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48508668 上传时间:2018-07-16 格式:PPT 页数:102 大小:7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2页
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2页
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2页
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2页
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新公司法资本制度(10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法1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 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 500万元 2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 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 不必一次性缴足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 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5年内缴足3出资比例结构 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 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 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30 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 4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 列举式的规定

2、,不仅实质性地 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 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 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 和公司的投资需求5旧公司法资本制度 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资 本制度的改革 旧公司法体现资本信用的基本理念 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人 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6旧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很高的 最低资本额条件,其立法用心十 分明显,就是以公司资本奠定公 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公 司资本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基本 保障 7股东出资制度上,公司法实行严 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 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 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 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 资产出资的最高比

3、例限制,而排 除了股权、债权等其他经营要素 和条件的出资 8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严格限制 更关注的是对公司、股东、债权 人的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9新公司法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 谓法定资本制者,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必 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 次性发行、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谓授权资本制者,就是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 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发行资本的全 部,只要认足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 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 行。10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 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 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 额要求 美

4、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 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理 论上,在这些地方,一美元或一英镑 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11资本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 资本的发行不同于资本的缴纳 发行是股东对资本的认购,但不一定要马 上缴纳 对于缴纳股款,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一次性缴纳 其二是分期缴纳,但通常会限制认股人缴纳 的股款数不得少于应缴股款的一定比例。12从各国情况看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向 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 从较高的最低资本额转向较低 法国最近已经废除了有限公司最低 注册资本的规定 资本的分次缴纳与限制 几乎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所有大陆 法国家,都允许股款的分期缴纳13授权资本制 英美法国家的授

5、权资本制具有 减轻公司设立的难度 简化公司增资程序 适应公司经营活动需要 充分发挥财产效益的优势14新公司法催生资本制度大变革 之理由 对于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条件过严,门槛 过高,超越了现时许多中国公民的投资能 力,阻碍或剥夺了许多投资者开办公司的 机会。而对于某些公司企业,也造成了多 余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遏制公众的投资需求,也在某种程度上束 缚了经济的发展 15新旧公司法之股东出资制度 旧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 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 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 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 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资 本20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 债权、

6、劳务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 ,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16反思出资形式的法定主义和严格限制 与中国公司法实行的严格法定资 本制相辅相成,股东出资既是公 司资本的来源,资本信用的进一 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必须 对出资的条件作出法定的限制 17股权、债权、劳务等也都是公司实 践和立法中存在的出资形式,只是不同 国家的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企业, 规定有不同的出资形式,上述法定的五 种出资形式通常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而无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出 资形 式则较为灵活,除上述法定出资 形式外,一般都允许股东或合伙人自行 约定,而劳务出资恰是较为普遍的出资 形式 18比较法的观点

7、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看,对股东 的出资形式,各国公司法很少 作出具体的严格限定,有的根 本不作限制,有的只是作出列 举性的规定,但并不作严格限 定 19现实经济生活的矛盾和冲突 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 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和 债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 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 式,在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 的过程中所实行的“债转股”,也 是债权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0如果公司法再不作修改,就 意味着许多上市公司的出资 行为一直处于法外状态修法现实21新公司法 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 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 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的30, 可以用货

8、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 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 面列举式的规定22 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 ,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自愿和社 会财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 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 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最大限度 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符合现实23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又称公司的开办,是指促成 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 律行为的总和 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 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 件并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4公司设立的特征 设立主体是发起人 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并 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条件和程序 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 取得主体资

9、格,使公司具有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设立行为的内容因公司种类不同而不 同 25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 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 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 状态或事实 26区别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发生阶段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行为人不同 27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 设立是成立的前提 成立是设立的继续或后果 公司设立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 成立 28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因公司类型的 不同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异 ,概括来说,公司设立大体经 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 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几个不同 的

10、立法阶段 29自由设立主义 放任主义 欧洲中世纪公司勃兴的初期 此原则极易导致滥设公司的弊 端,所以未能摆脱随着法人制 度的完善而被淘汰的命运 30特许主义 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颁布命 令,或者基于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 特别许可 主要在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实行 设立手续复杂,过于严格,不能适应 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要求,因而现代 公司法已很少采用31核准主义 许可主义、审批主义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经过行政机关的审 核、批准。18世纪德、法等国采取 比特许主义有很大的进步,极大地方便了 公司的设立,但仍然过于苛刻,有碍公司 的成立和发展,所以当今许多国家仅对设 立与国计民生有密切关系的

11、公司适用这一 原则 32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 经历了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 阶段 单纯准则主义,即法律上预先对设立条件 作出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登记 ,就可设立公司。该设立方式有利于商品 经济的发展,19世纪未开始,这种方式被 各国公司法所普遍采用 33严格准则主义是对单纯准则主义 进一步完善化的结果,为当今多 数国家所采用。其特点是,一方 面,设立程序简化日益简化。另 一方面,立法上加重了设立责任 ,特别是引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措施,以防止公司滥设立 34公司设立的效力 直接法律后果: 公司成立 公司不成立 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不论何种情况,发起人都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3

12、5发起人责任 公司成立: 资本充实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未成立 连带赔偿责任 已收股款返还责任 36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 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 为执行机关。公司成立,设立 中的公司在设立范围内进行民 事活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或设立无效,则由 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37公司设立的条件 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 的基本要素 从总体来讲公司的设立条件可分 为三项 人数要件 资本要件 组织要件38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的法人资格表现在以下几点 : 以法人的名义享权利负义务; 以法人的名义充当诉讼当事人; 只能以对法人的债务名义对法人的财产实施 强制执行;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债权人唯

13、一的责任财产 ,不能作为公司成员个人的债权人的责任财 产; 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 行,不能对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请求强制执 行。 39公司法人格之否认 如果因贯彻作为法人的公司的形 成的独立人格,而发生违反正义 和平衡的结果时,在特定的具体 案件中,可以否定(不承认)公 司的独立性,而对其背后的实体 进行法律上的处理 40这是在新的法学理论与判例 中出现的所谓” 公司法人格 否认的理论”,在英美法中 也有与之类似的理论,名曰 ”揭开公司的面纱” 41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 ,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 政策上采取的手段。换而言之,法律认为 该团体具有以之为权利

14、主体的价值时,才 在法的政策上以之为法人,从而,如果法 人资格为完全成为一种虚构时,或者法人 资格被滥用(为了规避某种法律的适用) 时,仍然承认法人资格,就不符合原来承 认法人资格的目的了,这时就有了否认法 人人格的必要42即使某人主张他所谓的某种行为是 公司的行为。可以否定其主张而认定这 一行为是他个人的行为,而追究其责任 ;反之,即使某人主张行为是个人行为 时,也可否定其主张而认定这一行为是 公司的行为,而免除个人的责任。这样 做,才能保护交易的对方(日本最高法 院年判决)。这一理论,特别 适用于一人公司的情况,以及利用股份 公司以逃避个人责任的情况 43在大陆法国家,法律上的公司分 类是

15、以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而分的。 公司成员的责任性是指公司成员(在 股份公司,特别成为股东)就公司的 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与 否、如负清偿责任时责任至如何程度 。通常把公司成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 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4大陆法上的公司分类通常把公司成员的责任 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 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 任 45 直接责任指公司成员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 权人直接负有清偿义务,换言之,公司成 员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供作对公司债务的担 保财产 间接责任指公司成员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 权人不负直接清偿义务,换言之,公司成 员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财 产46间接责任实际上是无责任(其

16、 前提为无义务)。所以称为间接 责任者,是因为公司成员对公司 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财产(资本) ,这种财产(公司资本、公司财 产)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亦 即责任财产,因此,此时公司成 员通过公司对公司债权人负间接 责任47直接责任可以再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指公司成员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 债权人负清偿义务。亦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 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有限责任指公司成员之以一定数额为限度(即 指在一定数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清偿 义务,亦即指以有限的一部分财产作为对公司 债务的担保(责任财产)。两合公司的两种成 员所负责任即分属直接责任中的无限责任与有 限责任 48实际所惯用的”有限责任”一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