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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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 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1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n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 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n除此之外,该法第二章又专章列举了我国现阶段危 害最突出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二、不正当竞争行为n1、欺骗性商业行为(又称假冒行为),是指假借或冒充其 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

2、、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 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n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 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 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根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n3、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 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n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 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3二、不正当竞争行为n4、侵犯

3、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 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n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n5、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n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捏造并实施散布虚伪事实 的行为,即商业诽谤。在客观上能否直接造成损害竞争 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无关紧要。n6、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 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手的公平竞争。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n7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 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 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 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 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前两种属于禁止性有奖销售,后 一种属于限制性的有奖销售。5案例:nID(538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 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 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 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的 以下判

5、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 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 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 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6二、不正当竞争行为n8、低价倾销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 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 品。”其特点,经营者必须具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目的的故意和以亏本为前提销售商品。否则,不 能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

6、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 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 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7案例:n02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 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n A销售鲜活商品n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n C销售积压商品n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二、不正当竞争行为n9、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n10、强迫交易行为(又称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 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n1

7、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n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n地方封锁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 行为。9第二节 反垄断法n一、垄断与反垄断法n在经济学领域,垄断(Monopoly)是指单一的厂商或少数几个 厂商控制着某一个行业的生产或销售。垄断的极端情况是垄 断者占有全部市场。 n曼昆将垄断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 。 n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它仅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反垄断法

8、主要是针对企 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n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 场的企图。反垄断法以垄断行为为主要规制对象。n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有着漫长的立法之 路。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正式列入人大的立法阶段 ,到2007年正式通过历经了13年,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0二、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形式n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垄断的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类:n(一)垄断协议n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 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n(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n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 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9、、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n(三)经营者集中n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 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n(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n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定 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1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

10、者接受 服务,由国家从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 的个体社会成员。n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n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 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 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n狭义的和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个应属1986年日 本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以后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 。n我国,在1984年4月,成立了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 费者协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11、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二、消费者的权利n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包括:n1 .保障安全权n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n2.知悉真情权n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 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n3.自主选择权n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n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n4.公平交易权n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

12、交易 行为。 13二、消费者的权利n5.依法求偿权n6.依法结社权n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n7.接受教育权(也称获取知识权)n8.获得尊重权n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n9.监督批评权n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14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n(一)经营者与经营者义务概念n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n经营者义务,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

13、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n(二)经营者的义务n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n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n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n4.不作虚假宣传(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对应)n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n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15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n(二)经营者的义务n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n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 瑕疵的除外。n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n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 知、声明、店堂告示

14、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 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 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6三、经营者与经营者的义务n(二)经营者的义务n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n消费者的人身权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 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n9、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n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n10、承担“三包” 和其他责任的义务。n第四十五条

15、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 、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 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 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 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17四、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n(一)消费者可向任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n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 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 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n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 商品

16、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可以向违法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 的持有人要求赔偿。18(二)消费者须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n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 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 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n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n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 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 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n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其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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