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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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安全监督管理有下列主要程序: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一)工程项目经招投标或者其他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必须到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审查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等相关申请资料。(二)提供齐全以下资料一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机构应受理该工程安全监督。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审查书(填写并盖有效公章);2、中标通知书或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的相关文件、合同原件;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5、施工

2、单位中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知识考核证书原件;6、项目总监及现场安全监理职业资格复印件;7、按规定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书;9、建设单位按要求交纳安全措施费凭证,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施工单位对工地开工安全条件进行自查并盖章,监理单位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查表上盖章签署意见。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开工条件审查表后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复核(三个工作日内),并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现场安全

3、监理应在施工现场并按开工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复核标准如下:1、施工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足量(建筑面积1 万平米以下 1 人、1-5 万 2 人、5 万以上的 3 人)安全员,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均有“三类人员”考核证书。2、配备足量(建筑面积 1 万平米以下兼职 1 人、1-5万专职 1 人、5 万以上成立专门安全监理机构)安全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及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师均有规定的资格证书。3、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4、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含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相关内容,已在建或即将开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安全

4、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通过。5、工程必须符合“三通一平”要求,并无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布置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施工围挡、进出口大门、冲洗平台等符合标准化施工要求。6、对工地现场重大危险源及大型起重设备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必须填写重大危险源情况排查表并由项目经理和总监签字,同时报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登记和上报。7、现场复核时,应对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查。(三)对复核不符合安全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毕后,监督机构对整改部分重新进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三、制定监督计划(一)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办理安

5、全监督手续 2 个工作日内,确定安全监督员。(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审阅各项报监资料,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拟定安全监督计划书。(三)监督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监督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四、现场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参加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的有关各方为: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为:(一)明确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职责,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流程及监督重点。(二)各参建主体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大型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和特殊结构等提出保障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意见。(

6、三)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书面告知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有关单位履行签收手续。五、监督检查(一)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巡查是指监督人员按监督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抽查是指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的不定期检查,以及监督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二)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形式: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2、询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参建主体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履行情况。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4、

7、监督检查后,安全监督员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三)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各方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限制性标准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含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分阶段做好如下重点检查工作。1、基础阶段:重点检查人工挖孔桩护壁、基坑、降水、地下暗挖工程及基坑对周边管网。邻近建筑物的影响,检查其是否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2、主体阶段:重点检查高大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设备的产权备案,安装单位的质资,脚手架的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压线防护,“四口”和临边防护,施工现场防火等。3、装饰阶段:重点检查脚手架和建筑起重设备的拆除。(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在

8、编制监督计划书时必须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写入监督计划书,制定专项监督计划,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写、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工作,检查施工单位对专项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每周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对特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每周不少于 2 次现场检查,同时做好监督记录。(五)建筑起重起械监管1、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前,重点审核起重设备如下几方面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书;(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出厂合格证;(4)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是租凭单位的设备,租凭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

9、在签定租凭合同时必须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重点检查几方面工作:(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拆卸)合同是否与安装单位的资质及其等级相符合。3、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完后,督促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是否可靠,并在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4、在使用过程中检查设备使用单位(租凭)单位,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建筑起重机械在顶升和增加附着时的验收记录。六、阶段性评定和安全措施费的提取阶段性评定是指监督机构对

10、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阶段(基础、主体及装饰阶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作出的评价。(一)基础阶段(开工阶段安全措施费提取):按合同工期的 40%支付;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和有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降水工程的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情况进行评价,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为不合格,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到期不改求冒险完工的,评价为基础阶段不合格,不予支付开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按合同期的工程量完成 70%时进行一次阶段情验收,支付 3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阶段按

1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价,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评价不合格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到期不改或冒险完工的,评价为该阶段评定不合格,不予支付该施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工程装修施工阶段:按合同期的工程量完成 95%时进行一次阶段情验收,支付 2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修阶段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价,评定等级为合格、不合格。对评价不合格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到期不改或冒险完工的,评价为该阶段评定不合格,不予支付该施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及评定凡建筑

12、工程项目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施工机械、防护设施已按规定撤离或撤除的,施工单位填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申请表报安监机构,安监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建筑工程安全竣工验收评定意见书,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合格以上的按要求支付 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四)对不予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工程,待工程竣工后连同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返还建设单位。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归档应及时,内容应准确、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为二年。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资料;(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开工条件审查表;(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书;(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五)事故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六)各阶段验收评定资料;(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取资料;(八)重大危险源情况排查表;(九)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复印件)。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复印件)。5、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十)安全事故报告及相关投拆处理资料;(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资料;(十二)建筑工程安全综合评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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