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及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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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安全规定(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 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 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电力安全规定(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电力安全规定(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 、供

2、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 事故。(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四)个人不发生违章。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电力安全规定第六十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 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 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察 等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

3、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 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监控治理。 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七十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 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力安全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4、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 预防工作。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 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 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 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进行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九十条 各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 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

5、人和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 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 第九十一条 基层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 失。 第九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 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 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第九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 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和交通安全电力安全规定第九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

6、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 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九十四条 各企业应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 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机制。第九十五条 各企业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第 九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 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第九十七条 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 车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消防和交通安全电力安全规定第一

7、百零三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 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基层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 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 、二级单位。 第一百零六条 基层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

8、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 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电力安全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 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 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一百零七条 基层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 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备案。第一百零八条 基层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 危害、后果、应急

9、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 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各企业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灾害情况,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火 灾、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 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二级单位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 基层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场处置方案也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 (

10、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 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实行牌板化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 职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 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 其完好、可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 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 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 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 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企

11、业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 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 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通知应急预 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 责人批准、发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 情形之一及时修订,修订后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规模发 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调整;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周围环境发生 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提出

12、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基 层企业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 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安全生产综 合事故(事件)演练。 各企业依据预案管理规定,每两年对本企业所有预案演练一 遍。生产现场重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 演习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综合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 (单项演练)、全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完善预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 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成

13、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 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反 违章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反违章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无 违章创建活动。建立厂、车间(含长期承包单位人员)、班组(含长期承包单位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 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反违章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应克服“以罚代管”和“只 罚不管”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应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 ”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

14、则进行分析,找出原 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 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落实各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开展作 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 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联责追究制,除追究 违章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对其上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所负有监督 、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对发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应追究本企业 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或人员的连带责任。反违章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 电话、传真

15、、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设备事故、影响 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政府部门。第一百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 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 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及时准确地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

16、逐 级上报的原则执行。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 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 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 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设备一、 二类障碍以及异常、严重未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 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 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电力生产类企业: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与之有关的检 修、维护、试验、电力设计、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 务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其他形式用工: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 等用工形式。术 语电力安全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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