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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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温州大学产产学合作学合作协协同育人教学建同育人教学建设设与研究与研究项项目管理目管理办办法法( (试试行)行)征求征求意意见见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汇聚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以行业、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来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与模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发展的紧密对接与合作共赢,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下文简称“产学合作项目”)是指由学校教职工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的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项目主要分为委托项目和合作项目,委托项目由政府、行业、企业

2、委托学校牵头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由政府、企业、行业委托学院(教师)合作开展。第三条 为推广产学协同育人的应用及示范作用,鼓励学校教职工在校级产学合作项目研究的基础上,对研究内容及成果进行凝练与提升,积极申报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报报与管理与管理第四条 产学合作项目的负责人须为温州大学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负责人应具有项目相关的学习经历或教学背景,所申报项目应与本人的教学方向相关或相近。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

3、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六条 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与分散申报。集中申报主要为委托项目,学校根据政府、行业、企业的委托,结合学校工作安排,集中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分散申报主要为合作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等要求,根据委托方需求确定,实行“教师申报、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立项备案制”,学院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严把审核关。第三章第三章 内容与内容与实实施施第七条 产学合作项目在结合政府、行业、产业需求的基础上,面向产学协同育人,围绕人才需求、人才培养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服务人才培养。第八条 产学合作项目根据研究

4、内容与学校教学需求,分为教学改革研究、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项目类别,按类实施,分类管理。第九条 各类别产学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至多主持一项、参与两项项目,在原有负责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此类新项目。产学合作项目负责人、参与人不影响其申报校内其他教学项目的申报限额要求。第十条 产学合作项目立项后,学校进行统一发文,项目级别为校级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除委托(合作)方有特殊要求外,项目的日常管理参照学校同类教学项目执行。负责人应按照委托要求、合同约定、学校文件规定开展项目建设与研究。第四章第四章 经费经费及使用及使用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其合作方资助的项目经费应不低于校级同类项目

5、的经费资助额度,资助经费须及时到达学校指定账户,负责人出具到账凭证后,教务处进行经费拨发;学校对委托项目中委托方的项目资助经费不做硬性要求。产学合作项目学校不给予教学专项经费资助,但鼓励学院、专业、相关部门等予以项目经费资助。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温州大学教学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与使用,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项目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五章第五章 结题验结题验收收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委托项目负责人还应该对照校内同类项目验收要求或学校相关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建设与研究任务。第十四条 委托项目结题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合作项目结题工作由学院组织,在项目结题后,向教务处办理结题备案手续。产学合作项目结题后,学校进行发文公布。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十五条 产学合作项目教研业绩参见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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