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47975565 上传时间:2018-07-07 格式:PPT 页数:61 大小:840.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_第1页
第1页 / 共61页
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_第2页
第2页 / 共61页
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_第3页
第3页 / 共61页
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_第4页
第4页 / 共61页
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_第5页
第5页 / 共6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保险法培训材料(案例)讲课版(6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NCINCI1新保险法讲座-风险管控部 段述琛2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3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4一、修订概要(一)立法进程(二)修订概况5(一)立法进程一、修订概要名称通过时间生效时间背景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1995.6.301995.10.1第一部保险基 本法保险业法和保 险合同法合一保险法第一次 修订2002.10.282003.1.1加入WTO对保 险业的承诺主要修改保险 业法部分保险法第二次 修订2009.2.282009.10.1保险业的快速

2、发展内容、幅度远 远大于第一次 修订6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概况1、结构:章数没变,仍为八章。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 督管理;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2、条文: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7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8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

3、(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二)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三)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四)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9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2、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 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提示或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3、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4、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10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二)坚持

4、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1、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删除了保险 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禁止 性规定。3、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 殊事宜做了规定。4、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个人保险 代理人的相关规定。11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

5、保险监管1、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现场检查、监管谈话、调查 取证、查封涉案财产等限制措施。2、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 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限制高管薪酬等十项监管措施。3、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 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12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四)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

6、1、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 施。2、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 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3、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 作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13目 录一、修订概要二、修订指导原则和内容简介三、具体修订制度(合同部分)四、对公司的影响14三、具体修订制度(一)一般规定(二)人身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

7、同151、保险利益(第12条、第31条、第48条)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修订: (1)明确保险利益的时点: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2)拓展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

8、的利益。而原保 险法仅仅限于投保人。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16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修订:推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

9、 且此种情况不得指定被保险人 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17影响:综合上述几条分析得知,新保险法的修改对团体保险业务影响甚大 :只要不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就不需要得 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直接投保。结合新法第34条得知,即便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也只要 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是原保险法规定的书面同意,在业务操作上更为 简便,推动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18例题一甲某在乙某开办的工厂中打工,现乙某要为甲某投保人身保险,以下 说法错误的是?( )A乙某要为甲某投保人身保险,必须征得甲某的同意,否则双方不具有

10、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B如乙某为甲某投保的人身保险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款,则未 经甲某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合同无效C甲乙不是亲属关系,乙某为甲某投保的人身保险,经甲某同意,可以指 定乙某为保险受益人D保险合同订立后,甲某因故离开乙某的工厂,后在保险期间内甲某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92、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16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

11、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

12、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0修订: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仍要满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才有解除权;(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4)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影响: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保险产品销售市场上大量存在诱 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以及不引导如实告知的情形,而到理赔时加强

13、审核 ,违反如实告知则解除合同。新法的规定下,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将付 出极大代价。因此,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1例二、陈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险,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身体状况,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承保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A如果陈某的身体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有权解除合同B如果陈某的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成立,2010年5月1日保险公司发现陈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010年7月1日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合同C如果

14、陈某的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成立,2012年5月1日保险公司发现陈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2012年5月10日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合同 D如果陈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知道陈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223、格式条款(第17条、第19条、第30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15、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订: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2)提示与说明: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 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3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修订:无效规则: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

16、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 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条款无效。(VS 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修订:格式条款解释: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有利于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对象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 三、具体修订制度 一般规定244、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方的及时通知义务(第21条)原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但是没有明确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第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