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经济法课件 票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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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 据 法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 体现商事权利或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 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 必要。包括钞票、发票、提单、仓单、保 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 据、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为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所称之票据均指狭义上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 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 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 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

2、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 在票据作成的同时才发生的。 2、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 据权利就产生,其效力原则上不受产生票 据的原因关系的影响。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票据法的否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 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的修正 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 票

3、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 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 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 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是文义证券 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 ,只能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载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任何事项都不 得作为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根据。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享有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请求 支付票载金额的请求权及追索权 这种债权的内容就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额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是票据所采取之 最高原则。 6、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依票据法签发

4、的有价证券,其制作 、转让、保证及承兑的方式等,票据法都 有明确的规定 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要素 和款式作成,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权利之发生、移转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 系 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 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三)票据的种类 法定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采“合并主义” 或“包括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则大多采“分立主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5、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四)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 票据的支付作用,是票据具有代表定额货币代 替现金支付的功能。2、汇兑作用 票据具有异地输送资金的作用。3、信用作用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使用未来可取得的资金签发票据,即 将未来可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的支付能力。4、融资作用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使用未来可取得的资金签发票据,即 将未来可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的支付能力。二、与票据有关

6、的法律关系票据法 上的 法律 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 1、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 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特征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只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 (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以金钱为内容的 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当事人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与所承担的票据义务,这种权利义 务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 (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 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随着票据当事人的 不断增加,票据关系的数量也在增加;再 加上汇票的承兑、汇票及本票的保证等票 据

7、行为的出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也会产生 多个票据关系,从而使票据关系具有了多 重性。 (4)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 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 ,其效力一般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即 使其基础关系存有瑕疵,一般也不会影响 到票据关系的效力。 (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 各个票据行为及其所引起的票据关系之间 是彼此独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 的效力互不相关。一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 系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及票 据关系的效力。2、票据关系的种类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为汇票的发行关 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

8、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 (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 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 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 的义务。 (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汇票经承兑后 ,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 权债务关系。 (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3、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凡随出票行为直接出现的当

9、事人,称为基 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不随票据出票行为出现 ,而是随着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出现的当事人。 (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 持有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为权利主体。 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人,负有相应的票据义 务,是票据的义务主体。 票据中的关系主体是指虽然票据上记载有某一主体的名 称或姓名,但他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负有绝对付款的 票据义务,他的存在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主体。汇票当事人之一: 出票人,即在票据上 签章,发出票据的人汇票当事人之二: 收款人,从出票人处 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 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的人汇票当事人之三: 付款人,即受出票人委

10、托 并记载于票据上的人汇票当事人之四: 背书人 除此以外汇票当事人还 包括保证人等汇 票 当 事 人A(出票人) B(收款人) C(被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E (被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持票人)X (付款人) F(保证人) (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 汇票基本当事人:A、B、X(二)非票据关系 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 律关系。 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 据,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票据返还关系 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人损失,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票据关系的基

11、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1、 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存在于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授受票 据的理由。所谓授受票据的直接的当事人,是指票据的出票人与收款 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2、票据的资金关系 票据的资金关系,即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 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发票人与付款人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 诺为发票人垫付资金。 3、票据的预约关系 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据所达成 的合意。 甲向乙购买货,双方约定价款为人民币20 万元,由甲开具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 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作为货款交付乙 。(四

1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原则:相分离例外:相联系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对价, 其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无因性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 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 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 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 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 本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 拒绝返还。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 为由,对乙拒绝付款?(一 )种 类三、票据行为出 票背 书保 证承 兑付 款基本 票据行为附属 票据行为(二) 特点

13、3、文义性2、抽象性(无因性)1、要式性书面 行为签章格式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三)票据行为的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2)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4)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1)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我国票据法上所讲的书 面形式,有其严格而具体的含义, 不仅要求票据行为必须在特定的纸 张上

14、进行,而且对文字字体及书写 笔墨等都有明确而具体地规定,票 据行为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才能产 生法律效力 (2)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尽管不同的票据行为的内容不同, 但“签章”是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所作的共 同的强制性要求,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生效 的必备要件。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依法 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必须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签 章是确定票据义务人的最基本的要素,只有签章 才能确定票据行为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并依其签 章时的票载文义承担票据义务。单位签章注意事项: 1、“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上述签章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支付密码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所谓票

15、据行为的款式,是指 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票据法对各种票据 行为的记载事项都有具体的要求,票据行 为必须依票据法的要求记载相关事项,才 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 由于其效力不同,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记载不生 票据法效力的事项票 据 记 载 事 项如未记载视为 见票即付付款地: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4、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 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相对人 持有。有效的票据行为,除了行为 人以书面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 签章外,还需要将票据交付相对人 。导致票据无效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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