o第六,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 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o第七,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 收的有关费用等。o第八,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 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 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

4、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 及使用的限制等。 2.1.1 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 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 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 遇。(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贸易总 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 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 外清单。这些措施是暂时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 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 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2.1.1 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 其成员必须

5、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其 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 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 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而 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行歧视。 2.1.1 最惠国待遇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1条 2、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2条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第4条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2.1.1 最惠国待遇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o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 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

6、特权或豁免都 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同 类产品。o适用对象:产品,不包括产品生产者 o适用范围 关税和相关费用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 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 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2.1.1 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oGATS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任何成员方 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 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方 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o适用对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o适用范围:提供服

7、务的四种形态(跨境交付、境外消 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所 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不管一成员方是 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了承诺,最惠国待遇原 则仍适用于该部门。2.1.1 最惠国待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惠国待遇oTRIPs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 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 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给予世界贸易组织 其他成员和国民。 2.1.1 最惠国待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oTRIMs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采取、维持或 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政策,也不得维持或采取 限制产品进口数量的投资措施。2.1.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

8、待遇原则的例外o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免除 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o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在 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不履 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o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 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o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 。2.1.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GATS的最惠国 待遇例外清单o 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o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 惠制方案”o其他例外:如因互不适用发生的例外2.1.2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Nation

9、al Treatment)o含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 者 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 (地区)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 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o适用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 者和持有者 o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 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受的待遇o“不低于”是指其他成员方享受待遇的主体至少享有 与本国(地区)相应主体同等的待遇,“超国民待遇 ”可以2.1.2 国民待遇原则o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3条 服务贸易领域GATS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 与贸易有关的

10、投资措施领域TRIMs2.1.2 国民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o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 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 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国 产品所享受的待遇”o适用范围 v产品税费: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 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v规章管理: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 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 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v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 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

11、 比例的国内产品。2.1.2 国民待遇原则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o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 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 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务贸易承诺表 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一成员没有 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不享有此种待遇。 o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属于“具体义务”, 以具体承诺表为准2.1.2 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o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 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 识产权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o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 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12、协 定所规定的权利2.1.2 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oTRIMs规定:在不损害GATT1994的其他权利与 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方不得采取与国民待 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有贸易有 关的投资措施。2.1.2 国民待遇原则o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政府采购例外; 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外国影片放映的数量限制。 2、服务贸易领域 3、知识产权领域2.1.2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的注意问题o有关政策措施不必在形式上完全一样o判断某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应当 着重看它的适用结果是否改变竞争条件o应把给予本国或者本

13、地产品的最好待遇给予进口 产品oWTO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与服务提供者、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他成员的个人在某一成员 境内的消费活动,与WTO原则和规则无关。部门提供服务后可以收取与服务成本相当的 费用,无需做到内外绝对一致。2.1.3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o联系:两者都是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构成部分。n设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使来自不同 成员方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 口方获得非歧视待遇;n设立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使进口的产品 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与进口方 本国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或更 优惠的待遇。2.1.3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o

14、区别 u 对象: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他成员方应平等对待; 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平等处理本国和其他成员 方之间的关系; u 涉及的事项: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 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要求在外 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2.1.3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区别:二者所强调的重点不同。最惠国待遇强调的是“外外平等”:WTO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 该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即保证外国 间的待遇平等。国民待遇强调的是“内外平等”:保证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 进口方获得与进口方国内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所享有的同等待遇o第二节 逐步削减

15、关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和透明度原则第二节 逐步削减关税、一般取消数量限 制和透明度原则2.2.1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逐步关税原则o是指通过谈判减让关税,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 出口其他费用水平,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o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原则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1)直接降低关税税率; (2)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固定现行各项税率; (4)规定税率的最高限。2.2.1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乌拉圭回合关税削减完成前后加权平均关税水平的变化关贸总协贸总协 定 所有缔约缔约 方发发达成员员 方发发展中成员员 方经济转轨经济转轨 国 家和地区乌乌拉圭回合 前9.96.220.58.

16、6乌乌拉圭回合 后6.53.714.46.0降低幅度34.340.329.730.22.2.1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o非关税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TMs)的定义:是指除关税以外影响一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政策措施o非关税措施的特点: 1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3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2.2.1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联系与区别o关税措施具有透明度,而非关税措施具有隐蔽 性o关税措施具有公正性,而非关税措施具有歧视 性o关税措施具有稳定性,而非关税措施具有随意 性。2.2.1 逐步削减关税原则关税减让除了规定直接降低关税税率之外,还有以 下三种主要形式:o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 目o固定现行各项税率;o规定税率的最高限。 (关税的增减直观地反映为其所影响的贸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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